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ZJ54006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含AM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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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J54006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含AM1

★★机密★★

保密期限5年

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日期:

2018-5-2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塑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器用注塑件(及组件)。

注: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制冷事业本部所有注塑件(不包括喷涂塑料件),如果出口产品或某产品对注塑件有特殊要求时(如色差、光洁度、外观),应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提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GB/T12672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QMZ-J84.014跌落试验评价方法

QMZ-J80.001空调器用零部件阻燃性试验导QMZ-J80.002塑料和泡沫材料的可燃性试验

QMZ-J11.010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标准

QMZ-J40.002电批、力矩扳手使用规程

QMZ-J10.006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

QMZ-J11.012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测试方法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产品分类

3.1透明注塑件

3.2非透明注塑件

按非透明注塑件对空调器外观的影响程度,可分为Ⅰ、Ⅱ、Ⅲ三类。

a)Ⅰ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重要零部件。

如:

座吊机室内机面板正面、出风框等,分体挂壁式室内机面板、面框正面、出风框(导风条、导风板),一面出风面板、格栅、导风板等。

b)Ⅱ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次要零部件。

如: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两側面等。

座吊机室内机顶盖、进风格栅等面板两侧面及两侧板。

c)Ⅲ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一般的零部件。

d)如:

各装配后不可见零件和室外机用塑料件。

表1非透明注塑件外观面分类

机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分体机

面板正面

面框前面

面框两侧面

面框下视面

导风条正面

显示灯镜

面框顶面

底盘两侧面

底盘下视面

出风框正面

底盘顶面

座吊机

面板正面

导风板正面

横格栅正面

显示灯镜

面板两侧面

格栅

左右盖板

四面出风、一面出风、两面出风面板

面板正面

格栅

导风板

显示灯镜

面板侧面

出风口里面

热水机

上前罩前面部分

显示屏面板

分体水箱面板正面、显示板

立式水箱上盖正面及顶面

上前罩正面A面以外部分

前装饰板

水箱上盖正面可见部分

分体水箱面板上下两面

立式水箱顶盖侧面、底座正面

上前罩顶部

顶盖

后罩

水箱上盖正面不可见部分

分体水箱左右盖板

立式水箱顶盖后面、

底座侧面、后面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文字图案

清晰、正确,图案及字体符合图纸要求。

不得有花、刮花等缺陷。

距离样件30CM,45度角度观看应清晰、正确,图案及字体符合图纸,颜色要求与色卡一致。

用干纱布在商标表面,用垂直商标表面1.8KG重力的力度来回擦拭15秒,随后用粘过中性清洗剂(洗洁精水等)的纱布以同样力度再擦拭15秒(或按图纸要求检测),商标文字图案应保持清晰、不褪色,表面应无明显脱落。

“美的”金属商标要求装配紧固,装配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QMZ-J53.022金属商标企业标准)

4.1.2熔接痕

各类注塑件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由模具结构决定、工艺无法解决的熔接痕,但不得影响整机外观。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4.1.3飞边

各类注塑件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存在质量隐患的飞边;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的批伤等现象。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台阶处的毛刺以手感触摸无刺感来判定。

4.1.4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1挂壁机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表2挂壁机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机型 

装配部件

装配要求

外观面情况

间隙要求

壁挂机

底盘与面框

间隙均匀

前面、左右侧面

≤1.5

后面

≤2

面板与面框

装配间隙要合理,安装后用手搬动,不得容易松脱或是卡死

≤1.5

装饰条、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

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

≤1.5

导风条

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均匀

≤2.5

与面框间隙均匀

≤7~10

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条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均匀

≥1

两导风条之间间隙均匀

≤1.5

在整机上左右轴向窜动间隙均匀

≥1.5

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均匀

≥2

a、装饰条、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等应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间隙最大不允许超过1.5mm、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间隙不大于1.5mm,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与面框紧固后前面及左右两侧间隙不得大于1.5mm;后面间隙不得大于2mm,面板与面框配合须均匀,其间隙不大于1.5mm,部件配合非正常凸起不得超过1.0mm且不影响外观,另有规定和以上未提及的间隙并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按相关文件或封样状态执行。

b、导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导风条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差在2.5mm之内、导风条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条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不得小于1mm。

c、挂壁机面板与面框装配间隙要合理,安装后用手搬动,不得容易松脱或是卡死。

产品如果是双导风条,两导风条之间间隙差不得超过1.5mm

d、导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左右轴向窜动间隙不得小于1.5mm,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不得小于2mm。

e、导风条与面框间隙须均匀,在7-10mm以内。

2座吊机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表3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机型

