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歧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经济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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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歧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户籍歧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

————————————————————————————————日期:

 

论户籍歧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作者:

人力资源

(2)班刘东波

指导老师:

何淑明

 

摘要:

从对劳动歧视的法律和经济意义以及户籍歧视这一我国特有的劳动歧视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限制外来工就业的政策法规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

所以必须修改或废除相关法规。

农民工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进城务工遭受了种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彻底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必须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在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维护好农民工权益;社会对农民工要给予更多重视和关怀.

关键词:

平等就业权户籍歧视农民工国民待遇户籍制度

Summary:

Fromdiscriminateagainstthisourcountryspeciallaborbiasphenomenontocarryontothelawandeconomicmeaningsandhouseholdregistersofthelaborbiastheanalysisandcansee,thepolicylawsthatlimitstheforeignworkemploymentloweredtheefficiencythatresourcesinstall,resultinginthedecreaseofthesocialwholewelfare。

Somustmodifyorrescindtherelatedlaws.ThefarmerworkdeveloppedtodofortheChineseeconomyandsocietyhugecontribution,currently,theimportancethathasbecometheChineseindustryworkerconstitutesthepart.Butundertakethehouseholdregistersystemasthesocialstructureofthebasalcitycountrytwodollars,thefarmerworkwentintothecitytheworktosuffervariousbiasesandinequalitytreatment.Resolvethefarmerworkproblemthoroughly,thegovernmentmustreformthecurrenthouseholdregistersystem,guaranteeinginthefarmerworkemployment,society,thesonanddaughterentersschooltosupportthegoodfarmerworkrightswithwagestreatmentetc。

;Thesocietywantsmorevaluesandconcernofgivestothefarmer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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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EqualemploymentpowerThehouseholdregisterbiasFarmerworkerCitizen’streatmentHouseholdregistersystem

一、引言:

劳动歧视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除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民族歧视等全世界都较为普遍的劳动歧视现象外,我国还存在一个较为特殊但又非常严重的户籍歧视现象,包括对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外来工和持农业户口的农民工的歧视。

而分析和研究这一现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国加入WTO之后产业结构调整等背景下更为凸显。

二、劳动歧视:

法学和经济学的一般界定

何为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是劳动歧视众多表现中的一种,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可见,劳动其实实质上是在就业机会或劳动报酬上的差别待遇,而这些差别待遇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特征如种族、性别、国籍、或宗教信仰等产生的.劳动歧视一般表现为:

(1)工资歧视,即同工不同酬.

(2)就业歧视,即被歧视者从事不稳定的工作,往往是最后一个被雇佣,最先一个被解雇.(3)工种及职业歧视,即被歧视中被排挤到低档次的职业里,甚至被限制进入某些行业或职业。

(4)人力资本投资及晋升歧视,即被歧视者较少获得增加人力资本的培训机会,较少获得晋升。

劳动力市场的户籍歧视和其他普遍的劳动歧视具有相同的外在表现。

在我国,能否取得城市户口取决于父辈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的出身,户籍歧视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出身引起的歧视。

但是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的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仅包括由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残疾的原因受到的歧视、并不包括社会出身等原因所引起的歧视。

这一规定过于狭窄,欠缺概括性和弹性。

同时,这一定义的范围要远远窄于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关于劳动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户籍歧视实质上违背了公约的精神,并且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户籍歧视现象。

不可否认,劳动歧视现象的存在涉及了包括历史、人口、心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在内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歧视更是经济学的实质——偏好--在劳动力市场的表现和印证.尽管两个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但却因为雇主或其他人因为各种原因对其中一个劳动者的种族、性别、国籍和宗教信仰等“非经济性的个人特征”有某种个人偏好,从而拒绝录用或给予其差别对待。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应当取决于影响其边际生产率的所有供求因素,当与生产率无关的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了正的或负的价值的时候,就产生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歧视。

鉴于劳动歧视的不公正性和低效率行,政府一般是劳动歧视行为的反对者,通过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来阻止劳动歧视行为,以尽可能消除劳动歧视的不良后果。

然而,实践证明,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劳动歧视的制造者,其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政策和措施反而造成了歧视的结果.而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户籍歧视的产生是由于政府限制外来工和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所引起的。

在一定情况下,由政府行为引发的劳动歧视可能比市场自身所引发的劳动歧视对劳动者产生更大的伤害。

劳动者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更加无力抵抗来自政府力量对其应有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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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典型案例:

笔者在宁波市人才市场实习期间,参与了十几场人才交流会,笔者经过数据统计,发现85%以上的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条件中有要求员工是宁波市城镇户口,因为可以不用解决住房问题,另外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较为方便,不需要对员工原有的社会保险进行转移.这种招聘条件下的结果是:

在应聘人员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农村户口的应聘人员就比较吃亏。

三、户籍歧视--政府管制外来工就业政策的效果评价

目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限制外来工和农民工就业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于是,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界限分明的本地工和外来工两类劳动力所组成的二元就业结构.在这种格局下,即使外来劳动力生产能力与本地工相同,却往往在职业进入和工资收入上与本地劳动力享受不一样的待遇,这便形成了目前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特有的歧视现象.这种建立在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外来工(包括不具备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和不具备本地区户口的其他城市地区的外来工)的歧视就是“户籍歧视"。

