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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任务及主要目标、措施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打击在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主要目标: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规范。

  3.辖区内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主要措施:

  1.依法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使用管理和申报备案工作。

  2.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⒊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

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4.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申报制度,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其它非登记农药有效成分、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

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

打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主要目标:

  1.杜绝违规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

  2.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3.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4.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畜禽产品、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逐年提高。

  5.“三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主要措施:

  1.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2.开展饲料专项整治。

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加强对畜禽、水产等养殖户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在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并追踪溯源。

  3.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对兽药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禁用药物行为;开展兽药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4.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规范“三品”生产行为和标志使用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三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三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5.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牛、羊、禽的非法行为。

  (三)食品生产环节和进出口企业整治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主要目标:

  1.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主要措施: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整顿。

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调研,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并及时发布相关查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

  3.全面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

完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制度;开展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摸底,建立监管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4.严查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四)食品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

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主要目标:

  1.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

  2.流通环节食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3.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

按照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管理力度。

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日常巡查。

下移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3.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

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帐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两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电子台帐、纸质台帐和票据粘贴台帐,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

  4.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测。

针对流通环节特点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情况,科学确定食品监测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

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程序,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平台,加强快速检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开展市场规范和执法检查工作。

  (五)餐饮消费环节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

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主要目标:

  1.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2.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3.餐饮单位全面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有效防范学校食堂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2.规范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管理。

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行为。

  3.开展餐饮单位餐具消毒的集中整治。

对餐饮单位的餐饮具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饮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4.开展熟食卤味、冷菜、盒饭等高风险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5.严格消费环节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只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的猪(牛、羊)肉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肉产品。

  (六)畜禽屠宰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

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主要目标:

  1.确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质量100%合格。

  2.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3.加大举报管理力度,确保举报查处率达100%。

  主要措施:

  1.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大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达不到条件、不符合规定(规划)的屠宰厂(场、点),加强屠宰企业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规范屠宰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要规范活禽屠宰。

  3.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执行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

  (七)保健食品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

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主要目标: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从源头上杜绝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进一步遏制保健食品的违法标识和过度宣传行为。

  主要措施:

  1.继续推进保健食品GMP工作,加强GMP审查后的年度跟踪检查和督导等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加强对重点保健食品的抽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工作。

  5.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7月30日前)。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各县(区)和各职能部门将制定的整治方案于20XX年9月1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整顿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以迎接省检查组对我市的工作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普洱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相同,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相同,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顿的具体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顿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责任

  在整顿工作中,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

集中力量,抓住重点,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将整治任务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分片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

  (四)加强信息沟通

  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整顿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数据,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从20XX年7月1日起,信息报送实行专人专报,要指定工作信息报告联系人,并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报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通信息一月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⒉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整顿小组要开展对各地集中整顿情况的指导检查和全面评估,向市食品整顿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今年8月10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近期工作进展情况,11底报年度总结。

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结束之前,向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

  ⒊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各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表》(表样见附件),并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信息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本县(区)情况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级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全市本行业工作信息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在20XX年第四季度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其中,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要内容。

  (五)加强监督检查

  在食品安全整顿过程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组织联合督查,对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各县(区)、各部门要合理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

  (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以此次整顿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学校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采取一系列措施,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新闻舆论引导,适时组织开展整顿工作专项专题报道活动。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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