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兼业代理在市场准入和后续日常性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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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兼业代理在市场准入和后续日常性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寿险公司个人代理实现保费收入100.85亿元,银邮代理实现保费收入110.98亿元,在总保费中占比分别为45.74%、50.34%,增速分别为14.62%、12.69%。

四是部分寿险公司期交率较高。

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和平安人寿三家公司新单期交率分别达到49.94%、46.85%和45.9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约20个百分点。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逐步提高。

一是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发挥。

2009年,全省人身险业务赔付支出59.04亿元;

各人身险公司累计承保6441.4万人次,承担风险保额4.08万亿元,积累各类准备金615.19亿元。

特别是中国人寿鸡西分公司为鸡西“7·

22”重大矿难及时理赔260万元,得到当地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二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已有6家保险公司获得试点资格。

2009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132.87万元,同比增长271.43%;

承保39.8万人次,同比增长74.54%;

全省有923个行政村实现了整村参保,覆盖面大幅提高,同比增长287.82%。

三是保险业受托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取得突破。

中国人寿东宁支公司承办8.6万人参加的东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规模830万元,为保险业参与医改积累了有益经验。

四是企业年金业务持续发展。

2009年,中国人寿、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人寿4家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1.22亿元,投资管理资产7.62亿元,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四)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明显加强。

防范风险工作有效开展。

一是扎实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贯彻落实保监会2008年97号文件精神,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建立了收付费管理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持续跟踪各寿险公司收付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了收付费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司,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2009年12月,全省寿险公司个险业务保费转账率约为86%,较收付费制度改革前提高了28个百分点;

退保金和保险金的转账率分别达到97.36%和96.42%。

二是密切监控退保风险,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稳定。

建立了退保周报和退保问题月度分析制度,掌握退保的总体情况和各种异常变动;

实行专管员制度,对重点公司、重点业务加强监测;

对个别寿险公司投连险退保率偏高问题及时预警,避免非正常退保事件发生。

三是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推进投保提示制度,对哈尔滨市各寿险公司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部分公司并未执行有关风险提示语句抄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公司严格执行;

妥善处理销售误导投诉案件,化解了销售误导风险。

四是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行业形象。

鹤岗“11.21”矿难事故发生后,保监局迅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理赔工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指导保险业及时赔付50.97万元,省长栗战书亲笔批示:

“工作及时,为稳定做出贡献,也为遇难矿工家属送去了温暖。

谢谢!

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

一是对21家人身险分支机构开展了银保业务、数据真实性、意外险业务和收付费现场检查,对各公司存在的虚列费用、财务和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管控乏力、不严格执行监管规定、仍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等问题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是积极与银监局、商业银行沟通协调,推动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黑龙江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2010版),召开了规范发展银保业务工作会议,明确了规范发展银保业务的措施和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各寿险公司与各大商业银行就签订2010年银邮代理业务协议问题进行磋商,为2010年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奠定了基础。

继续推进分类监管。

一是对开业满三年的6家寿险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对风险等级高的公司实施了严格监管,提高了现场检查频率。

二是启用寿险业务风险监测系统,按月监测寿险公司业务风险,全面掌握各公司业务风险情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

三是制定并下发《黑龙江人身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实施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估的实施方式、评估结果的报送、评估档案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内控评估工作走过场,使各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多次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宣导保险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险业的发展,重点做了两项工作:

一是指导行业协会与地税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了哈尔滨市道里地方税务局要求寿险公司补缴近千万元防洪保安费难题。

二是加强与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组织召开省医改办代表出席的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座谈会;

汇报黑龙江省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医改意见的有关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结构调整须进一步深化。

2009年各寿险公司结构调整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业务结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新公司。

一是部分公司对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优化、在优化中提升”的发展理念。

二是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较低。

2009年人身险公司意外险、健康险和普通寿险实现保费收入45.07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0.44%,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其中普通寿险新单保费收入2.27亿元,同比下降50.49%。

三是过度依赖银保渠道和单一产品,短期内抢占市场,存在大起大落风险。

一些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二)数据不真实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套取资金,如虚列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使用费等,个别寿险公司甚至利用虚假发票、作废发票报销费用,形成小金库和账外账,涉嫌商业贿赂和职务侵占。

二是有的寿险公司为完成省公司或总公司下达的保费任务,虚构被保险人或长险短做、协议承保、承诺固定收益,甚至经总公司同意,贴费开展虚假业务。

三是个别寿险公司为了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分渠道保费任务,随意调整各渠道保费收入,将银邮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分别划归不同渠道,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恶性竞争问题比较严重。

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以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突出反映在银保业务上。

从支付方式看,有的直接以现金的方式给银行柜员支付账外手续费,还有的采用给银行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组织银行相关人员外出旅游、奖励培训名额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从资金的来源看,有的挪用其他销售渠道费用,有的通过虚列费用、坐扣保费、撕单埋单等违规方式套取费用,用来补贴银保渠道高额的手续费支出。

