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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素质与监狱执法水平的探析

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与监狱执法水平的探析

(内蒙古监狱工作协会2016年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讨会征文)

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教育科郑懿堂

【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工作。

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监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同年9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同时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沿用了40年,我国的监狱工作也在封闭、粗放、经验型管理的状态中运行了40年。

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罪犯权利保障才有了质的飞跃。

《监狱法》第3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法规的贯彻落实由监狱人民警察具体实施。

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是监狱执法水平的具体体现。

这就要求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因为这是国家的需要;是监狱工作的需要;更是被改造罪犯的需要。

【关键词】监狱职能、警察素质、人权保障、法治、教育、改造

【正文】

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分布着670多所监狱,这些监狱关押着大约300多万的在押犯。

监狱是执行国家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机关。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管理和改造的目标和责任。

而负责和具体实施改造罪犯过程的主体是监狱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是监狱执法水平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是衡量监狱文明执法水平高低的依据。

一、监狱的职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工作。

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

刑罚是国家对公民最严厉的处罚。

在监狱执行的刑罚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

而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通过监禁和监管的方式实施的。

监禁是将罪犯的活动严格限制在监狱内,即在监狱内的常设监管区域内对其人身与社会相隔离。

这对罪犯的心理可产生巨大威慑作用。

使罪犯感到失去自由的宝贵和国家的强制力量、法律的威严。

监管是对罪犯在监狱内的活动范围、活动时空、活动内容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我国监狱内有三种基本的罪犯服刑改造活动现场,即:

罪犯生活现场、劳动现场和学习现场。

二、监狱的法治逐步完善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监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同年9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同时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沿用了40年,我国的监狱工作也在封闭、粗放、经验型管理的状态中运行了40年。

监狱那时的管理方式就是罪犯“不跑、不死、不出问题”为原则。

监狱内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牢头狱霸让新进入牢房的罪犯面对墙壁罚站。

对着尿桶闻尿骚气味叫做看“黑白电视”,对着粪桶闻粪臭味叫做“看彩电”,而且不准离开尿桶和粪桶半步直到放风时令其倒出尿粪为止。

吃饭时,牢头狱霸先吃其他人站着看,牢头狱霸吃饱后再由其他犯人依次吃,新进监犯最后吃。

其他犯人吃完了无剩饭时新进犯就只能饿着。

新进犯人稍有不满眼神牢头狱霸便指挥其他犯人对其进行乱揍(殴打),直到被揍犯人“听话、服从”为止。

犯人家属给犯人送去的饭、生活用品和衣服,要由牢头狱霸先吃、先用、先穿之后所剩无几才归犯人。

虽有家人接济但犯人还是干饿着、干冻着。

罪犯吃不饱“馋监饿劳”的说法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是常有的事。

罪犯吃不饱常饿肚,但罪犯的劳动量不会减少。

在季节性农业生产和重工业劳动如,煤矿、砖窑、开矿修路等生产中,监狱为了抓产量、抢工程进度让犯人超强劳动。

造成很多罪犯因体力不支产生疾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而造成死亡。

罪犯在《监狱法》颁布之前几乎没有切实的人权保障,打骂、体罚、侮辱罪犯的现象比较严重。

因此,罪犯为了逃避监狱的恐怖环境,想方设法不惜采用一切手段越狱逃跑。

有的个别罪犯竟采取吞牙刷、吞剪刀、吞筷子以及用锐器割腕等自残行为,争取保外就医以便寻找机会逃跑。

监狱在普通民众眼中是坏人集中的地方。

长期以来监狱充满了神秘、威严和恐惧。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监狱就是黑暗、腐败、残酷、肮脏的代名词。

人们认为罪犯是罪恶的化身,监狱惩罚罪犯是应该的,是无可非议的。

新中国成立后,罪犯权利维护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毛泽东主席在1959年8月10日接见某国家议院代表团谈话中指出:

“对依法办的人,在法律范围之内,不能像过去反动统治一样,将被压迫的劳动人民置于死地。

我们是劳动人民政权,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就是人道主义精神。

尽管他犯了罪,但法办以后还要改造他。

”毛泽东主席在1960年10月22日接见美国记者斯诺时说:

“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

”毛泽东主席的这一指示成为中国监狱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现在的监企不分的体制就是依据这一指示建设起来的。

但是由于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建国初期罪犯的权利保障状况并不理想,出现了由于超强体力劳动而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

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罪犯权利保障才有了质的飞跃。

《监狱法》第7条规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的这一规定确定了罪犯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人格名誉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减刑假释权、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得到了有效地保证。

监狱能否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监狱法》用监狱法的规定来管理和教育罪犯,这是考察监狱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准。

三、监狱对罪犯的分类和监狱警察的配置

监狱怎样才能达到《监狱法》第1条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呢?

