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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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下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作为监管账户的开设主体。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五)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六)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八)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账户开设

(九)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多个账户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十)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十一)监管银行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房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三、资金监管

(十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并上传提交系统。

2.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交存交易资金。

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取得监管银行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应按相应日期将相应的购房款在办理过户前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买房人将现金款存入监管账户,按揭款项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买房人用部分购房款先行替卖房人还清该房屋抵押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凭交易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部分交易资金监管。

买房人为卖房人偿还该房屋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与卖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交易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4.出具监管证明。

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一次性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的,应全额存入;按揭款支付的,现金款足额存入;利用购房款还清银行贷款的,剩余购房款足额存入;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足额存入。

5.办理转让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手续。

6.划转交易资金。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7.监管协议解除和资金退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可由买房人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买房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卖房人。

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十四)监管机构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

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负责。

(十五)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和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七)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6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二年。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4.《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5.《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6.《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

7.《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

8.《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自行成交声明》(申请免于资金监管)

附件1: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房地产管理部门):

乙方(商业银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存量房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根据《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乙方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监管账户明细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交易资金监管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依法行使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交存、支付进行监管。

账户资金不得提现。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监管账户。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送交易资金电子划转指令,并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资金监管工作和乙方的工作情况。

甲方对乙方未按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三年内停止其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开设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按《暂行规定》做好资金交存、支付和账户结算工作。

(二)乙方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以协议编号为账户名建立监管子账户,专门用于对交易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买方存入交易资金,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发送交易资金足额信息,对资金足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资金足额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依据甲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或回退资金、销户等业务操作。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资金划转流程。

确实需要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办理资金划转,因甲方指令错误所产生的风险及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六)乙方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使)用、贪污监管资金。

对挤占、挪(使)用、贪污监管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应自冻结、扣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事项。

如果延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利息;如果延期其他事项,按日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九)若乙方作为存量房按揭贷款机构未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免责。

(二)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不对该冻结或扣划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有义务向有权机关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编号: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卖方):

代理人:

乙方(买方):

代理人:

丙方(监管方):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依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存、支付行为予以监管。

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交易房屋情况

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设施,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交易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于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第二条监管资金情况

监管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其中现金款(大写)元整(¥:

元),按揭款(大写)元整(¥:

元)。

监管资金包含:

定金(大写)元整(¥:

元),交房保证金(大写)元整(¥:

元)。

第三条监管专用账户

丙方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资金划转账户

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为:

户名;开户行;账号。

联系方式:

乙方确认的监管资金退款账户为:

户名;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甲方或者乙方因本协议确认的收款或者退款账户出错、遗失等原因导致“监管资金”由监管账户划转或者退款后损失的,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乙方确认上述预留的手机号准确无误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丙方根据该手机号发出短信通知后即视为甲方、乙方已经收到。

第五条监管资金存入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监管资金(大写)元整(¥:

元)足额存入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进行委托监管。

有按揭款的,乙方应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乙方对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应取得银行机构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甲方利用乙方购房款还清房屋银行贷款进行解押的,监管资金为扣除银行解押款后的购房款。

甲乙双方应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经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

乙方与甲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监管资金为扣除抵债款后的购房款。

甲乙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第六条出具监管证明

乙方向丙方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有按揭款的,乙方应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经丙方确认监管资金到位后,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作为办理房屋转让备案的受理要件。

第七条资金划转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监管资金划转条件如下:

1.一次性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2.分期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监管资金扣除交房保证金的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交房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3.按揭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现金款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按揭贷款银行放款资金到账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按揭款扣除交房保证金的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交房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4.其他出款方式:

第八条资金划转程序

当事人持本《协议》向丙方提出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划转条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明确划转金额和转入账户。

监管银行凭《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划转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资金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丙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丙方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退回监管资金给乙方确认的监管资金退款账户:

1.甲乙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交易的房屋转移登记不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由乙方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由乙方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申请解除事项以短信形式通知甲方。

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相关约定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2.交易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丙方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丙方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

3.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存量房监管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4.丙方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监管资金手续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附件: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甲乙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编号:

卖方

买方

房屋坐落

网签合同号

签约时间

监管协议号

签约时间

成交价格

(大写)元整(¥元)

支付方式

一次性/按揭/分期/其他

监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资金

监管金额

(大写)元整(¥元)

现金款

(大写)元整(¥元)

按揭款

(大写)元整(¥元)

按揭银行

审批时间

经核查,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经核查,现金款已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按揭款已取得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编号:

卖方

买方

房屋坐落

网签合同号

监管协议号

成交价格

(大写)元整(¥元)

监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金额

(大写)元整(¥元)

划转约定

(监管协议获取)

申请资金

(大写)元整(¥元)

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机构意见

经审批,同意将申请资金(大写元整(¥元)划转至上述收款账户。

 

监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编号:

卖方

买方

房屋坐落

网签合同号

监管协议号

成交价格

(大写)元整(¥元)

监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金额

(大写)元整(¥元)

解除理由

退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机构意见

经审批,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监管资金

(大写)元整(¥元)划转至退款账户。

监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

编号:

基本

信息

卖方

买方

房屋坐落

网签合同号

监管协议号

成交价格

(大写)元整(¥元)

监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金额

(大写)元整(¥元)

划转约定

(监管协议获取)

申请资金

(大写)元整(¥元)

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办意见

经审核,申请的划转资金已符合划转条件,拟同意将申请资金

(大写)元整(¥元)划转至收款账户。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7: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

编号:

基本

信息

卖方

买方

房屋坐落

网签合同号

监管协议号

成交价格

(大写)元整(¥元)

监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监管金额

(大写)元整(¥元)

解除理由

退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办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监管资金

(大写)元整(¥元)退回至退款账户。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意。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8:

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出售人:

买受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四、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建议对本合同所涉房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五、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应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账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六、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去。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七、合同生成不等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

合同生成到不动产转移登记,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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