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201749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docx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全

专精特新部分资料

一、定义

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涵与特征

(一)专业化。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

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

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

发展道路的现实意义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等自身不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需要,是实现我国产业组织结构升级的需要,是提升传统行业、培养新兴产业的需要,是发展新业态、创新新模式的需要。

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是广大中小企业实现发展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技术特色化和持久创新的现实途径。

一、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现实意义

  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现实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需要。

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主动的融入大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协作配套的体系,与大企业形成合理的市场分工,增强中小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和适应经济形式的能力,加快商业创新和合作模式的创新,更好的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填补市场的空白。

二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我国产业组织结构还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在一些经济规模要求较高的产业领域,产业集中度还相对偏低。

同时,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在规模经济行业促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集团,扶持发展大批具有“专精特新”特征的中小企业,有利于我国与早形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调发展、资源配置更富效率的产业组织结构。

三是提升传统行业、培养新兴产业的需要。

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企业的结构改造,应用先进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的产业,培养战略性的产业,加快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先进的比重和品牌的创造能力,节能减排,支持高成长性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发展新业态、创新模式的需要。

在信息咨询,现代物流新兴的行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十分活跃,大量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服务、新的商业模式都源自于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政策导向

  我国政府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予以重点扶持,通过多项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国发〔2009〕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国发〔2012〕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首度表述“专精特新”的提法,文件提出,要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

  2011年工信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两个规划。

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的中小企业专项规划——《“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把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作为“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基本原则之一。

规划把“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把进一步提高“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作为“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主要任务之一,把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的集聚发展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着力点,建立起企业间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努力形成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提出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目标任务,通过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规划认为从工业领域来看,坚持走“专精特新”之路也是工业中小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三、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的实践

  对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地方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的制订和认定,也有的地方通过开展“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继而扶持对应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

市十二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规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省和省分别制定了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各地相继将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作为工作重点,通过认定、扶持等措施,努力推动中小企业企业转型升级。

市规定把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中小企业列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

目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达到1008家,主要分布在制造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等行业,其中67%的企业达到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前十位或市场占有率前五位。

这些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据统计,2012年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达到2.7亿元,资助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360个。

市海淀区提出要鼓励各类主体围绕海淀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引进重点项目和企业方面,对年度新增投入给予贷款贴息和对运营单位进行奖励,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千人计划”企业进行的租金补贴措施。

省和省组织认定“专精特新”产品与技术,并将其纳入重点资金支持对象,通过认定、宣传和扶持,提高认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发挥认定产品生产企业的典型示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应用“专精特新”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整体素质。

省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251项,总投资247亿元,将加强对500户“专精特新”企业和1000户成长性小企业的培育。

市出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在开展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基础上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补偿机制、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等7项措施,对“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需求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难度增大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依靠低劳动力成本和外需拉动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管理,品牌,技术、资金等核心竞争要素的问题依然显著,特别是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人民币汇率变化等企业不可控因素对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发展方式面临挑战。

从制造业发展而言,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地位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前追后堵,发达国家不断推出利用新一代技术革命为引领的制造业提升措施。

从制造成本优势而言,发展中国家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制造水平,其制造成本优势已经显现。

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传统的长三角、珠三角中小制造等加工贸易企业受到巨大挑战,传统的外贸加工、集群发展、抱团拓展商机的做法已经逐步难以取得效果。

这些情况说明当前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难度在逐步增大。

  中小企业主动选择“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局限性加大。

“专、精、特、新”四个领域既有共性,也有不同。

共性是这些领域都以中小企业居多、这些领域的中小企业大多都面临一样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条件,而且这四个领域对一家企业或者一项产品(技术)而言,很多时候存在重合。

不同在于“专、精、特、新”作为四个发展方向而言,并不完全一样。

所谓“专”,其发展方向是要实现专业化生产或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对特定的用户、特定的产品和技术领域依赖性非常强。

比如一些专注于细分领域的供应链底层小企业,或者是专门为某类产品或者某几家企业提供专用材料或者配套件、易耗件的企业。

所谓“精”,其发展方向是要精心设计、精心制造、精心服务,打造精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些都需要投入,无论是研发技术、购买技术、投入新设备或者引进新人才都需要投入,否则没有附加值高的技术竞争优势,就只能走低成本策略,延续低端老路。

所谓“特”,主要方向是特色化,这个概念较为笼统,因为无论是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者是文化历史特点、地理环境、人群民族特点,这些都更多需要尝试和机遇。

“新”的概念更为笼统,基本就是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的畴,这些领域通常和高科技密切联系,需要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新”的特征。

  五、对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趋缓,产能相对过剩有所加剧,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

中小企业必须要坚定树立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的理念,坚持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方向。

建议中小企业要主动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保持创新能力的基础上构建竞争优势。

同时,要避免单枪匹马,积极加入区域集群、行业集群,实现规模协作配合或者供应链协作配合,增强抗风险能力。

  在保持创新能力的基础上构建竞争优势方面,建议中小企业树立创新理念,主动做到“专、精、特、新”发展。

“专”就是要行业或者产品聚焦,避免资源的多元分散,巩固在特定领域、特定客户群、产品技术、区域市场的专业技术领先优势。

“精”就是要不断实现技术和产品升级,服务并推动下游的产品和技术升级,从制造型向服务型升级、从耗能污染型向节能环保升级、从低端加工向高端研发升级。

“特”就是要保持特有技术、、专利以与产品性能、功能、包装、款式、服务等方面的独特性,不断丰富和完善品牌涵,不断增加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商誉,赢得客户长期认可。

“新”就是要积极关注专业技术的发展潮流,争取做到研发一代、制造一代、销售一代,与时推出新产品新技术,与时采用新的管理、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的模式,保持自身在专业技术领域的先进性,保持企业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先进性,建立长久的竞争力。

  在加入区域集群、行业集群,实现规模协作配合或者供应链协作配合方面,建议中小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区域集群和行业集群,积极进入大企业配套体系,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是要在适合发展的地区和区域抱团。

目前很多地区都积极引导具备地区发展优势的中小企业抱团发展、抱团入园,从而促进了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整合提升,实现产业资源聚集,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服务能力。

二是要与有一定竞争力的大企业配套。

制造业中小企业普遍还是以初级产品和附加值低的产品为主,在与大企业的配套合作中本来利润空间就不大,特别是大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波动时,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影响较大。

扶持中小企业更是需要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带动和盘活众多中小企业资源,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进一步延伸的集群方阵,才能形成足够能力抵御外贸回落、经济下行风险,保持地区特色产业的长期竞争力。

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围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围,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与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与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与时汇集涉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与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与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与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