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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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可燃材料堆场;

6民用建筑;

7城市交通隧道。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高层民用建筑high-risecivil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

2.0.2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3综合建筑multiple-usebui1ding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4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5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6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workshopbuildingorwarehouse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2.0.7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8物流配送建筑goodscirculatinganddelivering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0.10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1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2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3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1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5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1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7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20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2.0.21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22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23沸溢性油品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24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2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6防烟分区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

2.0.27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  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居住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

其他

民用

建筑  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

注:

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

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6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5.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5.1.9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

5.2总平面布局

5.2.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2.3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5.2.4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

1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5.2.5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2.6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7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表5.3.1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

等级  建筑高度或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

民用

建筑  一、二级  符合表5.1.1的规定  1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500  

  三级  5层  1200  —

  四级  2层  600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不宜超过3层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5.3.2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3.3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

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5.3.4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5.3.5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m2。

5.3.6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7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

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3.8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

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5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5.4平面布置

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

5.4.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5.4.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4.5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4.6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4.7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5.4.8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4.9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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