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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要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提高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工作压力P≤1.6MPa,介质温度T≤350℃的蒸汽管网;

2工作压力P≤2.5MPa,介质温度T≤200℃的热水管网;

1.0.3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熟悉图纸和现场,并应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工程施工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

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变更、材料及设备需代用或更换时,必须得到设计部门的同意。

产品进入现场,应办理验收手续。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等地区和地震区、巷道区建设供热管网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测量

2.1 

一般规定

2.1.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城市平面控制网点的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座标和高程资料,确定管网设计线位和高程。

2.1.2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图根级。

2.1.3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应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标志。

2.1.4供热管线的中线桩的控制点宜采用平移法或方向交会、距离交会、座标放样等方法定位,并应设置于线路施工操作范围之外,便于观察和使用的稳固部位。

2.1.5当新建管线与现状管线相接时,应先测量现状管线的接口点管线走向、管中座标、管顶高程,并应与现状管线顺接。

2.2定线测量

2.2.1管线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主干线、支干线、支线的次序进行;

2主干线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及其它特征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3支干线、支线,可按主干线的主法定位;

4管线中的固定支架、地上建筑、检查室、补偿器、阀门可在管线定位后,用钢尺丈量方法定位。

2.2.2管线定位应按设计给定的座标数据测定点位。

应先测定控制点、线的位置,经校验确定无误后,再按给定值测定管线点位。

2.2.3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根据地形和条件,可适当加桩。

2.2.4管线中线量距可用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或检定过的钢尺丈量。

当用钢尺在坡地上测量时,应进行倾斜修正。

量距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2.2.5在不能直接丈量的地段,可使用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或布设简单图形丈量基线间距求距。

2.2.6管线定线完成后,点位应顺序编号,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埋设标石,并绘点之记录。

2.2.7管线转角点应在附近永久性建筑物上或构筑物上标志点位,控制点座标应做出记录。

当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当采用图解法确定管线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2.2.8管线中线定位完成后,应按施工范围对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施工图中己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近似位置应在地面上做出标志。

2.3水准测量

2.3.1水准观测前,应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K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验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误差。

2.3.2水准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应为±

30√L(mm)(L为附合路线长度,以km计);

2当水准测量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观测两组,两测回间较差应为±

40√L(mm)(L为跨河视线长度,以千米计);

3设计另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2.3.3在管线起点、终点、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应留临时水准点。

管线沿线临时水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临时水准点标志应明显,安放应稳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2.3.4两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检查室、地面建筑物等高程,无法采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时、可采用变坡点、转折点的高程进行相对控制。

2.3.5供热管线与热源部位的高程应采用热源高程校核。

2.4竣工测量

2.4.1供热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2.4.2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解析坐标的管线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mm;

2管线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应为±

3cm;

3管线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它管线、规划道路或现状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用解析法测绘1:

500~1:

2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5mm。

用图解法测绘1:

500~1:

1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7mm。

2.4.3 

供热管线竣工数据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地面建筑物的座标和高程;

2管线起点、终点、平面转角点、变坡点、分支点的中心座标和高程;

3管线高程的垂直变动点中心座标和垂直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4管沟敷设的管线固定支架处、平面转角处、横断面变化点的中心座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中心上表面的高程;

5检查室、人孔中心座标和检查室内底、顶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管道中心和检查室人孔中心的偏距、尺寸和上顶高程;

6管路附件及各类设备的平面位置,异径管处两个不同直径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7管沟穿越道路或地下构筑物两侧的管沟中心座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中心上表面的高程;

8地上敷设的管线所有地面支架处中心坐标和支架支承表面处的上表面高程;

9直埋保温管管路附件、设备、交叉管线的中心坐标或与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变坡点、变径点、转角点、分支点、高程垂直变化点、交叉点的外护层上表面高程和直管段每隔50m的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穿越道路处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坐标和保温管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2.4.4在管网施工中己露出的其它地下管线、构筑物,应测中心坐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管线的交叉角,构筑物的外形尺寸应进行丈量,并做记录。

2.4.5竣工测量资料应按下列要求绘制在竣工图上:

1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2各测点的坐标数据,应标注在平面图上;

3各测点的高程数据,应标注在纵断面图上。

2.4.6竣工测量应编写工作说明,其内容应包括概况、实测情况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5测量允许偏差

3土建工程及地下穿越工程

3.1开挖工程

3.1.1供热管网土方和石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3.1.2施工前,应对开槽范围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以及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

当开挖管沟发现文物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并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

3.1.3土方施工中,对开槽范围内各种障碍物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2给水、排水、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必须能正常使用;

3加固后的线杆、树木等必须稳固;

4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3.1.4土方开挖应根据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堆土及外运土量等施工措施。

3.1.5当施工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开槽上口宽度时,应采取相应的边坡支护措施。

