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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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章程
小学章程
序言
小学成立于1980年,先后获得县教育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县电化教育示范学校、市实验室规范化学校、市后勤管理示范学校、县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市规范化学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占地总面积364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8960平方米,学校现有24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575人,教职工68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造“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创建现代化的品牌学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
地址:
邮政编码:
。
官方网:
第三条 本校由县教育局承办,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收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对象为6---12周岁的适龄儿童。
具体班级及招生人数以教办批准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让学生开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第六条 【办学思路】创造优越条件,保证教学质量;
创设优雅环境,坚持全面发展;
展现体艺风采,创建特色学校。
第七条【办学理念】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八条【办学策略】树立孝德品牌打造精致教育
第九条【一训三风】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风:
第十条【学校标识】
校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订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期计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后勤主任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具体工作,实行分管与蹲包交织的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㈠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经核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㈡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㈢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㈣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保证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学校秩序;
㈤管理学校事务。
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㈥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㈦管理学校财务、基建及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审批;
㈧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㈩组织协调学校与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经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馆,做好年鉴搜集编写工作。
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成立由工会组织和家委会成立维权和调节委员会,就教职工在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以及学生与教职工、学生间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负责定期受理教师和学生申诉事宜,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物品监督,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落实门卫和巡逻制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做一个健康的人”为主旨,构建给学生打好“自由、快乐、幸福”人生基础的德育目标体系,形成德育系列课程。
健全德育管理机制,落实班队课堂教学活动,提高活动实效,发挥教学的德育功能。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进行常规的班级事务管理,学生民主管理班级,创设班级环境,执行高段班干部竞选制,低年级轮流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知、情、意、行诸方面均有所提高。
丰富社团课程。
学校创造条件开展每周不少于两课时的社团,社团分成校级及年级两级,学生自愿和学校挑选相结合。
挖掘教师和社会资源开展适合学生个性发展的社团活动,建设一批特色社团课程,为师生个性发展提供平台,为学校特色发展提供课程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工作。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新型高效的未来课堂教学模式,从而促进每一个学生参与学习,实现学生学习能力的发展。
让课堂焕发生命的活力,帮助学生从被动的学习中解放出来,变“苦学”为“乐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生活的主人、精神的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体育活动、大课间活动、第二课堂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
第三十条 学校丰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内容,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个案辅导,完善心理健康值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园环境创设、日常艺术课、及业余艺术活动,创造艺术教育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艺术素养。
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校园环境创设、科学课程,每年举行一次益智科技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单项比赛。
劳动教育以“学会自理和责任心”成长目标,渗透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开展信息技术素养提升的培训研究,指导教师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对提高教学效率的整合研究,实现校园环境宣传数字化,教师办公网络化,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进入我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㈢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㈢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㈣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㈤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校、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九条 开展学生绿色评价研究,注重发展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实习行使各种公民权利,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生干部一般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促进教学相长,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教职工可以并且应当做到:
㈠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㈡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里造成伤害。
㈢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㈣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㈤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㈠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㈡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㈢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㈤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㈥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㈦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㈣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㈥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㈦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损坏学校声誉的,认定责任事故,当年考核为暂时不定级或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职务晋升资格。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学校可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97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须照价赔偿。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的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物纳入学校财、物统一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家长委员共同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