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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本科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网络这一重要工具也在各个领域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作品被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盈利性和非营利性)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企业。

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论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四个方面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rnetnetwork,internetasansuccesstoinformationtoolisreceivedbymoreandmorepeople,andalsotheroleofplayinginallfieldsismoreandmoreobvious.Worksareusedbynetworkservicesforthemajorityofinternetuserssothatthe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isalsoincreasing,andhadasignificantimpactinthedevelopmentofsocietyasawhole.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stointerestsofnetworkserviceproviders,copyrightownersandtripartiteofthepublic.Thediscourseofcopyrightinfringementfromthenetwork,thespecifictypeof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attributabletotheprincipleof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networkcopyrightprotectionmeasuresthatfouraspectsofnetworkcopyrightresearchonissuescontributetothesolutionhelpful.

Key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绪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带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中,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显得尤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网络作品载体的不确定性,使其容易被复制,并且网上作品的数量之大,复制简单快速,不易被发现,就造成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二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的速度快,传播广,风险很小,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严重;三是网上作品的形式多样性对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产生了冲击,有些问题运用传统的法律很难得到很好的解决。

所以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网络著作权的现状,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述

“网络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是虚拟的而且覆盖范围很广,以至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取证和定性就不会像现实世界那样简单明了。

同时网络空间中存在各种漏洞,这样的漏洞为企图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人所利用,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被人发觉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网民来说,在网络上实施上传、下载、转载等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犯罪,也没有意识到会侵犯原作者的网络著作权,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侵权,这与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密不可分的。

还有就是著作权人自身问题,网络著作权人一般对发表了的作品疏于管理和监督,对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因为诉讼的复杂和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放弃维权,进一步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的开始认真地思考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基本问题。

美国在网络技术方面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为适应网络时代美国著作权领域的发展要求,美国积极实施素质化版权保护战略。

美国于1988年通过《跨世纪数字版权法》扩展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实现作品的网络技术下的著作权保护。

美国的此项法律顺应了《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对网络著作权的认定。

欧盟颁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的续绿皮书》中论述数字环境下各项具体权利界定,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与美国持不同的观点。

针对不断出现的网络著作权新问题,韩国为适应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先后于2000年、2003年、2004年、2006年对著作权法做出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没有像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补充著作权法的漏洞。

近年来,在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理论研究领域,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理论学术著作陆续的出版,对网络著作权权利的基本概念和权利设计领域进行了有重要意义的分析,例如,王迁教授的《网络版权法》就是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件结合目前编撰的专门的著述。

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的论文也频频出现。

虽然我国互联网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技术都还不成熟,但是传统著作法已经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独立性权利,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暂时性的用于保护网络著作权上但是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各种侵犯著作权的活动,造成了网络著作权的活动,造成了网络著作权现象日益严重,更会造成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要建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法律还是在目前目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的修改是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因此,讨论如何在网络环境中深入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从而更有效的维护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维护网络秩序、保证我国当前相关产业平稳发展是最为基本的问题。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分析

国际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

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

其次,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

再次,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而新的法律规范又没有出台,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诉讼案件因无法可依,难以处理。

网络侵权已经涉及技术发展的每个尖端领域。

虽然我国由于网络建设的相对滞后性及网上中文信息的局限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任何一起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但国际上纷繁复杂的网络侵权已给我们以警示,对网络侵权的研究已势在必行。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广域性、复杂性等的特点,使得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未经作者同意,将其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在媒体上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

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输入计算机网并在通过网络传播前存在于磁盘、纸质等传统媒体上,通过扫描、复制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0、1编码,并经过计算机的某些功能,将输入的作品进行组织、加工和储存,可以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通常称为数字化作品;二是作品创作时就是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通过网络在计算机之间传输,这种网络作品通常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具有的一些特性,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构成该侵权行为的方式是,将以上两种形式的作品,在未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下载下来并发表在媒体上的行为。

(二)未经作者同意,将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在未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数字化和数字化的作品上载于网络,向所有网络用户或者特定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

该种行为只是将原来非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或者是将数字化的作品上载到网络,都不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作品应具有的独创性等某些特性,从而影响到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的行使,故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三)链接行为

“链接(也称超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的文件,或者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存在争议。

”链接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可以用链接连接网上的任何文件。

链接的确为网络用户对网络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提供了方便。

对于一个需要各个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访问多个网址进行逐个搜索肯定是很烦琐的,但通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访问多个地址,而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可以从所在页面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网页内容上面,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四)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网络中,IE浏览是基本内容,IE浏览是否可以定性为复制行为?

