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式气体测定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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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式气体测定器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0×-××-××实施
200×-××-××发布
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
通用技术条件
(草案)
MT563-20××
代替MT563-1995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ICS73.010
D
备案号: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2
5试验方法……………………………………………………………………………………3
6检验规则………………………………………………………………………………………5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
前言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了基本误差、稳定性、使用寿命试验等。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体检测及救护设备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煤科总院重庆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于首次1996年04月29日批准,1996年10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第一次修订后代替MT563-1995,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旧的标准即日作废。
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以下简称:
仪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23.1-200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A:
低温
GB/T2423.2-200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B:
高温
GB/T2423.4-2008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
GB/T2423.8-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d:
自由跌落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
GB/T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样的方法
MT210-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显示值demonstatesrhevalue
仪器显示的测量数值。
3.2
零点zero
仪器在新鲜的空气中正常工作时的显示值。
3.3
标定点aimingpoint
仪器为满足测量准确度所选择的校准的标准气样浓度值。
3.4
报警点reportstothepolicethespot
仪器依据使用要求所预先设置的报警启动值。
3.5
基本误差basicerror
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确定的仪器测量误差值。
3.6
稳定性stability
在规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内,仪器的零点零点、标定点和报警点保持在允许变化范围内的性质。
3.7
响应时间respondtime
在试验条件下,硫化氢气体浓度发生阶跃变化时,仪器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的时间。
3.8
最高开路电压(U0)maximumoutputvoltage
在开路条件下,可能出现在电池(保护)出口的最高输出电压。
3.9
最大输出电流(I0)maximumoutputcurrent
来自电池(保护)出口的最大电流。
4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工作条件
温度:
(0~40)℃;
相对湿度:
≤98%;
大气压力:
(86~106)kPa;
风速:
不大于8m/s;
贮存温度为(-40~60)℃。
使用场所:
在具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危险场所。
4.3防爆型式:
矿用本质安全型.
防爆标志:
ExibⅠ.
4.4外观及结构要求
4.4.1仪器应结构合理、坚固耐用、易于操作和调整,便于维修和携带,并能防尘、防潮、抗干扰。
4.4.2仪器表面、镀层或涂层不应有气泡、裂痕、明显剥落和斑点;仪器内部的无器件应安装焊接牢固,布局合理齐整。
4.4.3仪器的观察孔罩应透光良好、表头、数码、符号均应清晰完好。
4.4.4配备外套的仪器,外套上开孔应合格适用,便于操作和从不同的方位对报警光信号进行观察及报警声信号的传出。
4.5仪器基本功能
4.5.1仪器应具有二以上(含二位)数字显示;
4.5.2仪器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仪器电源应具有欠压自动关断功能。
4.5.3与仪器配套的充电器,应有充电指示和防过充功能。
4.6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2000、GB3836.4-2000的规定。
4.6.1仪器的外壳材质为ABS工程塑料时,表面绝缘电阻应不大于1×109Ω;
仪器的外壳材质为铝合金时,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4.6.2仪器的电子元器件应采用双重保护,且经过老化筛选,任何与本质安全性能有关的元件,在正常工作和故障条件下,不得超过元件安装条件和温度范围规定的最大电流﹑电压和功率额定值的三分之二.
4.6.3印刷线路板在元件焊接调试后喷途两遍三防漆。
4.6.4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按GB3836.4-2000中第6章表4的规定。
4.6.5仪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1993中IP54的要求。
4.6.6仪器的供电电池规格、型号、保护措施及Uo、Io值。
4.6.7仪器的外壳及本安电路元器件在正常和故障状态下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4.6.8仪器应能通过火花点燃试验,且任一选择试验点的每一次试验均不应出现点燃.
