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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选题符合《会计准则选讲》课程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现实意义,满分10分。

选题先进、有深度和难度、现实意义强(9-10分)选题比较先进,深度一般,有较强的现实意义(7-8分)选题比较先进,有一定现实意义(0-6分)。

工作量得分(10分)

工作量饱满,字数在3000字以上,4000字以下;

阅读参考文献达到8篇以上。

符合此标准即可得10分。

字数每少200字扣1分,参考文献少1篇扣0.5分。

写作质量得分(20分)

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内容翔实,表达准确、流畅,层次清楚,论证充分(18-20分);

结构合理,符合逻辑,内容翔实,表达通顺,语言通顺(15-17分);

内容较充分,文字通顺,表达较为流畅(10-14分)。

撰写规范得分(10分)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严格按照课程要求撰写论文,格式规范、美观,内容清楚(8-10分);

不按时间提交论文扣2-5分,未按要求及格式撰写论文扣5-10分。

创新性得分(10分)

论文见解独特,富有创新性(9-10分);

论文具备自己的观点,能有效借鉴相关参考文献(7-8分);

论文有自己观点,但有部分内容为照抄参考文献(0-6分)。

课程总成绩(100分)

摘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会计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会计人员经不住种种诱惑,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然而,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会计职务犯罪亦呈高发态势。

因此,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深入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结合会计专业知识、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我国会计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并对如何预防提出了建议,在此分为四章展开研究。

关键词:

会计职务犯罪法律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1.会计职务犯罪概述2

1.1会计职务犯罪的含义2

1.2会计职务犯罪的特点2

1.3会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3

1.4会计职务犯罪的分类3

2.我国现行立法针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5

2.1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5

2.2我国《会计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5

2.3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6

3.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7

3.1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外因——社会因素7

3.1.1经济管理体制因素7

3.1.2文化因素7

3.1.3法制因素7

3.1.4教育因素8

3.2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会计人员主体因素9

4.关于会计职务犯罪的防范建议11

4.1树立社会主义会计法律观,切实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教育11

4.1.1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对会计职务犯罪危害性、重要性的认识11

4.1.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使命感11

4.1.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11

4.2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分和明晰12

4.2.1加大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12

4.2.2设立会计职务犯罪专门章节12

4.2.3增设新的会计职务犯罪罪名12

4.2.4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对会计职务犯罪的刑罚13

4.2.5增设刑罚种类13

4.2.6建立起准确、清晰的会计专业法律概念体系13

4.3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14

4.3.1强化会计机构内部制度14

4.3.2强化会计机构外部制度14

4.4加强财务公开化,使基层财务工作透明化15

4.5推行会计委派制,构筑预防犯罪的“隔离带”15

4.6建立健全选拔、激励和约束机制15

结束语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

引言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还尚未建立,利益主体多元化、产权不清晰、权责不分明,导致了社会各行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职业道德危机,不讲诚信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这样的大环境势必波及会计行业,以至造成了会计职务犯罪的现状。

会计是管理经济的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市场经济的冲击,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亦呈高发态势。

随着经济案例的频发,浮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滋生的原因很多。

要从根本上遏制会计职务犯罪,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慢延”,而会计职务犯罪正是需要遏制的职务犯罪之一,要做到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预防会计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明显。

所以,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预防会计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加强预防会计职务犯罪工作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从而更加自觉地把预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有关会计职务犯罪的种种案例,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个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需要安全的环境。

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不但能够节约交易的成本,而且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

因此,在此选择了以会计职务犯罪研究作为主题,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结合所学会计专业知识,就我国现阶段会计职务犯罪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

1.会计职务犯罪概述

1.1会计职务犯罪的含义

研究会计职务犯罪,首先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才能对会计职务犯罪的范围加以限定,从而更好的展开研究。

然而对于会计职务犯罪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但是理论界对“会计犯罪”进行了更多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下几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就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它包括会计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发生的主动犯罪,又包括会计人员被他人利用或者唆使而导致的被动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或者单位所实施的违反《会计法》和《刑法》,危害社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会计关系,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到严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是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的会计关系,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依照在《刑法》中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六种观点认为,“会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国家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会计职务犯罪作如下定义:

会计职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违反会计职务规范,利用会计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国家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1.2会计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一,从案件性质来看,主要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为主。

第二,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来看,会计职务犯罪既造成了有形损失,又造成了无形损失。

第三,从犯罪涉及到的领域来看,会计职务犯罪已经由一般企业扩展到各个领域,如金融、医药、教育、公共基础建设等部门,并且这些领域的会计职务犯罪的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

第四,从犯罪动因来看,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错综复杂,多数是由于会计人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参与经商、炒股、赌博等行为有关。

第五,从犯罪金额及犯罪状态来看,会计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巨大,一般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多的甚至上亿,而犯罪状态也逐渐呈延续性状态,一般持续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发现概率也低,因此,等到犯罪行为被发现时,往往累计金额已是触目惊心,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第六,从犯罪手段来看,会计职务犯罪具有专业化、现代化、隐蔽性的特点。

大多数财会人员在案发时已作案三年以上,并且采取的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第七,从犯罪形式来看,会计职务犯罪具有连带性,更多的案件是上下级之间配合、里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

1.3会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会计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会计造假。