可以说,限制外来工就业的实质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缺陷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体现。

出于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考虑,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就业政策上表现出严重的歧视外来劳动力的倾向。

中央政府也因为根据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作必要的相知和规范。

在一般法律禁止的劳动歧视中,雇主出于私利或个人偏好,是歧视的制造者;政府为了减少社会成本和维护公平,担负着反对歧视的“正义卫士"的职责。

然而,在户籍歧视中却恰恰相反,政府不仅不是歧视的反对者,更成了歧视的制造者。

目前,政府对外来工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对外来工就业的条件和要求高于本地工,表现在:

(1)对用人单位的限制。

根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在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或者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以招用农民工,且必须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事先须经劳动就业机构核准。

(2)对外来工的限制.《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②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③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对于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就业却没有这些条件要求。

(3)程序上的限制.根据《暂行规定》和其他规定,农民工跨省就业必须办理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还要办理暂住证和交纳城市增容费等等。

而城镇人口就业并没有这些手续要求.

(4)行业限制。

为了保证本地工最大程度的就业率,各地地市政府普遍采取了限制外来工在容易吸引本地人口就业的许多行业里就业的政策措施.如北京市于1995年出台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根据此规定,从1996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公布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工的行业、工种及职业的清单,而且事实上限制的种类和数量逐年递增.其中,限制的行业由1995年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的职业由1995年的34个增加到103个.

面对户籍歧视这一中国特有的劳动歧视现象,西方经济学家所论证的一般劳动歧视产生的原因如个人偏好等,似乎都不能直接适用,因为它是由政府管制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非劳动力市场的自然产物。

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分析的方法,即分析户籍歧视给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生的变化来评价限制外来工就业政策的效果.这一分析是建立在假设被比较的外来工和本地工具有相同的生产率这一基础上的。

假设劳动力市场总需求不变,劳动力供给数量的增加势必造成就业市场的拥挤,产生的结果要么是失业增加,要么是工资下降。

因此,限制外来工就业会使当地劳动力的就业增加。

这也是政府政策制定者实行“腾笼换鸟”政策限制外来工在城市就业以换取本地工就业最大化的根本目的。

然而,进一步分析,这种“劳动力需求恒定假说”具有片面性。

由于政府管制下所负担的各种就业费用和就业资格的限制,外来工就业成本较本地工高,而本地工的就业机会成本也相应的低于外来工。

外来工只能去竞争数量有限的其他行业和职业,从而增加允许使用外来工行业和职业的劳动供给。

但是,在劳动需求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这种供大于求,不仅会导致外来工工资总体水平的下降,还必然是他们所得职业数量受到限制.与此相反,在外地用工被限制的行业和职业,将直接导致劳动供给减少,由于供不应求必然促使其工资水平上升.不过,本地工的这种福利的增加是以外来工福利的减少为代价的。

根据经济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限制外来工就业使外来工工作岗位减少的数量要大于本地工取代外来工就业所占据岗位的数量。

换言之,有一定数量的岗位被白白浪费掉.大量的外来工就业岗位的减少使总的就业量减少了,造成整个社会就业资源的浪费.考虑到城市苦、累、脏、险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外来工所从事的事实,则外来工就业岗位被本地工替代的可能就更小。

可见,对外来工就业的限制,虽然为本地就业者增加了福利,但这是以社会净福利的损失为代价的.而外来工就业减少所导致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在数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上升,将使消费这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利益受损.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可见,政府对外来工就业限制的政策和根据这些政策精神所颁布的法规,都是低效率的,降低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区政府管理的成本,但却是社会成本增加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立法上的这种倾斜将会形成制度本身的不公平,造成法律赋予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保护的制度上一种先天的不平等,而这种欠缺也恰恰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正如美国区域经济学家埃德加.胡佛所指出的,政府作为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的主体,其唯一合理的终极目标是去改善全体人民的福利而不是改善某些地区本身的福利.在劳动者平等享有就业权和平等竞争权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制度仅承认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受到权利保护的利益,而否认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合法"地剥夺另一部分人同等的权利,这无疑与法律追求平等与公正的最终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另外,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限制外来工就业的户籍歧视,使得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寻租活动十分猖獗,对外出劳动力乱收费、乱摊派。

而这恰恰为部门利益理论学者的政府规制理论的观点作了最佳的脚注,即政府规制与其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明确强调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的平等地位。

我国宪法确立的平等精神为保护平等就业铺下了基石。

产生户籍歧视的就业政策本质上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相关法规作为下位法而与最高阶层的上位法——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必须予以废除或修改。

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成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公识。

而包括户籍歧视在内的劳动歧视从根本上看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只有完善宪法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民包括平等就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等在内的基本权利全面和根本的保护。