4.7仪器的测量范围: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8仪器的基本误差: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9报警性能
a)报警点设定值应符合煤矿安全堆积的规定;
b)报警误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c)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85dB(A);
d)报警光信号应能在黑暗环境中30m处清晰可见。
4.10响应时间
仪器的响应时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工作位置变动
仪器在位置变动试验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2电池工作时间
仪器中使用的可充电电池经正常充电后,供连续工作的仪器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h;工作中,均不应出现欠压和超差。
4.13工作稳定性
仪器连续工作7d(每天工作9h)其零点和标定点的最大漂移量应符合4.8条要求。
4.14环境适应性要求
4.14.1仪器在8m/s风速条件下,其显示值漂移量应不超过±1%。
4.14.2仪器在规定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内工作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
4.14.3仪器经贮存温度环境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
4.14.4仪器经湿热试验后,其表面和零部件应无严重锈蚀,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4.5仪器经振动试验后接插件及零部件应无松动、脱落,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4.6仪器经冲击试验后应无损坏,接插件和零部件无松动、脱落,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4.7仪器经跌落试验后无损坏现象,接插件和零部件应无松动脱落,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5本安电路对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交变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1.0MΩ,并应能承受交流500V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无击穿闪络现象,漏电流不超过5mA。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中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大气压力:
(86~106)kPa;
——应无影响测试的干扰气体;
——仪器通电充分稳定后方可进行检验;
——每项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5.1.2试验用气体
空气中硫化氢标准气体,不确定度应不大于3%。
。
5.1.3试验气样、仪器和设备
5.1.3.1气体流量计:
准确度:
2.5级
测量范围:
(30~300)ml/min
5.1.3.2秒表:
分度值应不大于0.5s。
5.1.4试验气体流量的规定
各种试验时的气体流量均应为(50~400)ml/min,具体由企业标准或说明书规定。
5.2外观及结构检查
对于本标准中4.4条用感观检查。
5.3基本功能检查
先将仪器放电至临界欠压状态,再对仪器充电。
充电后,按4.5要求,检查充电功能及充电效果。
5.4基本性能
5.4.1基本误差试验
基本误差测定装置如图1所示:
仪器开机充分稳定后,校准仪器的零点和标定点(仪器测量范围的50%)使用注气装置,由低到高顺序,分别以产品标准规定的流量通入仪器。
每种气体通入3min后,记录显示值。
每种标准气体重复试验三次,取其平均值为测量结果。
5.4.2响应时间试验:
按图1所示,将仪器置于6.1规定的环境中。
待零点稳定后,使用企业配备的注气装置,按原标定时的流量通入测量范围85%的H2S标准气样3min作标定,读取仪器指示值。
然后将仪器切换到清洁空气注气装置上,使仪器恢复到稳定的状态值后再迅速切换到试验气样注气装置上,并开始记录仪器显示值达到标定值90%所需要的时间,重复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1—试验箱;2—仪器;3—注气装置;4—预热盘管;5—流量计;
6—清洁空气瓶;7—试验气样瓶;8—调节阀
图1通气试验示意图
5.4.3报警性能
5.4.3.1报警误差
将仪器报警点设置好,通入标准气样,记录仪器开始报警时所对应的显示值,测量3次(每次测量1min,在空气中恢复的时间不少于1min),取三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与设定报警点之差作为报警误差。
5.4.3.2声级强度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30dB(A)的条件下,仪器报警,在距仪器讯响器中心0.5m远处测量其声级强度,测量3次,取平均值。
5.4.3.3光信号观测
仪器报警光信号能见度;黑暗中进行观测。
5.4.4工作位置变动试验
仪器按其规定的使用位置校准零点,通入仪器测量范围25%标准气样,1分钟后记录仪器工作位置的显示值,然后使仪器偏离正常工作位置45°,并沿该45°轴线旋转,记录与正常工作位置的最大差值,作为仪器工作位值影响的附加误差。
5.4.5工作时间测定
校准仪器,各类仪器运行9h。
在最后10min检查仪器的零点、标定点、报警点、欠压情况。
测量4次,取后3次算术平均值。
5.5稳定性试验
校准仪器,记录仪器的零点和标定点示值;仪器连续工作7天,每天试验后,按规定对仪器充电,且在试验中不允许再次校准仪器,每天试验9小时,在最后10min内测试并记录仪器的零点和标定点示值,测量3次,取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记录该值与试验前的示值误差,取最大误差值作为仪器的稳定性误差。
5.6环境适应性试验
5.6.1风速影响试验
调整仪器基准点后,将仪器放入通风试验装置中,启动风机,调节风速为(8±0.5)m/s。
改变仪器的放置方位,观测记录仪器在不同方位的显示值。
5.6.2工作温度试验
试验中向仪器通入标准气样的温度应与试验要求温度一致。
5.6.2.1工作低温试验
按GB/T2423.1中试验Ab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0±3)℃条件下,通电稳定2h后,测定基本误差,以后每小时测定1次基本误差,共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5.6.2.2工作高温试验
按GB2423.2中试验Bb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40±2)℃条件下,通电稳定2h后,测定基本误差,以后每小时测定1次基本误差,共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5.6.3贮存温度试验
5.6.3.1低温贮存试验
按GB/T2423.1中试验Ab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40±3)℃条件下,持续时间16h。
