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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制工作规范

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保障条件

1.卫生行政机构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

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制订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2)协助政府制订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经费预算,多方筹集经费,保证落实结核病防治经费。

(3)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加强结核病防治的能力建设。

(4)组织实施结核病控制措施,保证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并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管理,降低结核病疫情。

(5)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医疗机构的工作目标之中,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作用。

(6)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经费

结核病防治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要将结核病控制经费按照需求的额度列入本地区年度计划。

2.1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标准确保提供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全额工资经费。

2.2对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者提供免费检查的经费,对追踪人员和调查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2.3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的经费。

2.4对转诊、报告和管理治疗的医务人员提供报病补助和管理的经费。

2.5提供规划管理、监控与评价、培训、药品管理、健康促进、流动人口、耐多药结核病、结核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和应用性研究等项经费。

2.6结核病防治机构运转经费(包括:

水、电、取暖、实验室、办公和房屋扩建与维修等)

2.7提供购置设备经费。

3.结核病防治机构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是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保障。

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包括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

从国家到省、地、县都要有专业机构和按管辖地域、覆盖人口和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从事结核病控制工作。

3.1国家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负责全国结核病预防控制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中心,是集结核病预防控制业务指导、疫情监测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技术人员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

为政府制定有关结核病预防控制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划等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研究;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结核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处理、上报和专项分析;承担国家结核病防治指南的制定;实施健康教育策略的制定、评价与推广应用;负责国际合作、援助等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新技术、新方法;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编写各类人员培训教材。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领导下,对全国结核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开展全国结核病实验室技术培训和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临床技术培训工作;编写结核病实验室和临床诊治相关培训材料;开展结核病防治科研、临床技术咨询和指导;开展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抗结核药物临床观察研究及耐药监测工作;协助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工作;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3.2省级

3.2.1省级结防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3.2.2主要职责:

(1)为政府制定有关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规划、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2)做好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确诊、登记和治疗管理以及转诊、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

进行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质量的评价。

承担病人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完成区级的职责。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4)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结核病报表的收集、核对和上报工作,定期完成结核病月、季报表和年报表填报,并对信息的质量进行督导。

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加强痰菌检查的质量控制,对所辖县区进行实验室痰涂片检查的质量保证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6)制定本辖区的培训计划,开展对本省地、市级结防机构业务人员和医疗保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并接受上级的培训。

(7)制定本辖区的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培训地市或县级健康促进人员,组织编发健康促进宣传材料,评价全省的健康促进活动的质量。

(8)编制并上报药品计划,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货源充足,及时向市(地)或县提供抗结核药品。

保证有专人管理药品,建立药品账目,保证药品库房条件达到要求。

及时检查库存药品的有效期,保证帐物相符。

(9)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

(10)开展结核病实施性研究工作。

3.3市(地)级

3.3.1市(地)级结防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市(地)每增加一个县增加1名人员。

如果市(地)要承担城区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区级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

3.3.2主要职责:

(1)为政府制定有关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规划、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2)做好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确诊、登记和治疗管理以及转诊、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

进行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质量的评价。

承担病人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完成区级的职责。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各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对县级主要医疗机构的有关领导和医生进行培训。

(4)对所辖县区进行实验室痰涂片检查的质量保证工作。

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5)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结核病报表的收集、核对和上报工作,定期完成结核病月、季报表和年报表填报,并对信息的质量进行督导。

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制定本辖区的培训计划,开展对本市(地)结防机构业务人员和医疗保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并接受上级的培训。

(7)制定本辖区的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培训县级健康促进人员,组织编发健康促进宣传材料,评价全省的健康促进活动的质量。

(8)编制并上报药品计划,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货源充足,及时向县区提供抗结核药品。

保证有专人管理药品,建立药品账目,保证药品库房条件达到要求。

及时检查库存药品的有效期,保证帐物相符。

(9)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

3.4县级

3.4.1县级结防机构至少由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独立的结核病防治所应适当增加人员)。

并根据所辖县的人口数量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口的县每增加5万人口县增加1名人员。