这部分银行大账之外的手续费是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部分,也是销售误导、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诸多问题的根源。

各保险公司围绕手续费展开的恶性竞争,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自身缺乏综合实力,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严重、销售渠道单一。

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合作意识亟待加强。

在意外险、企业年金等其他领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恶性竞争,如个别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投标中压低管理费率,导致全行业利益受损。

恶性竞争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导致银保业务持续亏损,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销售误导问题屡禁不止。

一是擅自印制宣传单。

个别寿险公司在银行营业大厅张贴用白纸自制的宣传单,宣传单上无公司名称、无产品名称,仅用醒目字号写着“新型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到期11.5%的收益”。

二是寿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鱼目混珠。

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的寿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着装与银行职员极为相似,从不主动告知客户自己的身份,老百姓误以为是银行职员,存款稀里糊涂地变成了保险。

三是银保销售时,套用存款概念,将期交产品讲成“零存整取”,片面宣传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隐瞒退保损失,客户退保时才知道“提前支取”损失很大,引起客户强烈不满。

四是产品说明会缺乏有效管理。

个别寿险公司雇佣专人随机拨号,用赠送礼品来引诱消费者参加产品说明会,甚至以赠送高价值礼品来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混乱。

一是盲目铺设机构。

大部分公司一进入市场就开始到处挖人,物色分支机构筹备人选,对市场缺乏深入调研分析,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导致部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困难,业务发展举步维艰。

二是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

有的寿险公司未建立分支机构档案,家底不清。

随意迁址、撤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依然存在,多数寿险公司对营销服务部缺乏有效管理,撤换负责人不及时报告,一人名义上兼任多个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实际不符。

三是高管人员选拔标准不高,特别是唯保费收入为基层高管人员选拔标准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性好转。

有的从保险营销员直接进入高管人员队伍,缺少高管人员必备的管理经验和合规经营意识。

四是擅自任命高管人员,不及时报告临时负责人任命、高管人员内部调整交流以及离职等问题较为普遍。

个别寿险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甚至用虚假学历、虚假工作经历等申请任职资格。

有的寿险公司频繁更换高管人员,导致短期经营行为严重,对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内控管理能力较弱。

省级分公司对下级分支机构管控乏力,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导致基层分支机构对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屡查屡犯,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公司资金被挪用、诈骗的案件频发。

以收付费制度执行情况为例,大部分寿险公司未对现金缴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各寿险公司通过银行、邮储柜面实时代收现金保费均未对缴款人进行身份识别,6家寿险公司存在部分营销员或内勤员工代收1000元以上现金保费,个别寿险公司未对POS机刷卡缴费核对银行卡账户信息,存在内勤员工和营销员代客户刷卡缴费问题。

三、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重点

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着重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结构,着重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着重推进依法监管、强化制度执行力,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环境。

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保监局将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对象的确定,主要根据市场反映、信访投诉、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

整顿规范银保市场秩序。

规范银保市场秩序是保监会系统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2010年1月,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近期黑龙江保监局与银监局也要联合转发该文件,各寿险公司要严格按照4号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责任,全面规范银保业务。

一是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弄虚作假、账外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既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检查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又要通过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切断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

对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暗中支付代理网点和柜面销售人员其他利益、给银行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组织银行员工旅游、挪用其他销售渠道费用补贴银保费用等问题,保监局将从重从严查处。

二是对手续费支付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向代理银行及其员工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

三是探索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管控不力的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将从机构代理资格、业务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遏制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的各项内容,规范开展业务。

保监局十分重视行业自律工作,支持全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指导下,按照《自律公约》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机构和人员加大惩戒力度。

自律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上报保监局依法处理。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一是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

对不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存在误导问题的寿险公司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市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巡查和暗访,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是完善和落实电话回访制度。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各公司要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和完善电话回访制度,对回访人员资质、回访对象、回访时间、回访内容等事项要进行规范,统一回访关键环节和内容等标准。

保监局将严厉打击银保业务填写客户经理电话或银行网点电话,进行“假回访”行为,严厉打击回访时避重就轻,关键内容含糊其词等“不完全回访”行为,防止电话回访走过场、走形式。

三是制定《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产品说明会。

针对目前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要求,严禁保险营销员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更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对于违反规定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机构及其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上级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四是加大误导的信息披露力度。

我局将研究误导典型案件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误导问题频发、信访处理不力的寿险公司,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整顿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意外险经营标准。

前期我局对意外险业务进行了现场验收,发现有的保险公司出单系统未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有的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不能无缝对接,有的不能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等问题。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标准的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不得继续开办意外险业务。

