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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基础常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文件编号:

LFD-AQ•004-2013

分发号:

编制:

安全部

审核:

批准:

 

2013-04-1发布2013-04-1实施

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日常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及公司财产,杜绝三违现象发生,本公司特搜集制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人人必须牢记遵守!

以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违章违纪人员严惩!

请各部门领导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安全部不定时提问,对于以下没有处罚条款的,将按照《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守则》执行!

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只要违反以下生产禁令和规定的均属违章!

炼油行业安全概况:

炼油装置主要设备有加热炉、塔、容器、换热器、冷却器、机泵、电气设备、仪表以及工艺管线等。

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一般都比较高。

在生产过程中,大部分设备工艺管线内部充满着油品、油气和溶剂油等易燃物,而且,都是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进行操作的。

由于设备、阀门、法兰、工艺管线等的泄漏和超温、超压、冒顶等等问题的出现,均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由于炉管结焦,设备机件的磨损、工艺设备和管线的泄漏,换热冷却设备的结垢,引起传热效率降低或者催化剂长期使用后活性下降,各种设备长期使用被腐蚀,需要进行鉴定。

装置运行一定时间后需要停工检修。

因此,炼油装置的安全工作,不仅是在生产时需要,在开工、停工、检修时同样也很重要,必须认真抓好。

1、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化工安全生产禁令是国家安监局颁布的,每条规定都是用献血或生命换取来的教训,在我们化工生产中需要人人熟知,才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其他不解问题详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酒后上岗,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和办公期间炒股,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生产操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违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违反规定用手触摸或代替工具接触机器设备的转动部位,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和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违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对未经停电或安全处理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违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电气运行维修作业和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严禁无票证作业,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生产区十四个不准

1、厂区内不准吸烟,禁止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区;

2、生产区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外人进入需登记;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溶剂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并禁止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固定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未经专门培训,不准操作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禁止违规使用。

13、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员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员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三、生产区作业十一个必须

1、临时接用电器设施时,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每天下班前必须对电器设施停电;

2、临时电器线路需跨路时,架空高度应在4米以上,过路敷设时必须穿套管保护并固定;

3、气焊时,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器,且两瓶应分开5米以上,距动火点7米以上;

4、明火施工作业时,必须清理周围可燃易燃物品,并配有灭火器材,专人监护,易燃易爆区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进入设备(包括容器)或污水(油)井、污水(油)池、烟道、炉膛等受限制空间内施工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或货场时,必须戴好阻火器,并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

7、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必须办理《临时作业许可证》,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

8、使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用后妥善保管在专门库房内;

9、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使用或装卸部门必须落实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10、进行吊装作业时,现场必须落实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1、凡涉及剧毒品、液化气体、硫化氢气体或公司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介质管道、设备等设施的拆除、清洗或更改操作方案等作业项目,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

四、设备检修维护作业的六个落实

1、检修设备前必须落实是否办理了《设备检修许可证》,各级人员签字并落实责任;

2、检修作业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

3、必须落实检修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必须落实检修设备或进入容器是否已停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禁止合闸”牌;

5、防爆区内检修设备时,必须落实所用工具是否达到防爆要求;

6、检修机泵时,必须落实出入口阀门是否关闭、挂牌,并确认是否内漏;

五、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机动车辆八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厂内机动车辆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8、严禁夜间在厂区道路上“无信号标志”停车。

九、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5、未办理“进入设备(容器)作业安全许可证”,严禁进入塔、容器、罐、反应釜、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制定可靠安全措施,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连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严禁临时用电;

8、未办理“动土许可证”,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十、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区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在生产区内进行用火作业;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化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十一、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十二、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

所,应停止作业。

十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严禁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装油品。

5、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主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十四、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

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

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抽样分析。

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

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气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

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

接电解气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5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

重新充灌反气作业时,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十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

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

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专项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到不渗不漏。

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

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手机、寻呼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要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

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N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Nm3。

15、凡储存液化气与瓦斯的容器、工艺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立消防通道。

既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与系统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点炉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内不积有瓦斯。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

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

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

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十六、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硫化氢中毒是我国石油化工企业急性职业中毒的最主要原因,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使其了解硫化氢的危害性,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硫化氢监测仪、安全防护器材的使用,掌握自救、互救知识,杜绝盲目施救。

(二)各车间应对装置内可能存在硫化氢的部位进行危害识别,定期对各部位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

(三)在有硫化氢产生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防硫化氢中毒的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酸性水罐等存在硫化氢放空的部位对员工进行教育,严禁私自攀登。

(四)配备必需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严禁单人或未配戴防护面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护面具。

(五)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并按规定定期检测(半年/次)。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方法和救护方法。

(七)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公司票证管理制度,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可燃气体、硫化氢检测),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八)在检查处理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的设备故障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且需双人作业,一人负责监护。

(九)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严禁排明沟。

(十)酸性气线、低压火炬线放空切水及火炬巡检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各放空必须接胶带引至距作业人员3米以外,并且现场要有人监护;疏通放空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铜管,且佩戴好长管式防毒面具。

(十一)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化工生产安全作业票:

安全作业票证是安全作业的根本,作业人员以后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票证管理规定进行办证,严禁无票无证作业,违者将按照公司十大安全生产禁令处理!

第一章高处作业制度

1、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的高处作业。

2、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4.1.2《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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