通过经济分析,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劳动力市场上的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户籍歧视实际上减少就业,提高产品成本,降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减少社会福利,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要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法律不仅应当要求雇主承担对具有相同生产率的劳动者支付相同的工资,以及为具有相同生产率劳动者提供相同就业和晋升机会的义务,更应当全面保护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平等就业本身也是一个资源配置过程,实现平等就业对于巩固政府的合法权威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它本身就意味着职业作为一种资源或财富的平等分配.而政府存在的目的和基本价值就在于最大限度的平衡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正义。

因此,政府必须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的环境和空间。

而完善的反劳动歧视法律制度正是经济学家所倡导的效率和法学家所提倡的权利完美的结合。

在受户籍歧视的劳动者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农民工,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在于

(1)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

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2002年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

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

5亿元.此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

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制服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2)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

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时间在50小时以上者占29。

2%,其中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以上的占其总数的64。

3%,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3)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

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

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

从以上论述看来,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主要因素。

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水平偏低是导致我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

我国小农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农业可见成果的推广应用.取消歧视性政策限制,加速城市化进程,是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

四.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是推动城市化进程、拉近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手段.

1改革现有户籍制度,要转变观念,从观念上改变农村户口低人一等的思想,给予农村户口的国民以国民待遇:

建国后,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也就是,“对城市,对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对农民是另一套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城乡有别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给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空间。

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一国两策"的局面。

“一国两策”实际上没有体现国民待遇的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概念,而缺乏国民概念,人们的脑子里根本没有想到国民待遇问题。

缺乏国民待遇政策的后果是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和维护。

这一点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身上得到了非常明显的体现。

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实现从过去的属地、单位权益向国民权益和待遇过渡、转变的问题。

国民待遇和权益问题的提出反映了我国社会变迁和发展的时代需要。

这几年从学界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老百姓都开始意识到国民待遇问题。

有关农民的权益,改革开放初期虽然解决了他们的生产自主权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其流动和择业权利,

这里的国民待遇问题,主要是指国家在最基本的政策和制度方面如何对待所有国民的问题。

所谓农民工得不到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些在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对待,而往往给予了很不公平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具体体现了两点基本理念:

第一,对等原则,即成员之间给予相互同等的待遇。

根据对等关系,农民工的所得远远小于他们的贡献。

第二,公平原则,每个公民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从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公平待遇,那么各种歧视就会出现,纠纷就会接踵而至.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要健全城乡统一、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

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进城就业使全国形成了城乡、区域沟通的统一劳动力市场。

也只有这种劳动力市场,才适应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需要.劳动力市场的城乡统一,关键是农民转移就业与城镇居民就业的权利平等和制度统一。

农村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的结合,大量是双方直接沟通,一部分是通过有形劳动力市场(有形的劳动力市场是指由职业介绍组织进行中介、劳动者与用工企业聚合协商的服务场所.)、中介组织的服务实现的,都属市场就业。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广泛参与、公平竞争、双向选择、自主协商、达成合约,形成劳动力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在就业中一方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付出劳动,一方付给工资和其它补贴的交换过程和机制。

其流程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主体的责任和权利,需要形成制度规范,在保障市场主体应有权益的基础上协调运行。

针对当前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实行平等就业的基础上,以完善服务、保护市场主体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建设.

推进改革,促进形成城乡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创造和完善以下制度和条件:

(一)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实行平等就业制度。

要进一步破除限制、歧视农民进城就业的做法,影响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障碍.如取消一些地方仍存在的对进城就业农民工的收费,对招收农民工的企业收取的流动人口就业调配费.进一步改变在城乡居民之间、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之间实行的不平等制度。

将对农民进城就业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保障农民自主就业、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

用灵活的市场机制引导劳动力流动,调节数量供求,带动质量提高,拓展就业空间,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发展城乡开放、运作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组织。

政府在现有大中城市已形成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流入劳动力较多的城镇,流出劳动力较多的地区中心城市,建立劳动力市场场所和公共设施。

根据浙江省和广东顺德等地创造的经验,应让城镇公私中介组织进入相对集中的公共市场场所,进行“一站式”服务,有利于形成就业信息中心,开展服务竞争,方便进城农民和城镇求职者,也有利于政府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城市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变仅对城镇求职者服务的制度,对进城农民开放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免费服务。

政府就业机构实行“政事分离”,主要是将行政监管职能与市场中介职能分离。

改变一些地方对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垄断经营的状况.积极培育民间就业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按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培训与职业介绍相结合的组织,发挥其对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作用。

(三)建立一套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职业介绍组织市场准入和中介行为的市场规则,使用人单位、求职者和中介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理不符合城乡开放、公平竞争原则,对农民进城就业实行歧视的政策和法规。

劳动力市场在全国应是开放、统一的,有关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制度规定,也需要是全国统一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不能各行其是。

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加强对侵犯劳动者权益予以处罚的立法.

(四)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合同规定的契约权利,使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提高劳动执法队伍的素质,摆脱地方保护主义,保持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推进劳动合同制,不能将不实行合同制的非正规用工企业范围划得过大,对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公证实行免费服务。

政府加大合同监管、劳资关系协调的力度,把有关法规、政策普及到企业和农民工中去,通过行政和群众自我维护权利两方面的力量,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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