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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材料汇总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

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

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

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

领取“四证”后,举办者才能开始招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申报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常用材料目录

学校名称:

举办者:

电话:

序号

名称

份数

备注

1

申办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或筹建工作方案

2

2

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2

3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单位或办事处证明

2

原件1复印件1

4

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材料

2

原件1复印件1

5

决策机构、内设机构、校领导班子花名册及学历、职称等材料;

教师、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职称等材料

2

原件1复印件1

6

校舍的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2

原件1复印件1

7

实验仪器、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资料等材料

2

8

办学经费的来源、数额及使用说明(社会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2

原件1复印件1

9

教育机构的办学章程

2

10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2

11

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2

12

教育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

2

13

联合办学协议证明

2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范文1>

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xxx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

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

全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

本市;对象:

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范文2>

xx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学校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

  三、举办专业: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办学目标:

  (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教学目标。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

(法人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介绍)

八、学校办学条件:

(应该写明学校的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和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办学的开办资金来源、数额)

  申请人:

(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月日

 

【第四部分:

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注意事项

  一、在填报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

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附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

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

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

(必须载明: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

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邮编(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

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

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政府资助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

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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