会计造假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即会计人员通过造假、虚构等手段,掩盖、粉饰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或者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歪曲事实真相,从而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隐藏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通常情况下,会计人员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首先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等方法,但是为了长期隐瞒犯罪事实从而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活动的侦查,他们会将伪造、变造的会计资料加以销毁和隐匿。

1.4会计职务犯罪的分类

会计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会计职务犯罪的是否直接体现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和会计人员从事犯罪行为的单复数为标准,可以将会计职务犯罪分为两大类:

简单的会计职务犯罪和复杂的会计职务犯罪。

简单的会计职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单纯涉及到我国《会计法》第42、43、44条和《注册会计师法》第21、22条规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如我国刑法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些都是典型的简单会计职务犯罪。

复杂的会计职务犯罪则是利用上述手段而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破产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碍清算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等等。

2.我国现行立法针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

2.1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

为了打击会计职务犯罪,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社会财产的安全,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

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加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对虚假出资、虚假报告、一妨害清算等会计职务犯罪相关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等;

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对从事会计、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证文件行为也规定了处罚措施,体现在第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在第1条后又增设了一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2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01条和第221条的规定,构成偷税罪,并根据偷税额的不同,对个人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最高可至7年,罚金为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对单位处罚金等。

2.2我国《会计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1985年1月2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法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共6章31条,它从会计根本性立法的高度对会计行为作出了系统规范,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此后,我国分别在1993年和199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1999年10月31日经过第二次修改后颁布的新《会计法》中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规定一些违法会计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新《会计法》第六章第42条规定:

(一)违反本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44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5条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会计法》对可能的会计职务犯罪某行为作了相关列举,并明确指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五十二条。

2.3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会计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各种核算制度及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

“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2月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处29万元以下的罚金。

《公司法》第208条、《证券法》第189条和第202条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会计职务犯罪与任何犯罪一样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相冲突的社会文化现象,而任何矛盾和冲突的产生都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职务犯罪也不例外。

3.1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外因——社会因素

3.1.1经济管理体制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财务管理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制和制约功能弱化,从而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从查处的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

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会计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

另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会计人员失去监管,致使会计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在现实中,常见的情况就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或者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导致无法对单位的财务进行控制、监督,使财务会计人员一手掌握财政大权,为会计职务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而另一种表现为,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或受某种利益的驱使,往往不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核算和监督职责,甚至设置障碍,由于自身不正对会计人员也就缺少监督,使得会计监督成为“空架子”,为犯罪埋下隐患。

形成了“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靠不住”,要么和单位的负责人关系密切,甚至同流合污,不能监督、不想监督;

要么做“冷板凳”,不敢监督。

对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的监督要在制度、人员管理上下工夫,岗位职责应明确清楚。

此外,岗位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化不高,规范化不强,不利用落实责任,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企业负责人的故意行为,他们大多采取在本部门内部设置多套账目,而且每个账目之间各自独立、互不牵扯,导致单位账目混乱,核算失控。

3.1.2文化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剥削阶级文化对我国社会生活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方面有来自人类现代文明和商品经济的新观念,如效率观念、竞争观念、民主法制观念等对我国社会生活的积极影响;

另一方面,也有来自剥削阶级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乘虚而入,成为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思想文化诱因。

另外,其他非文化现象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3.1.3法制因素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会计职务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但是,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的某种非法会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在寻找刑法依据时,《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如《刑法》中就没有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罪、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者填制会计凭证罪、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等。

这样就造成了法律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从而导致司法难以实施。

由此看来,对会计职务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已经显得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

其次,我国现行《会计法》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执行的操作性相对较差。

我国现行《会计法》中对会计概念指代不明。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等条款提及: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三条等提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张法律责任中提及“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等词汇,都没有量化,因此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细节。

《会计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这些条款可能造成违法人员寻找法律的空隙。

而且关于罚金方面金额过小,对于预期收入上百万、上亿的企业根本微不足道。

很明显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定刑罚威慑力不够。

主要表现在罚金的范围太大,灵活性太强,强制性差,犯罪份子利用活动人际关系等非法手段运行不正当规则达到减低罚金的目的。

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或者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会计职务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会计人员考虑可能受到主管领导及相关利害人的打击报复,进退维谷而知情不举。

3.1.4教育因素

有的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仅限于传达文件,没能结合《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对保障单位资金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

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基层领导认识上存在偏差,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重库款保卫、轻会计风险防范”的错误倾向,对会计部门舍不得投入,会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存在兼岗和混岗现象,使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制度难以落实。

随着业务的发展,不少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会计人员相继被选调充实到其他业务部门,而从未接受过会计教育和培训,缺乏会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人员又被安排和交流到会计岗位上,造成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下降。

有些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会计知识,法律观念相当淡薄,平时不注意政治和业务学习,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常发生会计差错事故,更有个别会计人员借工作之便,钻工作和制度的空子,肆意盗取资金,走上犯罪道路。

3.2导致会计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会计人员主体因素

近年来有的会计人员经不住种种诱惑,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其突出表现为做假帐。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

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

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

归纳起来,会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几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即私有观念的存在。

当会计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遍成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违纪者在心理上往往会发生一种正义与邪恶的矛盾冲突。

会计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帐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做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

有的会计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的情况,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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