那就是要采取《监狱法》第39条的规定: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40条规定: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监狱又可将罪犯分成:

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分别进行关押和管理。

对罪犯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罪犯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才能有效地针对罪犯的犯罪特性进行管理和教育改造。

为了便于对罪犯的有效管理,我国监狱对罪犯采取的是军事化管理方式和借鉴了军队的编制方式。

监狱相当于团、监区相当于连、分监区相当于排。

在这个系统中,监区(大队)是对罪犯进行组织管理的基层单位,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决定着罪犯组织的基本活动内容。

分监区(中队)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工作层面。

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保障的基本单元。

所以分监区进行组织管理就是我国监狱组织管理的重点和核心。

配置足够警力是保证罪犯改造的先决条件。

监狱根据布设合理、职责明确并协同一致的原则。

在罪犯的活动现场配备相应的足够的警力,将警察与罪犯编在一起,由警察负责对罪犯的直接领导工作,这是教育、改造罪犯保证监狱安全的要求。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区、分监区人民警察的配备,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民警察总数的60%。

也就是说监狱的人民警察60%要到罪犯活动、生产、工作的现场。

警力要向第一线倾斜,以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监狱法》第18条规定: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予以没收。

”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坚决执行这条规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监狱中的人民警察包括:

外围警戒警力、监内看守警力、管教警力、师资生产业务警力和备勤机动警力。

这些警力在监狱内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要到岗到位,还得积极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脱岗失控。

监狱只有这样配置警力才能有效地保障改造罪犯的效果,才能保证监狱安全。

这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罪犯实施的改造。

在对罪犯改造时要时时对罪犯实行监控,谨防罪犯发生《监狱法》第42条、第45条、第46条所出现的情况。

更应严防发生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所出现的干警被杀押犯脱逃的恶性事件。

四、监狱对罪犯的刑罚和教育

《监狱法》第3条明确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最终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执行刑罚不再单纯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

劳动不仅体现监狱对罪犯的一种改造义务,同时也成为了一种权利,一种罪犯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一种政府必须给罪犯提供重新社会化的条件。

以使罪犯人人都应当具备创造社会财富和谋生的手段。

通过劳动可以加深和提高罪犯对社会和自我的认识,从而不断增强改造自我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如,我所在的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为罪犯提供学习服装加工技术、汽车坐垫编织技术、手套生产技术等劳动技能,其真正目的:

一方面使罪犯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通过劳动使罪犯能学到一定的技术,刑满出狱后能在社会上有生存的空间、便于生活。

更深层次的目的则是:

将罪犯改造成为不与社会脱节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且不致再次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

在狱内服刑的罪犯除了有劳动权利外,接受教育改造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

因为罪犯具有重新社会化的需求,政府为其重新走向社会必须提供教育的权利。

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定的义务,必须予以重视。

监狱要建立以思想教育为重点,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对罪犯实施教育应以政治教育为主,教育内容包括:

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见《监狱法》第62条)。

实施文化教育要分档次分别施教:

可包括小学及初高中教育,自考成人教育等。

技术教育:

一方面要针对监狱生产培训罪犯生产技能;另一方面要针对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求加强开展其他项目的技术教育。

如,电工、理发、厨师等技术,避免罪犯被释放后因无生存技能而导致重新犯罪的可能。

现在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是:

①思想教育内容空洞,方式单一;②文化教育层次低、课程少。

现在的监狱罪犯大多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由于受师资、经费、设施等的限制,如何提高罪犯文化教育的档次水平是监狱文化教育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③在技术教育方面,由于我国监企不分的体制,技术教育范围窄,针对性差,不能满足罪犯刑释后就业的需要。