装配部件

装配要求

外观面情况

间隙要求

图片说明

大座吊

顶盖与导风条

顶盖无压筋

无装配问题时间隙

≤6

顶盖中部拱起,顶盖边沿与导风条边沿高度差

≤13

顶盖有压筋

无装配问题时间隙

≤7

顶盖中部拱起,顶盖边沿与导风条边沿高度差

≤15

顶盖与左右盖板

无装配问题情况下,顶盖与左右盖板间隙不均匀,间隙为三角形

≤4

右图红色标记处顶盖高出左、右盖板间隙

≤2.5

左右侧板与底盘

左右侧板突出底盘尺寸

≤2.5

底盘起翘间隙

底盘铆接时,两铆钉之间底盘鼓起起翘间隙

≤3

导风条

左边或者右边的窜动量

≤3.5

回风格栅与与面板台阶

 /

≤5

小座吊

后盖板与面板

卡扣上下必须卡好,无明显松动现象(两端为螺钉固定,判定时左右两边各缩进50mm)

面板与后盖板最大间隙

≤4mm

面板与后盖板最大与最小间隙之差

≤2.5mm

面板部件左右两端高出后盖板高度

≤2.5

导风条

上下导风条间隙

≤3

导风条转动时存在不均匀现象,导风条转动过程中,重心从转轴一侧转动到转轴另一侧时会加速转过一段距离

≤2.5

表4一面出风面板、大冷霸面板(大四面出风)、小冷霸面板(小四面出风)导风条左右平均间隙要求

装配部件

左右平均间隙

图片说明

一面出风

≥1.5mm

左间隙:

右间隙:

大冷霸面板(大四面出风)

≥2.5mm

左间隙:

右间隙:

小冷霸面板(小四面出风)

≥5mm

左间隙:

右间隙:

3注塑组件装配(空装)其他质量要求

a、各配合部位不得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转动部位必须涂硅脂油,以肉眼可见为准,不得有过多或不足现象。

b、连杆百叶需转动灵活、无松动、脱落、转不动或转动后无法定位等现象。

c、塑料件各螺钉孔、螺钉柱等用定扭力螺丝刀三次试装配装配后不得出现发白、打裂或打滑现象。

具体扭力大小符合QMZ-J40.002《风批、电批、力矩扳手使用规程》。

4.1.5自锁开关、卡扣与转轴

面框自锁开关开合12次,无失灵现象;面板开合10次无扣位及转轴发白、裂烂现象。

4.1.6海绵(绒布)、泡沫粘贴

4.1.6.1海绵(绒布)粘贴牢固(不得使用水性胶),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掉绒、霉变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

用清水擦拭绒布15S,绒布不得有脱绒现象。

海绵(绒布)的材质、颜色和粘贴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分体出风框用绒布必须使用单面胶,不得使用双面胶。

4.1.6.2泡沫粘贴牢固,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粘贴位置符合图纸或封样件要求,泡沫不得有发泡不良和生泡现象。

泡沫密度应符合图样技术要求,一般结构泡沫件的密度按大于0.025g/cm3,,阻燃性符合图样或明细要求。

4.1.7分层

要求:

各类塑料件注塑成型后,不得有分层剥离的现象

检验方法:

将塑料件的卡扣或边缘用手或虎钳扳开,目视其有无分层剥离的现象;

4.1.8注塑不满

外观面,不得存在注塑不满的现象。

非外观面非关键部位,允许有轻微注塑不满的现象,注塑不满不大于(长10mm*宽5mm),不得影响产品结构及性能要求,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4.1.9底盘、出风框、接水盘等涉水部件在普通日光从背部照射时不得出现明显透光,进、出水口位必须全检划线或加盖OK章,颜色要与塑料件颜色明显区分,不得有批锋堵水、漏水情况,在图纸没有明确要求的部件及部位,其厚度不得小于2mm。

4.1.10困气

4.1.10.1室内机外观面不得出现困气现象;内部允许出现困气现象(不得超过10mm宽度,位置不得超过3处),不允许出现烧焦现象,同时不得影响产品的结构及性能要求;

