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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无障碍概念及其实现途径

信息无障碍:

概念及其实现途径

X世颖

2021-9-2814:

09:

03  来源:

?

XX图书馆学刊?

(XX)2021年5期

  【英文标题】InformationBarrier-free:

ConceptandItsRealizationWay

  【作者简介】X世颖,女,1985年生,XX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XX大学信息管理学院,XX150080

  【内容提要】信息无障碍是指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对于不同的人群应有平等的时机和差异不大的本钱。

信息无障碍是保证人的信息获取时机公平的根本需要,也是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进而建立和谐信息社会的根本需要。

信息障碍主要包括客体性障碍及主体性障碍。

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无障碍事业可以从改善客体环境和提高主体能力两方面来考虑。

改善客体环境可从制度环境改善和技术环境改善两方面着手,提高主体能力重点是提高主体的经济支付能力和技术使用能力。

  【关键词】信息无障碍/客体性障碍/主体性障碍/无障碍对策

  1、信息无障碍:

概念与意义

  1.1信息无障碍的概念

  “无障碍〞概念发轫于环境规划与建立领域,指周围环境对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不构成障碍,后被引申到信息科技领域,产生了“信息无障碍〞(InformationAccessibility)的概念。

联合国“信息无障碍〞的定义为:

“信息无障碍是指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对于不同的人群应有平等的时机和差异不大的本钱〞。

同时,联合国还具体列出了信息无障碍概念涵盖的四类人群:

①身体机能丧失或弱化、已经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信息使用产生影响的人群;②信息手段使用习惯和通常信息系统设置有差异的人群;③文化习惯和周边信息系统环境有明显差异的人群;④信息使用能力或周边环境条件和通常信息使用环境条件存在差异的人群[1]。

中国盲文信息无障碍中心主任何川先生认为,“信息无障碍是指利用不断开展的信息技术手段,让所有人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

其核心内容是利用技术手段消除某些生理功能退化或丧失的人群在信息获取、承受过程中的障碍。

〞[2]

  笔者认为,信息无障碍概念的内涵首先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分别认识。

狭义的信息无障碍专门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主体而言,而广义的概念那么可以包括任何信息获取和利用者。

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因各种因素遇到获取信息时的障碍。

按空间划分,信息无障碍既包括物理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也包括网络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

物理环境无障碍是指任何用户不因建筑设计、距离等原因而造成信息获取或利用上的阻碍。

网络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XX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能访问、理解、操作,并能与进展交互,而不管用户使用何种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方式、浏览工具和上网辅助技术[3]。

另外,从主客体辩证关系上来看,信息障碍主要包括客体性障碍及主体性障碍。

客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客观环境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技术障碍、政治障碍、经济障碍等;主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信息活动主体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包括生理/心理障碍、技术能力障碍、经济支付能力障碍等。

  1.2信息无障碍运动的意义

  

(1)信息无障碍是保证人的信息获取时机公平的根本需要。

“建立信息无障碍社会〞为宗旨的信息无障碍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

其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实现信息获取时机的公平,人人都可以无障碍地获取其所需信息。

信息获取时机的公平,其内涵是指信息主体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信息主体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身体条件、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取得信息获取的时机是到达信息获取目标进而实现自我开展目标的前提条件。

自由且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是构成人的生存权利的重要方面。

任何人都不能维持无食物的生存,也不能维持无信息的生存。

对现代人来说,无信息的生存甚至比无食物的生存更难以为继[4]。

  

(2)信息无障碍是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进而建立和谐信息社会的根本需要。

毋庸置疑,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理应成为信息无障碍运动的重要目标。

可以说,如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所谓建立和谐信息社会将是一句空话。

社会现实说明,由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弱势人群数量在不断扩大,而不是不断减少,例如在我国,残疾人群和老年人群数字庞大,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000多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1.34亿,占全国的人口10%左右。

信息无障碍运动的开展就是为了促进残疾人群和老年人群能够融入社会的主流当中,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5]。

  2、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的保障措施

  推进和完善信息无障碍事业是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

上文提到,造成信息障碍的原因主要有客体性因素和主体性因素两方面,据此笔者认为,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无障碍事业可以从改善客体环境和提高主体能力两方面来考虑。

