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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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设计阶段的设计变更及施工阶段的较大、重大变更的管理由我公司参照住建部门要求进行实施;

施工阶段的一般性工程变更量多面广,我公司进一步细化管理,下述各章节侧重于施工阶段的一般性工程变更管理。

各参建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阅读,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逐项进行现场核对,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工程变更申报,以利工程顺利进展。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与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施工设计图等相比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数量等作出改变,并最终导致合同工程计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单价或总额价的变更。

第四条业主、监理、设计或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分类与控制

第五条按是否需要修改原设计,将工程变更分为非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两大类。

凡不需要修改原设计的工程变更,如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与设计图示工程量不吻合引起的工程数量自然增减、按合同规定进行的价差调整等为非设计变更;

凡需修改原设计、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的则为设计变更。

非设计变更是按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必要修正,可按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管理,要重点控制好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为估列量的工程项目和涉及价差调整的工程项目。

对于工程量为估列量的工程项目(如抛石挤淤、软基处理等项目),必须加强现场收方管理,收方单上要求至少两名以上的监理人员同时签字认可,业主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价差调整,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

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必须严加控制,承包人办理设计变更,必须要有设计、监理、业主及承包人各方必要共同签认的工程签证单,或由监理、业主单位形成的工程变更会议纪要,或经业主签发的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或与该变更项目有关的报告、联系单且经监理和业主批复等依据资料。

我公司所管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项目变为明确的对应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相邻项目间范围划分不清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9、合同清单外零星项目的,可适用于签证。

第六条按照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及涉及的变更增减金额,可将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房屋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改变的;

2、包含以上变更,且由于设计方案变更的总的造价超过相应项目变更范围的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第八条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2、审批项目路面结构类型或厚度发生变化的;

3、包含以上变更的,由于设计方案变更总造价超过其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10﹪的。

第九条一般设计更增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归入一般设计变更,包括:

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

2、涵洞、一般性桥梁的座数、跨数、跨径、位置发生改变、基底超深或加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配合比或局部段落结构厚度发生变化的;

4、其他建安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量多面广,为便于分级管理,按变更增减金额再细分为以下五类变更:

1、Ⅰ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变更(结构型式、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2、Ⅱ类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增减在5万到20万(含2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技术标准的变更项目除外);

3、III类变更:

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以上(不含20万元)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变更;

4、Ⅳ类变更:

凡是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在原合同清单中又没有清单单价的变更。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的变更或原施工单位无过错的变更设计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后的施工。

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业主将另行安排。

对于规模较大或由于原施工单位有过错所引起变更的施工,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另行组织招标也可邀请项目中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实力的、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对于由原施工单位的过错所引起的变更施工,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变更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关于变更的分级、分权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审核和分级、分类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项目业主按分级分权进行审批,必须有相应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报告批复、联系单批复等支撑材料,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审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变更增减金额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Ⅰ类变更,由工程部负责审批,总工办备案;

2、Ⅱ类,由业主工程部、总工办、业主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3、III类变更,由业主总经理负责审批;

5、Ⅳ类变更,包括新增工程项目单价变更或合同单价变更,由业主总经理负责审批。

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变更一经提出,首先由监理办估算出变更增减金额,并按照上述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通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主持召开有承包人、监理、设计、业主(以至上级主管单位及部门)等有关各方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的论证会,共同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后若认为变更方案必要可行,则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如需要)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及时根据相关的变更依据资料(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批复、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完善工程变更资料并报批。

变更审批程序,采取逐级上报审批制,按承包人→监理办→业主现场代表→业主工程部→业主总工办→业主项目分管副总经理→业主总经理→上级单位或部门的流程,由低到高至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止。

各级审批部门按上述权限进行变更的审批,并对审批过的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对属本级审批权限内但认为有必要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的变更,本级审批时签明原因后可报上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也可邀请上级审批部门参与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新增单价变更,除业主事先下发有单价者外,按IⅤ类变更程序办理。