边坡支护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3.1.6在地下水位高于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将土方开挖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后开挖。

降水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的规定。

3.1.7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查到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停止施工。

应采取措施并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再进行施工。

3.1.8土方开挖前应先测量放线、测设高程。

开挖过程中应进行中线、横断面、高程的校核,机械挖土应有200mm的预留量,宜人工配合机械挖掘,挖至槽底标高。

3.1.9土方开挖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沟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并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或桥梁。

3.1.10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由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地基。

对松软地基应确定加固措施,对槽底的坑穴空洞应确定处理方案。

3.1.11已挖至槽底的沟槽,后续工序应缩短晾槽时间,不应扰动及破坏土壤结构。

对不能连续施工的沟槽,应留出150mm~200mm的预留量。

3.1.12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沟槽。

3.1.13当沟槽遇有风化岩或岩石时,开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指挥进行施工。

3.1.14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管线位置、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应经测量检验合格。

设计要求做垫层的直埋管道的垫层材料、厚度、密实度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3.1.15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做为一个工作段,一次开挖至设计要求。

在直埋保温管接头处应设工作坑,工作坑宜比正常段面加深、加宽250~300mm。

3.1.16冬雨期开挖时,应按委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执行。

3.1.17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2槽壁平整,边坡坡度不得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3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4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开挖土方时应为±

20mm;

开挖石方时应为-200~+20mm。

3.2土建结构工程

3.2.1土建分项工程的安排和衔接应符合工程构造原理,施工中停止部位应符合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的需要。

3.2.2深度不同的相邻基础,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施工。

3.2.3应在排水良好的情况下浇注管沟、检查室、支架等底部混凝土。

3.2.4管沟及检查室砌体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砌体结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方法应正确,不应有通缝;

砂浆应饱满,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清水墙面应保持清洁,刮缝深度应适宜,勾缝应密实,深浅一致,横竖缝交接处应平整;

3砌体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采用水泥砂浆五层做法的防水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整段整片分层操作抹成;

2水泥、防水剂的质量和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防水层的接茬、内角、外角、伸缩缝、预埋件、管道穿过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防水层与基层紧密结合,面层应压实抹光,接缝严密,不应有空鼓、裂缝、脱层和滑坠等现象;

5防水层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5的要求。

3.2.6采用柔性防水的墙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结构伸缩缝及止水带的做法,应按设计规定施工,卷材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外观质量、品种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卷材用其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3铺贴卷材应贴紧、压实、不得有空鼓、翘边、撕裂、褶皱等现象;

4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橡胶止水带,严禁使用再生橡胶止水带;

5卷材防水应符合表3.2.6的要求。

3.2.7钢筋混凝土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8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安装应牢固,模内尺寸准确,模内木屑等杂物应清除干净;

2模板拼缝应严密,在灌注混凝土时不得漏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8-1和表3.2.8-2的要求。

3.2.9成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绑扎成型时,应采用钢丝扎紧,不得有松动、移位等情况;

2绑扎或焊接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应稳定牢固,在安装及浇注混凝土时不得松动或变形;

3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9的要求。

3.2.10混凝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混凝土垫层、基础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石子外露;

构筑物不得有蜂窝、

露筋等现象;

2混凝土垫层、基础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混凝土构筑物的允许偏差及

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0-2的要求。

3.2.11预制构件的外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构件运输安装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

不易区别安装方向的构件应有安装方向的标志。

3.2.12预制构件(梁、板、支架)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配合比心须符合规定,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模板、钢筋绑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注混凝土;

3构件尺寸准确,表面不得有蜂窝、麻面、露筋等缺陷;

4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梁、板、支架)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

3.2.13预制构件(梁、板、支架)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支架安装后应平稳,支点处应严密、稳固;

盖板支承面处坐浆密实,两处端头抹灰严实、整洁;

2相邻板之间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填实;

3构件(梁、板、支架)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3的要求。

3.2.14检查室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室壁砂浆应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2室内底应平顺,坡向集水坑,爬梯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不得有建筑垃圾等杂物;

3井圈、井盖型号准确,安装平稳;

4检查室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14要求。

3.2.15固定支架与土建结构应结合牢固。

当固定支架的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时,固定支架不得与

管道固定,并应防止外力破坏。

3.2.16管沟内管道活动支座应按设计间距安装,按管道坡度逐个测量支承管道滑托的钢板面的高程,

高程允许偏差为0~10mm。

支座底部找平层应满铺密实。

3.2.17管沟、检查室封顶前,应将里面的渣土、杂物清扫干净。

预制盖板安装找平层应饱满,安装后盖板接缝

及盖板与墙体结合缝隙应先勾严底缝,再将外层压实抹平。

3.3回填工程

3.3.1沟槽、检查室的主体结构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及竣工测量后,应及时进行回填。