  2.1改善客体环境措施

  2.1.1制度层面

  2.1.1.1推进相关立法

  这里所说的“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政府制定的有关信息无障碍事业的法律或法规,而且还包括有关行业、机构、社会法人组织〔包括企业〕等制定的有关信息无障碍方面的规章或标准。

我国尚未制定信息无障碍的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

这一现实本身说明,推进立法是完善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当务之急。

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国家或组织的相关立法早已启动,值得我国借鉴。

下表是一些国家政府及机构的无障碍性原那么标准[6]。

  英国在其?

反残疾人歧视法?

中明确要求必须实现无障碍,如果不能让残疾用户进入、网页内容不能让残疾用户获取,就可以断定设计违背了?

反残疾人歧视法?

;美国的“508”法案对政府在采购各类信息产品和效劳方面的残疾人权益保护进展了强制规定,要求从事商业活动的必须和一般的商业机构一样遵守美国残疾人法中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并且指定了专门的机构信息技术协调中心(CITA)来负责协助政府机构更好地履行第508条款;日本政府那么在制定本国信息无障碍标准的同时,要求所有政府在采购时必须提出无障碍要求,不支持无障碍开发能力的企业不具备应标资格。

此外,瑞士等国家以及一些机构组织也纷纷加强了信息无障碍的立法工作,这些工作为信息无障碍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借鉴国外的经历,加强信息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将信息无障碍要求纳入政府采购法规中,保证政府信息获取的无障碍性,明确规定公众的无障碍获取信息权,是切实保障公众平等获取信息的前提,是实现信息无障碍的重要举措。

  2.1.1.2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

  建立信息无障碍社会,无疑需要建立电信、学校、图书馆、电子政务等大量公共信息设施,而建立这些设施,显然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

所以,对政府来说,不仅要提供法律保障,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美国要求所有的软件在投入市场被政府购置以前,要确保各类用户使用的无障碍性,软件开发商也要承当软件能够为残疾人平等使用的责任,政府为其提供工程的立项和资金的资助。

也就是说,政府用资金购置大量的信息无障碍设施与技术。

我国的播送电视“村村通工程〞也是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来建立的信息无障碍设施。

播送电视村村通工程从1998年正式启动,到2006年6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累计投入资金36亿元,根本解决了全国已通电的11.7万个行政村和10万个50户以上自然村近亿农民群众收听收看播送电视的问题。

现阶段直播卫星主要用于播送电视“村村通〞建立,重点解决“十一五〞规划确定的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播送电视覆盖问题。

国家方案安排34亿元资金对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经济较落后的播送电视村村通建立予以补助。

“村村通〞直播卫星平台,从技术手段上根本缓解了遥远地区群众收听收看播送电视难的问题[7]。

  2.1.1.3实施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是社会公共信息的主要拥有者。

公众所需要的大量信息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

因此,信息无障碍也应包括政府信息获取的无障碍[8]。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9]。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是由以下三部最为重要的法律构成:

一是1966年的?

信息自由法?

(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该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任何公民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均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必须承当举证责任。

二是1976年的?

阳光下的政府法?

(TheFederal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该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并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

三是1974年制定的?

隐私权法?

(TheFederalPrivacyAct),该法主要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那么。

它保证政府对个人信息搜集的正当性,制止行政机关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由于法律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坚持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人限制公开的原那么,因而,?

隐私权法?

也属于行政公开法律的范畴。

此外,美国有关信息公开的补充立法还有以下三项:

一是1972年的?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二是1988年的?

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

,三是1996年的?

电子信息自由法?