新增单价项目应按其工程内容所属清单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组价原则为新增项目分析出合理的单价,单价分析复杂的,还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该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承包人报送的新增单价申请和单价分析资料,监理办应核实相关工作量,并对单价组成进行初审,跟踪审计单位并根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审核出新增单价(须附上详细的单价审核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业主现场代表、工程部、总工办分别从现场、施工技术、合同管理方面对监理办、审计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或认可,然后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认为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新增单价的组价审核原则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的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应保持单价不变,若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按类似的项目单价经换算后确定,清单中没有单价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新增单价组价原则进行审定。

任何变更的提出均不影响原合同的执行,不能免除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和责任,凡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而承包人在投标时又未考虑到的费用或风险,以及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自行承担的费用或风险,仍应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不得借变更之机转移给业主。

第十六条对变更增减金额不大但新增单价组价时采用了补充定额的变更,若业主认为有必要,可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定额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概算、预算及投资,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费用的增减情况估算,以及对应各级的费用估算审核、现场会签单或确认纪要或批复文件或业主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原则上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出图,为不影响工期,对Ⅰ类变更和方案比较明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可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以往类似工程经验或套用相关标准图做出变更设计图,但须经总监、设计后期服务中心或设计代表(根据各设计院规定的相关权限确定)签字盖章认可,对Ⅳ类变更和方案不太明确的Ⅱ类、Ⅲ类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必须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业主委托完成变更设计图,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究竟由谁来出应在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变更会议纪要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积极联系,认真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增加的工程不予计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变更方案,必须以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如需要)或业主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的阶段性进展,承包人要及时(半年内)清理出不再实施的工程细目多余工程量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负变更。

第六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和变更设计质量负责,派驻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业主代表处、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工程变更问题。

第二十六条凡属设计不合理或现场与设计不符的,或施工图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的,由业主会同设计代表、监理与承包人一起现场讨论确定处治方案,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监理或业主出具的会议纪要(如需要),若需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的,原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修改完善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图,以满足施工需要。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对业主提交的任何一份书面通知均需有明确、正式的书面回复,如需变更的(包括设计单位自己发现原设计存在错漏需修改或补充完善设计的),则需按正规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出具资料,由业主审批后转监理和承包人实施。

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损失费用的5%以内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设计单位过错而造成的设计变更,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无条件免费承担。

同时视其错误的程度给以相应比例的经济处罚,严重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其余的变更设计业主将根据原设计单位的实际能力和售后服务态度确定并酌情支付变更设计费用,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对工程变更资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且最终的变更增减金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方案提出阶段所预估的变更增减金额之内,若超出较多,则应分析原因,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资料要齐全,包括:

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监理、业主单位出据的会议纪要或业主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业主有关批复、工程变更内容汇总表、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表(含汇总表)、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若有新增单价项目,同时应有新增单价分析资料,组价复杂的还应有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过的新增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价细目的工程量计算等资料)、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等)、工程变更设计图(隐蔽工程还必须附上隐蔽部位的照片、短片等)、总监办签认的相关依据资料、表格、方案确认的纪要或正式批复等资料应齐全。

若资料不齐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有权拒绝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或责成承包人限期补齐资料。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工程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原设计图(如有)及变更设计图。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资料的装订顺序为:

新增单价审核表(如有)、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审核表、工程变更内容明细汇总表、、工程量计算审核表、工程变更通知单等支撑资料、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其他附件资料如新增单价预算资料(如有)以及其他资料。

工程变更资料应规范地装订成册后(较厚的须打孔装订),再报送各级审签。

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资料必须采用A4纸、附图采用A4或A3纸,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必须全部采用电脑制图及打印相应资料。

凡因填写不认真、资料报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覆盖原申报文字,可在旁另行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更正时间和更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所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肯定,同意变更方案应签“同意”,不同意变更方案应签“不同意”并提出不同意的理由。

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合同及技术规范和相应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令的附件资料(图纸、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单价分析等)应完整、清楚、准确、有序。