3.3.2回填时应确保构筑物的安全,并应检查墙体结构强度、外墙防水抹面层强度、盖板或其它构件安装强度,

当能承受施工操作动荷载时,方可进行回填。

3.3.3回填前应先将槽底杂物清除干净,如有积水应先排除。

3.3.4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砖、石块、大于100mm的冻土块及其它杂物。

3.3.5直埋保温管道沟槽回填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应修补保温管外护层破损处;

2管道接头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

3回填土中应按设计要求铺设警示带;

4弯头、三通等变形较大区域处的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5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方法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3.3.6回填土铺土厚度应根据夯实或压实机具的性能及压实度要求而定,虚铺厚度宜符合表3.3.6的规定。

3.3.7管顶或结构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夯实,严禁采用动力夯实机或压路机压实;

回填压实时,

应确保管道或结构安全。

3.3.8供热管线与其它地下设施交叉部位或供热管线与地面上建(构)筑物较近部位,其回填施工方案应征得

有关单位同意。

3.3.9回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料的种类、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回填土时沟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

3不得回填碎砖、石块、大于100mm的冻土块及其它杂物;

4回填土的密实度应逐层进行测定,设计无规定时,宜按回填土部位划分(图3.3.9)回填土的密实度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胸腔部位 

Ⅰ区≥95%

2)管顶或结构顶上500mm范围内 

Ⅱ区≥85%

3)其余部位 

Ⅲ区按原状回填。

3.4地下穿越工程

3.4.1穿越工程的施工方法、工作坑的位置及工程进行程序应取得穿越部位有关管理单位同意和配合。

3.4.2用任何一种穿越方法施工时,供热管道在结构断面中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3.4.3穿越工程必须保证四周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在穿越施工中和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

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3.4.4在进行盾构掘进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填充结构外壁与四周土壤之间的空隙。

盾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的有关规定。

3.4.5顶管或方涵顶进时,顶进外周壁及上顶部不得超挖,易坍塌的土壤应进行加固处理。

上顶部空隙应及时

充填密实。

顶管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

方涵顶进

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4的规定,当穿越部位上部建(构)筑物

有特殊要求时,顶进施工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4.6暗挖法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的规定。

隧道开挖面应在

无水条件下施工,隧道施工中应对地面、地上建(构)筑物和支护结构的动态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3.4.7穿越河湖时,应采取排降水措施。

3.4.8在穿越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应对穿越结构进行测量。

一个穿越段,高程允许偏差为±

水平中心线

允许偏差为40mm。

3.4.9在穿越结构中拖运供热管道时,应在管道上安装临时支座或滚轮。

4焊接及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材(管材或板材)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有材料质量复验报告,复验报告内容应符合附录A中表

A.0.1(点击查看表)的规定;

2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规定选用;

设计无规定时应选用焊缝金属性能、化学成份与母材相应且工艺性能良好的

焊接材料;

3母材、焊接材料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2焊接材料的材质和焊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4.1.3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负责焊接工艺的焊接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2有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且性能稳定可靠;

3有精度等级符合要求、灵敏度可靠的焊接检验设备;

4有保证焊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措施。

4.1.4焊工应持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规定的

有效合格证,应在合格证准予的范围内焊接。

4.1.5焊接施工单位首次使用钢材品种、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时,应在实施焊接前进行焊接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4.1.6在实施焊接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试验结果编写焊接工艺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母材性能和焊接材料;

2焊接方法;

3坡口形式及制作方法;

4焊接结构形式及外形尺寸;

5焊接接头的组对要求及允许偏差;

6焊接电流的选择;

7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4.1.7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钢管及现场制作的管件,焊缝根部应进行封底焊接。

封底焊接宜采用

氩气保护焊。

4.2焊接准备

4.2.1各种焊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容器上焊缝的位置应合理选择,使焊缝处于便于焊接、检验、维修的位置,并避开应力集中的区域;

2有缝管道对口及容器、钢板卷管相邻茼节组对时,纵缝之间应相互错开100mm以上;

3容器、钢板卷管同一筒节上两相邻纵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4管沟和地上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大于钢管外径,且不得小于150mm;

5管道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6管道支架处不得有环形焊缝;

7在有缝钢管上焊接分支管时,分支管外壁与其它焊缝中心的距离,应大于分支管外径,且不得小于70mm。

4.2.2焊接坡口应接设计规定进行加工,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在管道或容器上开口焊接时,开口直径、焊接坡口的形式及尺寸、补强钢件及焊接结构等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2.4外径和壁厚相同的钢管或管件对口时,应外壁平齐;

对口错边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用钢板制造的可双面焊接的容器对口,错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焊缝错边量不得超过壁厚的10%,且不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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