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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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

省计委负责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

省信息产业办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参与信息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六条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办依据国家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

第七条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起草制定,报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批准执行。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办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制定我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规范。

第九条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办。

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省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省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以上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再报项目建议书,直接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或者省计委已同意给予补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负责(利用国外资金及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项目除外),并报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办备案。

但在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的可研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根据《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凡在云南省内从事信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施工。

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在省外获得的《资质证书》必须经省信息产业办确认。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所持《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确定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全称;

(二)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区域;

(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

(四)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

(五)信息工程招标所需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有效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二)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投标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系统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邀请投资方、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二)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技术实力强、方案好、造价合理、得分高的中标候选人2至3家,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

推行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或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的运作模式。

项目法人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分部分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或范围的监理。

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须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并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还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在建的信息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并对整个或分阶段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系统验收。

项目审批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兼任。

信息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单位或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项目建设承担单位、信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材料审核后,对于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方式后由管理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和合同书的各项指标要求;

(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根据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五)对系统或设备进行测试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六)系统连续试运行的记录报告;

(七)操作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九)项目的财务决算是否合理;

(十)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十一)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办应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协调解决信息工程质量争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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