[10]。

可见,美国已形成有能够无障碍地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也已制定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各级地方政府也大都建有政府,但是,无论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具体实施,还是政府的建立与运行,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政府仍然不全面主动地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公民提出公开信息请求时不能及时得到回应,甚至遇到层层阻挠,政府信息更新不及时,技术操作不够简便,等等。

这说明我国在政府信息的无障碍获取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良之处。

  2.1.1.4提倡开放获取制度

  在人们的信息获取活动中,必然存在着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有限的障碍和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使用权限障碍。

为了克制这两方面的障碍,近几年兴起的开放存取运动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布达佩斯开放获取方案〞(BudapestOpenAccessInitiative,BOAI)对开放获取(OpenAccess)的定义是:

“对文献的访问存在不同的政策和权限,而对文献的开放获取意味着用户通过Internet网可以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作品,或者实现对作品全文的、为作品建立索引和将作品作为数据传递给相应软件,或进展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

上述的各种使用都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任何限制,除非是网络本身造成的物理障碍,唯一的限制就是要求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同时在使用作者作品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

〞[11]此定义包涵两方面意义:

一是指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它打破了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有限的障碍;二是指学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它打破了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使用权限障碍。

可见,开放获取运动以“民间立法〞的形式为学术信息的无障碍获取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制度安排路径〔尽管开放获取不可能解决学术信息无障碍获取的所有问题〕。

  2.1.2技术层面

  合理开发、设计和利用技术手段来帮助实现信息无障碍获取,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尤其是对各类残障人士而言,为他们提供简便,易学、易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硬件和软件〕,是他们克制信息获取障碍的必要途径。

例如:

  在建立过程中,针对中老年用户由于身体功能衰退,可能造成访问存在障碍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无障碍设计:

1)设置适宜的界面,使网页文字易于阅读,并确保用户可以调整网页文字大小、字体和颜色。

2)进展颜色设计,增加颜色之间的比照度,防止不合理的颜色搭配所产生的闪烁效果,引起中老年用户眼睛疲劳与不适。

3)防止使用需要鼠标来进展准确定位的设计〔如漂浮式图片、Flash弹出式菜单〕。

  针对肢体残疾用户,可以进展以下无障碍设计:

1)设计中防止使用需要鼠标进展准确定位的Flash下拉式菜单、漂浮式等。

2)在中设计“跳过〞功能,方便依赖Tab键访问的用户可以跳过不想访问的。

3)为的常用功能设置键盘快捷键。

  针对视觉残疾,可以进展以下无障碍设计:

1)严格遵循Web标准进展设计,实现网页内容、构造、表现的别离。

符合Web标准的设计有利于屏幕阅读器准确快速地以语音形式呈现网页信息。

2)针对弱视用户,增加颜色之间的比照度,设置文字的大小、行间距,文字单位采用相对单位〔如%),确保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放大文字。

3)针对色盲用户,在设计中确保不要单独依赖颜色传递信息。

当使用颜色来区分重要信息时,应该提供一个辅助性的提示方法[3]43。

另外,针对阅读障碍人群,日本残疾人康复协会自2002年开发了多媒体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播放软件,称为AMIS〔AdaptiveMultimediaInformationSystem,自适应多媒体信息系统〕。

只要是以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DAISY2.02规格制作的有声读物,AMIS都可以播放全文本、声音和图像。

通过添加插件功能,AMIS可以用游戏控制器或触摸屏显示器、盲文点字显示器来代替键盘,还可以在另一个窗口用大号墨字字体显示出来,或者可以仅仅通过按下按钮来播放这些数字读物。

因此,开发AMIS的理念就是“人人能用(everyonecanuseit)〞。

AMIS的开发由日本残疾人康复协会在2003年研制完成,它将继续作为开放的源头技术通过一项名为“效劳所有人的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DAISYFORALL,简称DFA〕的方案得到开展。

[12]

  在图书馆的个性化效劳中,信息推送效劳对于残障用户来说是一项很有重要意义的效劳。

残障用户与非残障用户在信息需求、心理和行为上是不同的,他们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在承受新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时,在客观上会有更大的困难;在主观上,也比普通人有更少的学习欲望和更多的畏难情绪。

加拿大IB所做的相关调研说明:

有70%的残障用户在系统根据用户模型主动推送的信息中选择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不是自己去检索和选择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无障碍技术为图书馆提供基于用户模型的信息推送效劳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保证了其效劳提供的可行性。

