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网上作业101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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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网上作业1016章
第十章
BCBCBCAC
9
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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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直接洽谈或函电的形式,就某项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以求完成交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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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特定的人发出;
(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内容明确;
(4)送达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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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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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经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
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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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成。
国外客户的答复实质上变更了原发盘条件,属于还盘
还盘之后再接受原来的发盘,接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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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
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撤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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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6月8日的来电属于还盘.
还盘后,重新接受原来的发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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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应赔偿损失
此案例中发盘的起算日期是邮戳日4月4日,有效期为15日,因此到期日为4月19日
纺织厂的接受在有效期内,因此合同成立
所以H公司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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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不合理
我方的发盘是对特定的受盘人:
A商做出的,B商的接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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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
外商的答复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属于还盘.
第十一章
DBCDBDBBDACAABDCCACB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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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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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按约定的日期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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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1)运输方式相同2)交货地点相同
3)风险划分相同4)交货性质相同
不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2)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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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
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卖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
卖方的风险:
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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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的变形解决的是租船运输方式下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
涉及驳运费(Lighterage)时由卖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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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
租船订舱
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
购买保险移交
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费用:
成本、运费、保费
风险:
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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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
租船订舱
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
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卖方的风险:
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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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应为卖方未将货物清楚的分开,表明卖方未能很好的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即使越过装运港船舷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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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CIF只是象征性交货,不保证卸到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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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应继续制单议付.
CIF术语的交货性质是象征性交货,因此尽管货物已经灭失,买方仍然需要付款
卖方可提供保单给买方,要买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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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做法有理.
CFR术语下,卖方必须及时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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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CIF术语的交货性质是象征性交货,不保证货物的到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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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报价时应减去运费和保费.
两个术语的风险相同.
责任方面,与CIF术语相比FOB术语下卖方不需买保险和租船订舱
费用方面,卖方少付运费和保费
第十二章
BAABBBBAABBBCAADBA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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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出口商品及内外包装上都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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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装条款是指在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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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皮重计算
按平均皮重计算
按习惯皮重
按约定皮重计算
装运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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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成交:
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2、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4、凭产地名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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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口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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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付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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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通过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10公吨货物的公量为8。
88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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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
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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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BBCDACADDBD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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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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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特点:
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四定一负责”相反,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均不固定,船方不管装也不管卸
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定程租船(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定期租船(期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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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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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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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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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对①②情况负责,而对第③种情况不负责。
对第①种情况,因为提单上写明为100箱,而交货时仅交95箱,承运人应对欠交的5箱负赔偿责任;第②种情况,因为注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对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负责,因此,对10箱严重破坏同时内部货物散失负赔偿责任;第③种情况,外表状况好,箱内货物短少承运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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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故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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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
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失效。
第十四章
CCACADBCCC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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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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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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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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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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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具备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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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
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
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2)海损的承担者不一样
单独海损:
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
按受益比例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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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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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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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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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五章
DBBCBBCBBBC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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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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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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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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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债权人根据发票金额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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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命令受票人见票即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书面命令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式两份或一套几张;外国本票退票时,不需做成拒绝证书,外国汇票退票时,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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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向汇出行交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代替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取款
票汇与电汇、信汇有两点不同:
(1)票汇的汇入行,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
(2)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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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类型:
1.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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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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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应继续制单议付.
CIF术语的交货性质是象征性交货,因此尽管货物已经灭失,买方仍然需要付款
卖方可提供保单给买方,要买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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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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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于其资金周转。
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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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于其资金周转。
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第十六章
ACCBBBBAD
10
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决,此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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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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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主要单据之一
作为买方向卖方或其他责任方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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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决,此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特定:
1、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
2、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4、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时间短、费用低、气氛缓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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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构成要件:
在签定合同之后发生的
不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和疏忽
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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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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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属于不可抗力.
我方未完全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只能要求延迟履行或部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