二是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

为统一监管尺度,我局将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的方式,拟在3月-5月对产寿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极短期意外险(如乘意险、旅意险、航意险等)、学平险、激活注册式保险、定额保单等,依法严肃处理阴阳保单、撕单埋单、强制保险、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内控与合规专项检查。

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对新华人寿开展内控与合规专项检查,此外,选择1-2家成立3年以上的寿险公司开展此项检查,重点检查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合规性检查,并将合规性检查、内控检查和风险排查处置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查找内控缺陷,排查风险隐患,严格内控监管。

(二)继续强化内控监管。

一是狠抓《黑龙江省人身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实施规范》的落实,通报对各公司自我评估报告审查结果,提升各公司内控自我评估工作质量。

二是挖掘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深层次内控原因,对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加大对管理层和上级公司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加强合规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采取措施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保监局将在内控检查中侧重内控合规管理,并对合规管理环节薄弱的寿险公司加大监管力度。

四是持续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

各寿险公司要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尽可能实现个险渠道、续期业务非现金收付费,有条件的100%转账,同时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瞒报、漏报营销员代收代领情况。

保监局将继续开展寿险公司收付费管理工作检查,深入检查资金、单证、印章管理的关键环节,防范营销员和内勤员工代收代领中的资金挪用风险。

(三)深入推进分类监管。

一是加强分类监管制度建设,依据保监会分类监管评估办法,制定《黑龙江省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辖区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改进分类监管风险评估方法,制定风险评估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风险评估小组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评定作用,增强风险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二是综合各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情况、风险监测结果、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延缓机构设立、建议撤换高管人员、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

三是完善专管员制度,通过专管员实地走访、约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持续跟踪各寿险公司的结构调整、业务经营风险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高风险寿险公司及时启动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严格机构监管。

一是制定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分支机构设立标准,严格机构准入管理。

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与公司自身的管控能力、人才储备相匹配。

二是针对营销服务部擅自设立、撤销、变更地址等问题,拟在辖内组织开展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12个地市行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寿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机构、地址和负责人进行检查。

保监局将选择部分地市进行重点抽查。

另外,各寿险公司要对照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梳理现有分支机构,列明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逐一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明年10月1日前各级分支机构完全符合各项要求。

三是加强机构日常监管。

对擅自设立、撤销、迁址等问题,严查严处。

对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内控薄弱、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经营管理不善的机构,限制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跟踪监管,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五)强化高管人员监管。

一是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施行,高管人员全部实行核准制,包括原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

保监局将依据新的规定,严格审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前考试制度、高管人员任职前查询制度和考察谈话制度,对测试不合格或不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不予许可。

二是建立对高管人员任职期内的检查、评价、监督和约束机制,实现对高管人员持续动态监管。

各人身险公司要及时上报对各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内部处罚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保监局将加强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并负有直接责任或寿险公司内部考核不良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高管人员受公司内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处罚或接受其他监管措施等情况,及时记入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

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保监会近期出台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加大对发案机构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寿险公司依法追究上级机构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四是严厉查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法严惩。

(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一是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

各寿险公司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核心业务,特别是10年期以上期缴业务,逐步提高期缴业务、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降低对少数产品甚至单一产品的依赖程度,提高业务内含价值。

二是加大渠道结构调整力度。

银保业务是寿险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今年要重点推进银保渠道结构调整,逐步建立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制度,杜绝暗箱操作、恶性竞争,继续巩固个人代理渠道,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完善基层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要把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改善服务摆在首要位置,打破单纯以保费规模论英雄,要将业务结构调整情况纳入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

保监局将加强对寿险公司结构调整的监督和引导。

一是密切关注寿险公司每月业务结构情况,掌握寿险公司结构调整动向。

二是探索制定具体的结构调整指标评价值参考标准,对各寿险公司结构调整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结构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是对银保业务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指标异常的寿险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七)推动重点领域业务发展。

一是积极参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与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人保厅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提供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商业健康保险,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是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探索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三是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取得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保险对低收入群体在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四是建立企业年金业务和大型业务招投标报告制。

各人身险公司参加招投标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监局,保监局将积极沟通协调,推动企业年金等有关业务发展。

(八)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监管助手作用。

一是省行业协会和各地市行业协会要重点配合保监局开展整顿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工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自律惩戒机制。

省行业协会要指导各地市行业协会统一行动,开展自律检查;

各地市行业协会要密切跟踪市场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问题,便于保监局了解各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二是各地市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流平台,统计并定期报告各县(区)机构、业务发展情况;

积极配合保监局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和信访案件调查工作,随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区各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和营业场所变化情况,有效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

三是省行业学会要组织各公司加强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发挥在理论研究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根据会员的需求有计划地开展行业内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同志们,今年的寿险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每一项制度和要求都要各公司认真落实,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工作,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努力实现龙江人身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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