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引领新疆经济腾飞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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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境省区,有着特殊的战略地位,通过大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大发展,社会的大进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到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第三,新疆地域辽阔,可供开发的资源潜力巨大,通过大开发,可以为东部乃至全国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开拓新的发展空间;

第四,新疆是亚欧第二大陆桥我国西部的桥头堡,新疆的开发,可以更加充分发挥陆桥功能和作用,参与国际分工和开拓国际市场,带动沿桥省区及辐射地区的经济繁荣。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力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做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调整国家产业结构、均衡地区差异方面,屡次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因其天然的调控杠杆职能,更被广泛的运用于经济调控中。

西部大开发政策正是国家为促进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掘起而出台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十年来,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推动作用不可小视。

以昌吉州为例,2001-2009年上半年,我州国税系统全面推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共2389户/次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8户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类行业减按15%征税,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50088.6万元;

2008年度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后,32户鼓励类产业继续享受减按15%征税政策,审批10户国家鼓励类行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近十年来,共减免企业所得税81725万元,有力的促进了我州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一)新办企业迅猛增加,有效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001年,昌吉州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户为103户,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下,截止目前,企业所得税管户迅猛增加到3136户,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前的三十倍。

我州国内生产总值(现价)由2001年的13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85亿元,年均增长15.56%。

工业增加值由2001年的40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22亿元,年均增长18.2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01年的39亿元增加到2008年83亿元,年均增长11.4%。

昌吉州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国民经济保持了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有效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改变了经济增长方式,确保我州经济发展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大产业的比重由2001年的32.18:

38.23:

29.60(“二一三”)调整到2008年的29.61:

40.00:

30.39,呈现“二三一”发展态势,其中农业的产值比重下降3%,服务业发展迅速,占到经济总量的1/3,比重上升了近1个百分点,工业产值比重上升了2%,且平稳增长,始终在经济总量中占据主导地位,工业兴州市战略初见成效。

尤其是工业企业中从事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大型发电企业----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公司,近几年来已逐步完成技术改造与更新,实现了产业结构战略性整合,规模经济效益日益突显。

以番茄酱和棉花加工为支柱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在政策扶持下迅速发展,不但户数不断增加,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日益上升。

三、当前制约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

新疆在开发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主要是:

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不高;

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条件差,特别是财政十分困难;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勘探程度较低;

生态环境恶化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科技欠发达,劳动者素质较低;

远离中心市场,交通线长,运输成本高;

开发建设的资金、人才缺乏等。

这些都需要在新疆经济发展中客观面对并着力解决。

在税收经济管理中,早期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执行效力大打折扣。

主要表现在:

1.在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政策频繁变化,新办企业认定工作难度较大。

一方面税务机关不断推行新政策、新规定,基层工作难度大,政策执行成本高;

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变化时衔接工作缺少明确的规范,致使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受理审批的时间不一致,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一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2.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率不高,从长远看,对地方经济的促进和拉动作用有限。

大多数新办企业(尤其是商贸、服务企业)减免税到期后就注销,反复注册套取政策的情况普遍存在,即使持续经营的企业也在减免税到期后生产效益也出现了显著下滑。

3.在对特定行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中,由于行业界定不够具体,致使政策执行不规范。

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但文件中对于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并未做明确、具体的界定,政策执行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一方面增加的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也造成政策执行不统一、不规范,影响了执行效果。

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明确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与新疆的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一些产能限定的鼓励类项目,产能限定指标远超过新疆目前企业生产能力,如电力项目中将“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项联产”产业确定为鼓励类产业,但新疆热电联产项目尚未达到此限定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新疆的支柱产业、特色行业未在鼓励类产业项目中列示,无法享受政策推动。

如番茄酱的加工生产,无论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还是鼓励类项目,在资质认定上存在广泛的争议。

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缺少政策依据。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但实际管理中,企业往往不能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减免税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按政策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于以前年度已经减免的税额应当从生产经营变化之日起追征。

但由于《征管法》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都没有对涉及此类追征税款明确规范,造成政策执行困难。

四、促进新疆经济快速发展的所得税政策构想

为了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中央决定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政策)。

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国税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开拓思维,以战略的眼光,深入探讨如何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使其最大程度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应尽可能扩大执行范围。

1.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从形式限定改为规模限定,摆脱“从无到有”的概念束缚。

为了避免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到期后改头换面套取税收优惠,建议对新办企业进行最低生产经营年限限定,最低经营年限应高于企业定期减免税年限,对实际生产经营年限低于最低年限限定的企业,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在此基础上,为避免新、旧企业政策差异较大,造成老企业改头换面套取新办企业政策的情况,对经营规模大、发展状况好的企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生产经营规模的界定可以通过注册资本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规模来比较认定。

具体如下操作,对全疆范围内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要生产经营年限不低于最低年限的,从事的产业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都准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对经济发展好的,经营规模发展迅速的,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这种政策执行方式,一方面杜绝老企业改头换面套取政策,另一方面又最大程度的扩大企业投资规模,主要表现在:

一是鼓励个体经营者和新办企业投资都为享受更优惠的税收优惠,不断实现利润再投资,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二是吸引居民储蓄用于实业投资;

三是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吸引更多的内地闲置资金用于新疆经济发展。

以最大可能的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整体提高新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2.关于“困难地区”的认定,鉴于新疆绝大多数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西北地区平均水平,因此,建议将全疆范围界定为“困难”地区,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可能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疆地区普遍的经济促进。

3.关于“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限定,鉴于目前整个新疆范围内市场经济水平不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限,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现状,建议将“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改为“非国家明令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项目”,将商业批发、零售等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惠及范围,以促进新疆经济迅速繁荣,尽快改善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增长速度缓慢的现状。

4.关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的限定,为维护生产企业和经营规模大、筹办期较长企业的利益,建议将其调整为“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之日起”享受优惠,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前取得的其他收入,用于抵补筹办费,抵完有利润的可依法征税。

直到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开始享受优惠政策,以确保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促进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对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新疆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总局能下放权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自主制定符合新疆经济发展的《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将新疆需要重点支持的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外向型加工四大薄弱产业纳入鼓励类范围,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将新疆地区需要鼓励发展的支柱产业、特色项目纳入到各类优惠目录中,如:

将番茄酱、啤酒花、坚果脱壳、熏衣草产品、孜然粉等具有新疆农业特色的产品生产加工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以促进此类新疆特色农业生产企业迅速发展。

(三)积极使用法定税收减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2002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40%的部分入地方财政。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对这40%制定适合新疆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减免政策与国家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配套实施,新疆需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针对新疆自然环境恶劣,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实,对环境保护、节水项目、防风固沙等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是,可利用这项政策充分发展新疆的特色产业。

如:

新疆光源丰富,可以通过地方所得的适度让渡,促进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洁净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另外,新疆特色旅游业及旅游开发投资也应得到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是可利用这项政策高效吸引区外投资。

针对新疆资源勘探水平和能力较低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项目税收优惠,以吸引国内高水平的资源勘探公司来新疆开展勘探业务;

针对新疆缺乏高科技产业,技术研发、更新能力弱的现状,对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认定的产业给予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当前,新疆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由于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的影响,新疆经济发展必然立足于本地实际,不可能完全照搬别人的经验和作法。

税收政策作为为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杠杆工具,要服务经济,促进经济。

即不能突破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但也不能拘泥于现状,不敢大胆创新。

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发展的速度,发展的质量还有待于提高,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有赖于各族税务干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将各项税收优惠用活用足,最大程度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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