4.1.10.2室外机(如网罩、顶盖等)由于材料及结构原因外观面允许出现困气现象(不得超过10mm宽度,位置不得超过5处),不允许出现烧焦现象,同时不得影响产品的结构及性能要求。

4.2透明注塑件外观质量

4.2.1颜色

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检验。

色差符合标准色板或样板上下限范围要求。

4.2.2表面光洁度

应达到样板表面光洁度的要求。

4.2.3透明度

不低于样板透明度,并且满足零部件设计要求。

4.2.4外观缺陷

除另有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外,透明注塑件允许存在以下的外观缺陷。

a)流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b)凹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c)晶(黑)点:

微小(≤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d)杂点:

杂点(≤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e)机械损伤:

每件(部件)允许出现划痕二条,划痕长度≤3mm,且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f)顶白:

允许在零件次要位置由正视可见不明显的顶白,(塑料件的应力集中产生的)允许顶白长度≤10mm。

g)长条状缺陷: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4.3非透明注塑件的外观质量

4.3.1零部件颜色要求

所有注塑件颜色应符合标准色板(标准值)或样板,以色差值及目测相结合办法进行判断,与标准色板(标准值)或样板比较,允许色差值ΔE≤1.0。

对于深蓝色、灰色注塑件外观面与标准样板(标准值)或样板色差值(△E相对色差)不大于2.0,同一厂家相邻部件色差值(△E)不大于2.0,同时目测色差不明显。

针对不同产品,色差判定方案优先选用顺序:

1、可以打色差的产品:

标准色板(标准值)>样板;

2、不可打色差的产品:

标准色板>样板。

注:

1.标准值为颜色色号所对应的识别并标识颜色的特殊的L*、a*、b*值(CIELAB色空间);

2.样板为与待测产品同种颜色、色差测试合格的产品。

4.3.2整机装配后颜色要求

4.3.2.1座吊机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前壳板、出风框、横栅格(导风条)、进风格栅。

a)座吊机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4.3.2.2分体挂壁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条。

a)内销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ΔE≤1.0;出口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ΔE≤0.8

b)对于安装在面板、面框、导风条及底盘上的塑料零部件,如需配色内销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1;出口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0。

c)对于不同厂家或不同原材料生产的注塑件,需配套使用时的相对色差ΔE≤1.1。

4.3.2.3嵌入式空调器、MDV产品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4.3.3光洁度

光洁面、磨砂面、亚光面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样板或封样件要求。

4.3.4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要求按表4规定;

热水机外观缺陷及判断标准按表5规定。

e)表5非透明注塑件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零件类别缺陷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第一类:

长条状缺陷(包括:

长条收缩痕、气纹、色纹、银纹、顶白等。

不允许存在明显可见的该类缺陷。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顶白(发白)。

1.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熔接痕,其长度不超过20mm;2.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的气纹和明显的长条状收缩痕、色纹、顶白等。

3.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1.不允许存在严重的熔接痕(有明显手感);2.气纹收缩痕的长度不超过50mm。

3.收缩痕的深度不影响其性能与使用,允许轻微顶白(顶白≤4mm×4mm)。

4.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第二类:

点状缺陷(黑点、亮点、气泡、点状收缩痕等。

1.每两点点状缺陷间的距离≥100mm。

2.点状收缩痕应不明显,且不能在产品的可见表面出现。

3.黑点、亮点直线距离≤500mm;分散的直径≤0.5Ф≤0.9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4.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三点。

5.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分散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五点。

1.黑点、亮点的直径Φ≤1.0mm,且每件点状缺陷总点数不得超过三点。

2.每两点间距≥120mm。

3.允许存在轻微点状收缩(及手模有轻微手感)。

1.黑点、亮点直径Φ≤2mm,且每件点状缺陷的总点数不得超过五点。

2.不得存在严重点收缩(长度≤50mm。

第三类:

机械损伤(划痕、擦伤、拉伤等。

不允许存在轻微的机械损伤。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三条,其长度≤20mm,间距≥250mm。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五条,其长度≤30mm,间距≥250mm。

第四类:

弯曲变形

1.变形量以不影响装配、使用性能及外观为前提;

2.长度大于500mm的变形量不得大于1.5mm;