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

“IE浏览是在计算机之间通过网络相连的情况下,将网络上的一些信息暂存于缓存中进行浏览,如果计算机重新启动,该内容便从计算机中丢失。

本人认为,这是一种复制行为,与网络下载相比,只是存在时间的长短和保存的持续性问题。

相对于下载行为而言,IE浏览在浏览的情况下信息才存在于计算机上,但重新启动计算机后便消失,时间较短。

当下一次开机再次使用IE浏览器查找同样的内容,同样的作品又会暂存在于计算机上,两次浏览虽然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但这并不影响对其复制的定性。

”用户再次打开计算机用IE浏览相同内容时,与下载下来浏览过后再删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可以定性为复制行为。

由此可见IE浏览仍是一种复制行为。

(五)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网页主要是由正文、图片、声音、视频以及音像广播等的栏目组成。

在一个网页上一般要有颜色配比搭配、页面的背景选择、板块的分布设计等,所以网页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享有著作权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新颖性、可复制性等的特性,故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当然网页设计出来一般不是出于公益性的目的,而是为了盈利,所以网页设计的质量对于网站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能够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就产生了复制、剽窃行为。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损害应该由造成损害的一方来承担,并赔偿损失。

由于网络作品的多样性,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呈现方式多样化,加之诉讼主体范围多元化,使得对侵权的认定变得困难。

现在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著作权本身是一种无实体的财产,不能按照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那样占有或者向登记机关登记,达到向其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目的,因而没有公示的效果,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能被动的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以减少损害。

网络虽然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应该对其采取保护,但是对网络侵权不应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本身也是对网络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

在著作权侵权责任中,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同等重要。

与侵犯有形财产责任不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很好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

(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涉嫌侵权人在侵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将举证责任推到涉嫌侵权人,减少了受害人的负担,也给了涉嫌侵权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机会,符合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

(三)采用有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选择,而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如果仅以侵害的结果作为侵权的认定,不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也不利于网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归责原则

因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的方式、结果等的情况不同,一味的采用某种归责原则不能很好的解决,无法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和对网络作品创作的促进,所以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应该符合推动网络著作权发展的方式解决问题,一味的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易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

所以在规则问题上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某些案件中网络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侵害,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有些案件中如果一味的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会加重著作权人的负担,不利于其行权利,也不利于网络作品的创作,故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案件中要强调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否则影响网络作品在网络中的流行和使用,进而阻碍了网络作品的发展,故有时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非法律防范措施

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非法律防范措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技术措施

技术手段的采用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技术保护措施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加密,是以某种特殊的算法改变原有的作品,使得窃取者即使获得了已加密的作品,但因不知解密的方法,仍然无法了解其内容。

二是数字签名,是一种类似写在纸上的普通的物理签名,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信息的发送者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个有效证明,运用这种技术可以减少网络作品归属的争议,还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对自己的网络著作权的质疑,达到保护网络作品不受侵害的目的。

”三是防病毒技术,在网络服务商的提供的服务器上加装防病毒模块,在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同时对网络进行病毒查杀,以防止侵权者采用病毒窃取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

四是数字水印技术,是将一些数字水印嵌入网络作品之中,但对作品的内容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会被他人知觉系统。

通过这些隐藏在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作品的作者、所有权者等的信息,还可以判断作品是否被篡改减少网络作品非法复制的可能性。

五是控制复制手段,是借助综合电子信息控制技术,将内容、网站运营、设备及应用结合在一起,令其他人无法轻易的复制他人的网络作品。

由于网络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人很难防止其作品不被滥用,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控制权是必要的。

六是其他技术手段,除了以上五种技术以外,还有很多技术可以帮助网络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侵权,像防火墙、过滤IP地址或者域名、设置口令等。

虽然技术措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同时也给很多用户带了不便,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绝对的安全。

所以有学者认为技术手段有其局限性,只能作为辅助,不能替代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的主体地位,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上着手。

(二)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主要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与能力。

此外,道德还具有其他方面的功能,如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等。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网络世界是区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网络世界里,人们有更多的自由空间。

尽管任何地方的自由都是相对的,但由于网络自身特点,道德在网络中的作用明显减弱。

如果道德缺失,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都将变得混乱不堪,所以网络空间应加强道德建设。

