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晋级考试司法警察复习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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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破浪之作。

科学发展观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最新之作,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高点,是中国共产党人继续进行理论创新的新起点,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

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2、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这一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理论,是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它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二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十七大的主线和灵魂,它不但统领报告,而且贯穿报告的方方面面。

学习十七大精神首先第一位的就是学熟、学深、学透科学发展观,只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掌握和贯彻好十七大精神。

3、十七大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

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的奋斗目标和“五项新的要求和具体目标”。

这个一大五小的奋斗目标,是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创造性提出来的,应该说目标清晰明确,要求具体详实,美好蓝图令人向往。

在13年后这个目标实现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

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

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

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

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4、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握一条主线,即:

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工程的主线。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业务知识部分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摘要)

第十条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

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

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

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

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

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

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

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

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

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

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摘要)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

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

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六)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

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

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

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

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不得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

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第六条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每名被告人应由二名司法警察监控。

遇有女性被告人时,应由女司法警察监控。

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要注意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

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脱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摘要)

第三条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

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

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

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

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

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九条 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席地坐卧;

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摘要)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它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摘要)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

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

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

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

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

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

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

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

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

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将被告人押人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

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

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

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

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

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

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第九条案件开庭时,司法警察应当密切观察被告人的动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暴动、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如遇旁听席哄闹、骚乱等突发情况,应严密控制被告人,严格履行法庭押解职能,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摘要)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

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

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

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摘要)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

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

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

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

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

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

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

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民法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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