例如,DAISY〔数字存取信息系统〕在技术上提供了一个与图书馆的数字化系统相关联的智能接口,用户可以利用它在自己希望的时间接收到最新的新闻、报纸和杂志信息,还可以订阅自己喜欢的主题信息[13]。

  2.2提高主体能力保障措施

  这里的“主体能力〞是指个人的信息能力。

就个人而言,如果他〔她〕所处的环境,同别人相比在信息能力上处于偏弱的状态,那么就可以说他在获取信息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个人的信息能力往往用信息素养(informationliteracy)来衡量。

“信息素养〞一词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PaulZurkowski于1974年提出,并定义为:

“信息素养就是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资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

〞[8]26信息素养包括信息理论修养、信息意识、信息收集能力、信息分析与鉴别能力、信息组织与整合能力、信息开发与利用能力、信息控制能力等[14]。

但是,笔者认为,信息素养缺乏以概括个人信息能力的全部,个人的信息能力还应包括其从事信息活动所必须支付的经济能力。

其道理很简单,在信息商品化、市场化趋势愈演愈烈的今天,许多信息的获得需要支付经济本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不具有相应的经济支付能力,其信息活动空间必然受到极大限制。

  显然,每个人的信息能力是不可能一致的。

因每个人的自然禀赋、知识背景、自身努力等方面的差异,难免造成个人信息能力上的差异。

这种差异对一些人来说就形成了信息障碍。

在个人信息能力意义上消除信息障碍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信息权利平等,即无论是信息能力强者还是信息能力弱者都平等享有获取各自所需信息的权利;二是消除能力歧视,即信息能力强者不得侵害信息能力弱者的信息获取权利;三是社会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应该表达能力救济的“社会良心〞,即社会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应该“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

美国的“电信普遍效劳工程〞和我国的播送电视“村村通工程〞,就表达了信息获取权利平等、消除信息能力歧视以及信息能力救济的理念。

  在主体信息能力问题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主体的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在主体信息能力构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信息社会是技术主导的社会。

在这样的技术主导社会,一个人如果不掌握相应的信息技术,不具备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将很难融入现实的信息环境之中,从而使自己处于边缘化状态。

现代信息社会又是一种“每看必付〞的社会,如果一个人不具有相应的经济支付能力,自然会被划入信息弱者的行列。

为数不少的社会弱势群体被游离于网络社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经济支付能力的缺乏[8]27。

消除信息主体的经济能力障碍和技术能力障碍,主要靠两方面途径:

一是靠主体自身的努力来弥补这两方面能力的欠缺;二是政府要给信息能力弱者以救济渠道,使其获得摆脱困境的时机。

可见,所谓主体能力保障问题,其实并不纯粹是个人的问题,政府也应该为主体能力的提高〔尤其是为主体的经济支付能力的提高〕提供救济性保障。

例如,无论是国外政府还是我国政府,都努力提供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效劳,就是保障信息弱势群体免于遭受经济支付能力障碍的一种公益性、救济性制度安排。

  3、结论

  

(1)信息无障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信息无障碍特指残障人、老年人等特定主体而言,而广义的信息无障碍那么指任何人在信息获取和利用方面无障碍的状态。

按空间划分,信息无障碍既包括物理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也包括网络环境中的无障碍状态。

  

(2)信息障碍主要包括客体性障碍及主体性障碍。

客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客观环境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技术障碍、政治障碍、经济障碍等;主体性障碍主要是由于信息活动主体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获取、使用上的障碍,包括生理/心理障碍、技术能力障碍、经济支付能力障碍等。

  (3)信息无障碍是保证人的信息获取时机公平的根本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弱势人群的信息获取权利,弥合信息鸿沟,进而建立和谐信息社会的根本需要。

从本质上说,信息无障碍是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平等的根本途径之一。

  (4)完善信息立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倡学术信息的开放获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根本的信息获取渠道,开发利用简便易用的技术手段等,是消除客体性信息障碍的有效举措;而提高信息活动主体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经济支付能力,那么是消除主体性信息障碍的必要途径。

  (5)提高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不仅仅是个人努力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对信息弱者给予一定的救济渠道,给信息弱者以摆脱困境的平等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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