3.长度小于500mm的变形两不得大于1.0mm;

导风条、面板长度大于1000mm放入,最大变形量不得大于2mm;

第五类:

应力微裂纹

表面(拐角)应无明显的应力微裂纹(应在自然光(光源充足)的条件下目测)。

注1:

不明显收缩痕:

是指用手摸收缩处无明显凹凸感且在垂直于工件表面顺光目测时不明显。

注2:

轻微机械损伤:

是指目测时可以明显看见。

注3:

表1所注的缺陷为单体组件如:

底盘组件、面板面框组件、出风框(导风条)组件。

注4:

对不易判定的外观缺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可采用封样件的形式进行判定。

f)表6热水机用注塑件外观缺陷判定

缺陷项目

检验标准

可接受样品

气痕、亮痕

1、由于产品(背部加强筋、螺钉柱等结构)结构、模具结构或材料方面要求导致,产品外观允许气痕(亮痕)宽度≤10mm,长度视产品结构而定(如190L前装饰板、300L水箱上盖组件、190L顶盖);

2、距离产品40cm观察不明显的亮痕允许存在;

发白、白点

3、由于产品进胶问题导致,进浇口周围外观面允许气痕发白宽度≤20mm,长度≤30mm,具体数量以进浇口数量为准(如190L顶进顶出风前装饰板,进浇口处气痕并发白);

4、由于产品模具结构(产品背部斜顶位、加强筋等)导致,产品外观面允许发白,其宽度、长度以实际产品结构而定(如190L上前罩斜顶合模处发白);

5、由于产品结构、产品脱模等导致产品外观出现轻微白点,允许A面范围以外存在,且在垂直于工件表面顺光目测时不明显(如190L上前罩、上后罩边缘处有白点)。

6、对于不影响外观的筋位根部发白≤15mm,可以接受。

7、允许水箱上盖的装饰板安装孔外圈削白,根部轻微拉白,但不能有拉裂现象。

缩水

1、产品A面不允许存在手感明显的缩水痕;

2、产品A面之外允许存在由于产品结构(加强筋、螺钉柱等)导致的缩水痕,允许长度≤100mm,其深度不影响产品的装配使用(如水箱上盖加强筋处缩水)。

3、距离产品40cm观察不明显缩水允许存在。

熔接痕

1、允许存在由于产品结构、模具结构限制产生的熔接痕,不允许有明显手感,不得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如300L水箱上盖熔接痕)。

2、产品内部不需使用的螺丝柱允许熔接痕存在,其他则以实际装配效果为准。

碰伤、擦伤、划痕、模具痕

1、任100mm间隔内允许有宽度小于1.5mm、长度小10mm且不露底色的缺陷不超过两个;

2、任100mm间隔内允许有长度小于0.5mm的轻度划痕或面积不大于1X1㎡的轻微缺陷不超过4个(如190L水箱上盖模具痕)。

水花

由于材料方面的要求导致一些水花、亮痕问题,允许不在A面范围内的轻微水花存在,长度≤20mm,宽度≤2mm,数量≤2个,两者之间的间距≥250mm(如水箱上盖外观有水花)。

皮纹

局部皮纹手感深浅不一,但距离40cm观察不明显,可以接受。

(如190L上盖皮纹)

缺胶

产品(在不影响外观下且不在同一形状中)允许3处以下面积≤3mm*3mm缺胶。

(如190L上盖筋位)

披锋

针对水箱上盖滑块接合处,允许有0.5mm以内披风,披锋高度要一致平整,不能出现锯齿形和超出0.5mm高度。

顶高顶白

针对水箱上盖顶针处,允许1.5mm以内顶白凸起。

喷涂发青

针对水箱上后罩打螺丝位置允许喷涂发青,上前罩显示屏外围夹缝处允许喷涂均匀轻微发青(不允许麻点状喷涂发青)。

4.4结构尺寸

应符合样件或图纸技术要求,未注圆角不得小于R3mm。

4.5密封性要求

以塑料为主体的接水盘,要进行密封性能测试。

测试方法:

将接水盘盛水到离顶端5mm、放置2小时不能有渗水现象(接水位有特殊要求的以相关图纸、技术文件为准)。

4.6阻燃性要求

有阻燃性性要求的塑料零部件其阻燃性等级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4.7耐候性要求

有耐候性要求的塑料零部件其耐候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4.8气味

塑料零部件不得有明显的刺激性异味或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出刺激性异味。

4.9整机跌落

一种损坏因素,用来确定包装好的产品在装卸和堆垒过程中所承受冲击的能力。

4.9.1试验对象

所有毛质量小于100kg的分体式室内机;所有毛质量小于120kg的分体式室外机;所有毛质量小于120kg的整体式机组;

4.9.2跌落高度

跌落试验的高度按表6规定来确定。

相关要求:

1、提起试验样品的高度与预定高度之差不得超过预定高度的±2%。

2、面跌落时,试验样品的跌落面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最大不超过4。

表7

质量(kg)

跌落高度(mm)

室内机或独立单元

室外机

整体式

毛质量<20

600

--

--

20≤毛质量<40

500

400

400

40≤毛质量<60

400

300

300

60≤毛质量<80

300

200

200

80≤毛质量<100

250

150

150

100≤毛质量<120

不要求

100

100

≥120

不要求

4.9.3跌落要求

4.9.3.1整体式机组,毛质量<80kg的进行4次底面跌落,80kg≤毛质量<120kg的进行2次底面跌落;4.9.3.2分体室内机及末端产品,毛质量<100kg的进行以运输的底面为基准的6次面跌落;

4.9.3.3分体式室外机,毛质量<80kg的应进行6次底面跌落,80kg≤毛质量<120kg的应进行4次底面跌落。

5环保指令要求

环保要求的产品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有害物质含量符合QMZ-J11.010《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

参照QMZ-J11.012《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测试方法》进行分析。

6有机溶剂使用规范

6.1增塑剂的使用管控:

增塑剂具有析出、迁移等特点,长期接触ABS和HIPS材料会导致ABS和HIPS材料受腐蚀甚至开裂。

原则上不允许注塑生产过程中添加增塑剂,部分必须通过增塑剂改善性能的零部件(如橡胶、PVC),必须严格按照QMZ-J54.031《橡胶件技术条件》执行。

6.2其它生产辅助有机溶剂的管控:

依据美的研究院材料研究成果,以下有机溶剂同样对材料具有腐蚀破坏性,极易导致受应力的ABS和HIPS材料产生开裂不良。

各供方(包含注塑分厂)必须对以下禁用溶剂进行全员宣贯,并且所有禁用溶剂必须明显标示、统一管理,以避免误用。

1、模具清洗剂:

禁止与产品接触(具有腐蚀破坏性,材料光泽度下降);

2、塑胶件清洗剂:

禁止使用白电油、天那水清洗塑胶件,建议使用洗洁精、抹油水和无水乙醇(但注意甲醇含量不能太高);

3、塑胶件外观缺陷处理剂:

禁止使用ABS胶、99软膏,轻微脏污不良(如手指印)建议使用牙膏处理,油污不良建议使用无水乙醇处理(但注意甲醇含量不能太高);

4、丝印过程使用的溶剂:

禁止网格清洗剂和擦字水直接与产品接触;

5、针对水箱上盖发泡料清理的问题,不允许使用酒精、天那水等清洁,只允许使用洗洁精进行清理。

7检验方法说明

色差值以色差仪的测量值为准。

(精度±0.1)。

各类注塑件的检验要求,主要针对产品的外观正面(如分体室内机面板的正面等)。

背面及其它表面的外观质量可适当降低,但应以不影响产品外观、装配及使用性能为原则。

7.1透明注塑件

零件颜色要求在自然光下(不允许在阳光直射下及鲜艳颜色的背景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进行比较;表面光洁度和透明度检验可在同一光源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比较;对允许存在的缺陷检验时,要求肉眼距离零件表面200mm处顺光进行。

7.2非透明注塑件

外观质量目视检验时应光源充足,必须垂直于工件表面且顺光检测,产品与眼睛垂直距离为400mm,观测时间持续10秒。

7.2.1光照强度:

正常日光强度下或功率≥40W的白色荧光灯。

7.2.2检验角度:

产品在45~135度内可转动。

7.2.3检验距离:

产品与眼睛的垂直距离为400mm。

注1:

色差以色差仪和目测相结合的测试结果为准。

(色差仪的精度±0.1)。

注2:

各类注塑件的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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