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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领域腐败问题及对策分析

煤炭领域腐败问题及对策分析

雍和煤业生产技术部袁红起

煤炭领域腐败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煤炭经济的发展和煤炭领域的形象。

今年河南省专项治理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为全国治理煤炭腐败打响了第一枪,对全国治理煤炭领域腐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煤炭领域腐败四个突出问题包括:

一是违规审批问题。

重点是煤炭资源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能力核定、证照办理等环节存在的违规审批、设租寻租、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是违规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问题。

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和阻挠兼并重组问题,以及在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期间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

三是违规征收和使用涉煤资金问题。

重点是煤炭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保证金、关闭矿井补偿费等煤炭税费和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随意减缓免、截留挪用、违规批拨、钱权交易等问题。

四是违规执法执纪问题。

重点是在煤炭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违规执法、擅自减缓免和截留挪用罚款等问题,在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

需要严肃查处的四类涉煤腐败案件包括:

一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案件。

二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官煤勾结、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为不法矿主充当“保护伞”等案件。

三是在煤炭企业及兼并重组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等案件。

四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超层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等方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案件,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对于煤炭领域的腐败问题,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干部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在土地和矿产资源承包转让、开发利用、经济补偿和环境保护等环节非法谋取巨额利益,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流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我省是一个煤炭资源大省。

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尚不成熟情况下,煤炭资源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竞争激烈、回报率高,加上煤矿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多,申报程序复杂,办证时间过长,为寻租性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近年来,我省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煤炭领域等典型腐败案件,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

从目前信访举报看,仍然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顶风违纪、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煤炭领域腐败问题在我省的突出表现是:

有的党政干部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谋取非法利益,充当违法生产的“保护伞”;有的党政干部在煤矿申办各种证照中,违规滥用审批权,索取、收受矿主贿赂;有的党政干部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矿难发生;有的国有煤炭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过程中违规招标、非法承包转包、权钱交易。

省委、省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教育、警醒、挽救和保护更多的党员领导干部,这是有效遏制煤炭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的有力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煤炭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现实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最根本、最核心的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是我们党执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党的建设的本质要求。

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突出了党的建设的关键,切中了反腐倡廉建设的要害,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坚持以人为本,最基本的是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本。

群众的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任何工作的推进都要以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前提。

安全生产从来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煤炭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一切生产经营与发展,必须以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失去了这个前提,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使死难矿工家庭陷于生活困境,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证,还怎么以人为本?

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谋福祉。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生命为代价,我们需要的是绿色经济,而不是带血的GDP。

    (三)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维护煤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有力保障。

矿难的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牵扯各方面精力,使各级政府难以集中精力抓中心工作,干扰全省发展大局,严重损害煤炭领域的形象。

目前,正值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关键时期。

由于小煤矿牵涉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有的还存在官煤勾结、权钱交易问题,兼并重组必然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和深层次矛盾,也必然会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惩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查纠一批假出资、假控股、假管理问题,查处一批涉煤腐败案件,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排除干扰和阻力,维护政令畅通,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抓好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是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要有清醒的认识,自查自纠既是梳理总结工作的过程,也是改正错误的机会。

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是围绕集中清理纠正的五个方面突出问题进行,切实做到既要从法规制度方面找不足,又要从主观思想上找差距;既要从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方面找漏洞,又要从市场环境上分析深层次原因,找准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把存在的煤炭领域的突出问题查清楚,把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突出问题查清楚。

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改,能自行整改纠正的要立即整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提出整改纠正的时间和步骤,认真负责地抓好整改落实;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要重点就煤炭企业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部署了专项行动,并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专项行动的负责部门。

开展专项行动,就是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严惩不法矿主,促进安全生产,但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惩不法矿主,深挖摸排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

大量的事实说明,不法矿主之所以敢于无视政府监管,敢于顶风违法生产,往往有一些党员干部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存在。

(三)严肃查处腐败案件。

查办案件工作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我们一定要把办案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要集中排查一批案件线索,集中人员和精力,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形成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

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力量,分期分批挂牌督办,查结一批,销号一批。

要注意从群众举报、媒体报道、财政监督、项目审计和执法监察等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从安全生产事故查找案件线索,深挖背后的腐败行为。

要严肃查处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充当煤矿非法生产“保护伞”等腐败案件,切实解决诱发矿难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要认真查处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过程中违规招标、非法承包转包、权钱交易等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案件协查和案件移送工作。

要通过查办涉煤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制度建设。

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要坚持标本兼治,不仅要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且要注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特别是要形成防治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规则和程序,在进行风险评估、排查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抓好关键环节,使规则和程序的设计严密到“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程度,使权力行使者不能谋私;要紧密结合自查自纠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煤炭监管工作制度;要进一步推进煤炭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煤炭“六证”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度,为煤矿正常生产经营创造环境和条件;要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建设,督促有关方面组织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以更严厉的措施,促使煤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要加强煤炭、国土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加强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停工停产、复工复产、安全检查、火工品监管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措施,确保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专项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多关注、多关心、多过问,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要多参与,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对重要问题,要亲自组织实施。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人员和经费到位,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做到各负其责。

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宽,涉及部门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方案已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和任务。

各部门要立足于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既不能代办、包办,也不能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点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部门既要按照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合理安排和使用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三)准确把握政策。

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展开,会涉及到大量的政策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分门别类作出处理,努力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要注意区别主动自查自纠与被动检查纠正,对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不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一经组织查实,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要区别一般人员和重点人员,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并且掌握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和一些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干部或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不能走过场。

要区别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存在的问题,如果是组织原因造成的,要分清是非,主动纠正处理;如果属于个人行为,要认真追究责任,深挖彻查背后的问题。

(四)注重工作实效。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把精力放在突出重点、突出专项、突破难点上,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抓,一项任务一项任务地落实,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深入实际,研究专项治理工作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

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系统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煤炭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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