涉及工程量、单价、金额的资料,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变更申请和其附件依据资料应按要求办理,资料(承包人申请、监理意见、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批复等)必须清晰,禁止使用多次的复印件、传真件等,凡涉及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以外单位的确认附件也应文本清晰、图件签字齐全、盖章有效。

否则,其资料不得纳入变更。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变更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填报工程变更资料份数:

一式四份(承包人二份(一份送审计、一份装入竣工资料备用)、监理办、项目业主各一份),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签字齐全的变更令,由项目业主工程部、总工办登记留存后再返回监理和承包人各一份内份外,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工程变更的编号,各合同段分别按1、2、3……顺序编号,变更类别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中的“Ⅰ类变更”、“Ⅱ类变更”、“Ⅲ类变更”、“Ⅳ类变更”。

第四十条承包人、监理单位、业主等都应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包括正处于方案讨论、论证阶段的变更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月报表”,由总监办汇总后于26日前报业主总工办核实,业主每季度将台帐核对更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批

第四十一条正常变更方案的审批:

对正常变更,经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在现场确定变更方案后,现场填写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由监理单位或业主出据会议纪要或由业主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应及时根据确定的变更方案,编制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原则上应根据变更类别逐级上报至审批权限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四十二条紧急抢险变更方案的审批:

紧急抢险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若推迟变更,将给国家、社会或项目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如隧道坍方)。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不分变更类别,监理工程师应在电话通知并征得项目业主相关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处理工作,但须同时安排人员做好现场拍照或录像工作,以备事后查证。

项目业主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紧急变更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承包人到现场对已实施的紧急工程变更予以确认或视情况另行商讨变更方案,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签单或由监理单位形成纪要,经项目业主负责人同意后,工程可立即动工。

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的形式审定变更方案可行时,经请示上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也可先行动工。

设计变更方案一经确定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编制设计变更资料,逐级上报审批或签认相应补充协议。

第四十三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时限:

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及时编制正式的变更设计资料,将装订好的工程变更资料及其附件资料于7天内上报审批。

在正常情况下,监理办7天以内进行审核转报,业主代表处收到《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后7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业主工程部、总工办、总经理14天内应进行批复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变更自确定方案之日起应在2月内完成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方案经批复或确定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变更令。

第九章工程变更量价审核及违约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承包人在上报工程变更资料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监理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时,对每份工程变更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确保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对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方法(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过程的也要逐一核实,保证变更工程数量计算的准确性,对每项新增项目单价,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预算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表、工料机单价、取费费率及下浮比例等)、投标承诺等进行计算审核,不得将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业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理合同及相应条款规定,认真履行监理的造价管理控制职能,并对自已审核签认的资料负责,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必须经得起业主、审计部门的审查,若经业主、审计部门审核后发现有错漏必须予以纠正,并将审减量差、价格差、金额差作为考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业主在变更审核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特别是对于软土路基处理、桥涵挡护、房建桩基等结构物基底超深、路基坍方、滑坡处理等易于隐蔽的变更工程,业主将重点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必要时还可委托专业的检测单位采用钻孔、超声、雷达等方式进行检测。

任何隐蔽工程收方记录以及变更方案工程量计算书或收方书上须有至少有两名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监理单位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合同(包括施工和监理合同)有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则按如下处理:

全额扣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并对承包人处以虚假工程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监理单位签认后的工程变更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监理签认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项工程的变更,无特殊理由承包人不得多次变更,也不得人为将单项工程的一次变更肢解为多个小变更。

第四十七条在申报变更设计资料中,若承包人冒充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业主人员签字,除申报工程变更不予认可外,并按申报金额处以等额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我公司所管建的高速公路中,各参建单位以申报签批工程变更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将对参与单位各处以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奖励

第四十九条鼓励施工、设计、监理、业主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优化完善设计,提出更好的设计方案,并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环保需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功单位和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所有有跟踪审计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审计单位介入,审计单位并对相应变更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德溪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在我公司所管建建设项目变更活动中实施,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此细则,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工作用表,切实保证按本细则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附件:

1、变更审批表格;

2、德溪公司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德溪公司现场变更会签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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