因而对罪犯技术教育项目少,内容浅,实践性差。

监狱应急需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改善目前的这种状况。

建议监狱应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对罪犯进行技能教育,让罪犯真正学到一技之长。

五、依法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罪犯行使其合法权益,应当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材料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监狱法》第22条“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狱根据《监狱法》第23条的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传递不得扣押。

”根据《监狱法》第24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狱再根据处理结果通知罪犯。

监狱根据《监狱法》第29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㈡检举监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㈢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的;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㈤在抗拒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百分考核是激励罪犯提前出狱的好方法

通过百分考核法对罪犯予以奖分,而罪犯积累的奖分就是其减刑假释的基础。

百分考核法是对罪犯改造情况进行考核的具体化的方法。

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详细内容如下:

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考核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一)遵守服刑人员基本规范方面的要求:

1、拥护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纪律;2、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3、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4、文明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5、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6、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要、借用、交换、传递钱物;不偷窃、赌博;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二)在生活方面:

考核罪犯在遵守生活规范和良好行为养成方面的实际表现。

(三)在学习方面:

考核罪犯能否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是否端正,能否遵守学习规范、考核成绩是否合格。

(四)在劳动方面:

考核罪犯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1、考核劳动态度方面:

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和劳动定额;

2、考核劳动责任感方面:

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循劳动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3、考核节俭品质培养方面:

物质消耗不超过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4、考核遵循劳动规范方面:

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

(五)考核罪犯是否达到文明礼貌的要求:

1、爱护公共环境。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2、言谈举止文明。

不讲脏话粗话;

3、礼貌称谓他人。

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的礼貌称谓;

4、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绰号;

5、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应起立致意;

6、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这就要求人民警察深入实际,了解每一个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

亲自掌握、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做到“四勤”即,脑勤、嘴勤、手勤、腿勤。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考核和评审不能只相信某一种方法,要尽可能使用多种方法,以便相互印证,对罪犯作出综合评断。

促使罪犯养成积极接受改造,以获得行政奖励或刑事奖励的积极服刑行为。

监狱系统在2000年左右实行狱务公开以后,罪犯每月的奖分和呈报减刑情况都要公示。

罪犯的奖分积累情况和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不仅管理人员知道,其他罪犯也清清楚楚。

避免了暗箱操作和投机取巧的可能。

这种奖分制度极大地提高罪犯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的积极性。

也遏制了以前存在的不正之风。

为提高警察素质也提供了条件。

凡月度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均满基础分的,其超分可计入累计积分。

有再犯违规性质的行为的,从重扣分。

凡有劳动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考核。

无工时定额的参照考核内容,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以前的积分一律取消。

处理后经三个月的考察,再重新计分。

累犯重罚、悔过重奖,严重违纪从重扣分,对于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奖分及物质奖励。

通过这样的划分,就将对罪犯的考核具体化、明确化、客观化,便于对罪犯考核的具体操作。

尽可能地减少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考核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管理人员根据罪犯每月各项表现给予不同的奖分。

监狱对罪犯的每月奖分是1-3分不等。

当奖分积累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呈报减刑或者假释。

现在我们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的规定:

当奖分达到60分时就可以记一个功,3个功就可以为罪犯呈报减刑1年,每月满分为20分。

一般情况下,罪犯在狱内服刑1-2年就可以为罪犯呈报减刑1年。

通过上述罪犯考核的具体内容,可将罪犯的改造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大部分。

思想改造方面(55分)包括:

认罪伏法、遵纪守法、三项学习、生活秩序四个方面。

劳动改造方面(45分)包括:

完成任务、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文明生产四个方面。

(六)年终评审

每年年终对罪犯进行一次评审。

每年的年终评审,是对罪犯过去一年内的服刑改造表现的全面的审查和认定,其内容包括:

罪犯的认罪伏法表现、遵守纪律表现、劳动表现,接受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情况和本年度奖惩情况。

年终评审的程序是:

罪犯自我总结;小组评议和分监区、监区审查;制作年终评审表;报监狱审批。

年终评审表要装入罪犯服刑档案,是罪犯档案的必备材料,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年终评审表是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在监狱的实际工作中,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和年终评审等方法是结合起来使用的,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罪犯的真实表现。