“对网络道德建设问题研究,国内外学者都很重视,纷纷展开讨论,制定归责和协议,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指定的十条戒律:

(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再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

(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我们应该注重对网络道德建设,让人们自觉遵守网络世界的规则,不触犯法律,这样就能更好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

五、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法律保护措施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进行做出规定进行保护。

(一)实体法保护措施

从印刷术的产生,纸张的出现,便开始对著作权人的各种权利运用著作权的实体法律制度加以保护。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开始有纸质为载体的传播方式变为虚拟的媒介,这势必要求实体法律得到补充,以适应网络的发展,鉴于此,近年来很多学者都建议对传统的实体法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一些有效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范围的扩大

扩大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这其中包括扩大著作权的客体保护范围,除了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那些要保护的著作权客体以外,还要对网络作品满足现实需要进行一些扩大化规定,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有些学者提出了可将网络传输权设置为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来适应高范围、超速度的网络传播方式。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主要是基于传统作品,为了为网络用户提供改动网络作品的方便的条件,应该放大对网络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2.对正当使用作出合理界定

从法律上对网络作品正当使用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虽然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是一种垄断的权利,但是它仍然要遵守平衡理念,平衡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使他们的个人利益或是公共利益达到均衡。

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正当使用和侵权使用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多学者试图对正当使用和侵权行为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界定可以根据确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来界定,合理使用是充分考虑网络作品使用与传播特殊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与大量的网络用户对网络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利益,尽可能的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均衡。

”“也可以根据网络作品的使用的目的与性质、网络作品自身的性质、使用部分在作品中的质量与占的比例和对未来市场与价值的影响来作出界定。

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不应只照搬传统著作法的法定许可制度,它的范围中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作品必须是在网络上或者在报刊上传播的作品;二是如果有作者的不得转载的声明的作品不得转载。

”还有学者认为可以设置推定许可制度,只要作者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就应默认为该作者认识到了其作品会被复制或转载的可能性,若果作者没有作出任何声明,就认为做作者是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但为谋取利益的除外。

3.集中管理

从法律上确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出于技术和时间上的限制,网络著作权人都不可能控制和监督防止自己的网络作品在网络被侵权,而且想使用该作品的用户联系和争取作者的同意同样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情。

所以可以通过法律来确立一种网络作品集中管理机制,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让某个机构管理其作品,这样及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又方便了用户,同时也减少了网络侵权行为。

4.侵权责任的承担

比照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处理来判定侵权人的应承担的责任,传统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利益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因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可以计算,就以实际的损失数额做赔偿,如果权力人的损失难以计算,就应以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作为赔偿。

除了民事责任外,有些学者提出应该强调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样做可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法措施

从法理上讲,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所以除了实体法外,程序法也是保护网络著作权不受侵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关于程序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管辖权上讲,现在有关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但也存在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可确定性的,使得管辖法院无法确定。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采用原告所在地法学院为主,侵权行为地为辅的原则。

但是还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采用弹性管辖基础来确定管辖权,充分保障网络的自由发展,避免对网络的不必要的限制。

从证据收集上讲,因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证据一般为新型电子证据,同传统的证据相比差距很大,所以在证据的收集上应该在制定相应特殊的程序规则加以保证。

收集的主体应为公证机关、司法人员和著作权人,收集的客体应界定为存在于计算机硬件中的证据和相关设备中的证据,其中包括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

在能够保证证据完整性和公正性的环境中,使其在必要的时刻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展示出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收集第三方的证据和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从法律适用上讲,网络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法律适用规则很难得到运用,因此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来设定法律适用规则。

有学者认为,应采用网络作品的作者住所地的所在国家的法律,如果作者住所地难以确定,应以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但是无经常居住地的,则以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如果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则适用ISP所在国的法律。

有些学者也认为这些措施也有其局限性,例如ISP所在国家的法律一般只是在有序的网络环境下适用,而且如果网络中存在多个服务器,则其使用起来会变的相对复杂。

现在来看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还没有很好的方法解决,值得我们继续努力探索研究提出更好的策略。

 

结论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论述、具体类型、归责原则和保护措施四个方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研究。

在论述中,着重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和从传统著作权法角度来看,网络侵权行为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在具体类型中,主要讲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概念中几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具体行为;在归责原则中,主要是了解一些学者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在保护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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