仪器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试验箱中恢复到5.1规定的条件下保持2h,再测定基本误差。
5.6.3.2高温贮存试验
按GB/T2423.2中试验Bb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60±2)℃条件下,持续时间16h。
仪器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试验箱中恢复到5.1规定的条件下保持2h,再测定基本误差。
5.6.4交变湿热试验
按GB/T2423.4中试验Db方法进行。
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3%±3%条件下,持续时间为6d。
仪器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5.1条规定的条件下恢复2h,再测定基本误差。
5.6.5冲击试验
按GB/T2423.5中试验Ea方法进行。
严酷等级:
峰值加速度为50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11±1)ms,3个轴线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共18次)。
仪器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检查其外观再测定基本误差。
5.6.6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中试验Fc方法进行。
严酷等级:
扫频频率范围(10~150)Hz,加速度幅值为50m/s2,振动次数为5次。
仪器件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检查其外观再测定基本误差。
5.6.7跌落试验
按GB/T2423.8中试验Ed方法和GB3836.1-2000中23.4.3.2进行。
严酷等级:
跌落高度为1.0m,自由落向平滑、坚硬的混凝土面上共4次。
仪器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配备外套的仪器,应将仪器装入外套内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其外观再测定基本误差。
5.6.8每项(5.6.3~5.6.7)试验后,检查性能前,允许重新校准仪器。
5.7绝缘电阻
按MT210中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8工频耐压
按MT210中第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9外壳防护性能试验按GB3836.1-2000中第23.4.4条进行。
5.10本安火花点燃试验按GB3836.4-2000中第10.1~10.4条进行。
5.11表面温度试验按GB3836.4-2000中第10.5条进行。
5.12本安参数测量按GB3836.4-2000中第10.8条进行。
5.13表面绝缘电阻试验按GB3836.1-2000中第23.4.7.8条进行。
6 检验规则
6.1每台仪器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6.2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3出厂检验按表1项目逐条进行。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在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项目逐条进行。
a.新产品鉴定、定型试验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3年应进行1次;
d.停产1年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5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按GB10111的规定,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3台, 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6.6判定规则
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2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条款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及结构检查
4.4
5.2
○
○
2
基本功能检查
4.5
5.2.3
○
○
3
基本误差试验
4.8
5.4.1
○
○
4
报警性能试验
4.9
5.4.3
○
○
5
响应时间试验
4.10
5.4.2
○
○
6
工作位置变动试验
4.11
5.4.4
○
○
7
工作时间试验
4.12
5.4.5
○
○
8
稳定性试验
4.13
5.5
○
○
9
风速影响试验
4.14.1
5.6.1
─
○
10
工作温度试验
4.14.2
5.6.2
─
○
11
贮存温度试验
4.14.3
5.6.3
─
○
12
工频耐压试验
4.15
5.8
○
○
13
绝缘电阻
4.15、4.6.1
5.7
─
○
14
交变湿热试验
4.14.4
5.6.4
─
○
15
振动试验
4.14.5
5.6.6
─
○
16
冲击试验
4.14.6
5.6.5
─
○
17
跌落试验
4.14.7
5.6.7
─
○
18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4.6.5
5.9
─
○
19
本安火花点燃试验
4.6.8
5.10
─
○
20
表面温度试验
4.6.7
5.11
─
○
21
本安参数测量
4.6.6
5.12
○
○
注:
“○”表示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仪器在外壳明显处有永久性的标志“MA”及“ExibI”。
在仪器外壳明显处,牢固粘贴产品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和名称、商标;
b.防爆标志:
ExibI
c.电源规格、型号及其工作参数;
d.防爆合格证编号;
e.安全标志(MA)证和编号;
f.检验单位标志:
CMExC。
g.制造厂名、产品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
7.2包装及运输
7.2.1仪器应包装在耐振和防潮的包装盒内。
具有防雨、防潮、防尘、防振能力。
7.2.2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附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贮存
仪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和不含有害气体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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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煤炭行业标准
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
通用技术条件
MT5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