考核和年终评审相互补充,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罪犯考核体系,达到科学、全面、准确的揭示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发挥考核在监管改造中的作用。

《监狱法》第30条规定“减刑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经过专家调查得知:

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包括:

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

一般情况下他们都能够得到减刑假释。

死缓或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14-18年即可释放出狱。

减刑假释是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而定的。

司法部2005年进行过一次调查,发现很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罪犯都只关押15-16年就被释放出去了。

我国刑法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进行了规定,刑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

”根据这一规定,死缓犯最低要在监狱内服刑14年才可以出狱,无期徒刑犯最多要服刑12年。

上述减刑的依据,是根据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考核结果所决定的。

七、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是决定监狱执法水平高低的关键

《监狱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5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我国监狱将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统一编制在同一个正式组织之中,生活在同一个集体之中。

管教一线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同罪犯的密切接触之中逐步地、分别地、有意识地确定最佳管理距离。

既不至于过分地混同而失去相互的界限,也不能过于疏远而难以实施教育改造。

要把握管理的“最佳度”,这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把握好距离。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的“人的工作”。

在这一教育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是起到了集教育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于一身的重要作用。

实行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编在一起的组织管理形式,不仅密切了人民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使监狱人民警察就在罪犯之间。

这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有一定的督促作用,用以推动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在分监区从事罪犯组织管理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应当是“专家型”人才。

怎样才能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呢?

作为监狱人民警察,首先必须学习《监狱法》等相关对改造罪犯的国家法律、法规。

用《监狱法》来管教罪犯,然后再学习改造罪犯涉及到的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犯罪学等多门学科的专业知识。

这是为了高质量地完成对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

通过不断地对这些相关知识的学习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水平。

建议监狱尽量采购这方面的书籍发到监狱人民警察手中,以便他们抽空学习。

也可组织集中学习,以便尽快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在业务素质方面:

监狱人民警察也必须学习、掌握犯人在生产中的技术、流程。

要明确掌握罪犯在生产中出现的残次品与合格品的比率。

罪犯生产的产品、数量、产值要做到心中有数,给罪犯打分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在对罪犯的管理方面:

监狱人民警察要按照《监狱法》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根据这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将罪犯的情况如:

刑期、年龄、爱好、出狱后的打算、喜欢学习的项目等搞清楚,分类进行安排相关劳动。

根据《监狱法》第64条“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为罪犯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为了能达到这个目的,监狱应当根据《监狱法》第66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的规定。

监狱应当尽快落到实处。

监狱根据第65条的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也是强调为罪犯释放后给予生活出入的要求。

衡量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应当首先克服监狱人民警察中存在的少数干警“责任心不强、爱岗不敬业、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职、工作不积极主动、不敢管理、不想管理、讲工资待遇多、讲奉献少、传播不利消息、爱讲牢骚话、不善学习、业务能力差、工作无效率”等。

更不允许监狱人民警察违反监狱法第14条的下列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亲属的财物;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㈣侮辱罪犯的人格;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㈥为谋取私利用罪犯提供劳务;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息或者物品;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㈨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表现都反映了有些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低下的情况。

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做到《监狱法》第13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人民警察只有按《监狱法》第13条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不出现《监狱法》第14条的行为。

工作积极主动、兢兢业业,这才能显示出监狱人民警察的高素质。

由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来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就能将监狱管理好。

监狱人民警察绝不能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

如,任意缩短罪犯的休息时间,任意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

这种做法不能体现个别监狱人民警察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相反是给罪犯加长劳动时间,侵犯了罪犯的休息权。

这反映了个别人民警察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是反映警察素质低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个别警察指使罪犯做有损人格的工作如,洗袜子、擦鞋、叠被子之类的私利性质的工作。

这种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变相施行提法罪犯的一种表现。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的个人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着监狱的权力。

监狱人民警察的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监狱,行使着国家的权力。

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充分反映在每个监狱人民警察方方面面的行为上。

同理可知,监狱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就反映在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上。

只有提高监狱执法水平才能避免出现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的“警察被杀,罪犯逃跑”的恶性事件。

综上所述,尽快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法律:

这是国家的要求;是监狱执法水平的体现;更是被改造罪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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