3.4.2主要职责:

(1)为政府制定有关结核病预防控制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2)做好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确诊和登记工作。

开展肺结核病人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病人诊断工作;完成肺结核病人追踪工作和密切接触者检查。

涂阴肺结核病人的确诊主要由结核病诊断技术小组实施。

不承担病人治疗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各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承担病人诊断的具体工作。

(3)负责实施肺结核病人不住院化疗工作,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化疗的工作,不承担病人治疗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各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承担病人治疗的具体工作。

(4)对开展痰涂片的医疗机构进行痰涂片的质量保证工作。

(5)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结核病转诊工作。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各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对医疗机构的有关医生进行培训。

(6)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结核病报表的填报,定期完成结核病月、季报表和年报表填报,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负责将所有三个登记本资料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并对信息的质量进行督导。

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制定本辖区的培训计划,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乡镇级、社区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并接受上级的培训。

(8)制定本辖区的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培训县级健康促进人员,组织编发健康促进宣传材料,评价全县的健康促进活动的质量。

(9)编制并上报药品计划,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货源充足。

保证有专人管理药品,建立药品账目,保证药品库房条件达到要求。

及时检查库存药品的有效期,日清月结,保证帐物相符。

(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包括对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

3.4.3开设门诊的资质和执业医师资格

3.4.3.1结核病防治机构开设门诊必须具备有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营业执照。

3.4.3.2结核病防治机构门诊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执业医师,从事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3.5乡(镇)/社区级

3.5.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站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医生。

3.5.2主要职责:

(1)负责村医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2)对村医的结核病的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3)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及转诊工作的记录。

(4)执行统一化疗方案,对结核病人进行规范管理。

(5)乡(镇、街道)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6村级卫生室

3.6.1村级医生负责本级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3.6.2主要职责:

(1)向村民和病人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2)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转至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确诊,并做好转诊记录。

(3)执行县级结防机构制定的化疗方案,对结核病人进行化疗管理,负责落实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负责督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4)对上级通知需追踪的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

(5)督促病人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6)负责对实施督导化疗的病人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指导。

4.医疗机构

4.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厂矿、企事业医疗单位)要主动参与到当地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之中。

4.2主要职责:

(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进行病人报告及转诊。

(2)负责对肺结核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应重视和发挥医疗机构的作用,有关人员应接受结核病防治的业务培训,按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病人进行诊断和转诊。

对收治住院的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出院后应将治疗结果报告给病人居住地结防所(科),需继续化疗者,应将病人转至病人居住地结防所(科)继续进行治疗管理。

(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活动。

(4)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5.结核病防治机构需要的设备

表1:

结核病防治机构需要的设备

编号

设备清单

省级

市(地)级

1

便携式计算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2

多媒体投影仪

至少2台

至少1台

3

数码像机

至少2件

至少1件

4

摄像机

至少1件

至少1件

5

传真机

至少2台

至少1台

6

计算机

每人1台

每人1台

7

编辑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8

打印机

与计算机相匹配

与计算机相匹配

9

复印机

至少2台

至少1台

10

扫描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11

疫情信息专用电话

至少1部

至少1部

12

宽带网络

应设置

应设置

13

B超

开设门诊至少1台

开设门诊至少1台

14

医用观片灯

至少5台

至少3台

15

X光机

开设门诊至少200mA1台

开设门诊至少200mA1台

16

酶标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17

痰培养温箱、

至少1台

至少1台

18

蒸汽高压灭菌锅

至少1台

至少1台

19

冰箱

至少5台

至少3台

20

血清凝固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21

生物安全操作柜

至少2台

至少1台

22

生化仪(肝功能)

至少1台

至少1台

23

双目显微镜

至少5台

至少4台

24

5人共览教学显微镜

至少1台

25

尿液检测仪(肾)

开设门诊至少1台

开设门诊至少1台

26

血球自动检测仪(血液)

开设门诊至少1台

开设门诊至少1台

27

离心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28

分析天平

至少1台

至少1台

29

心电图

开设门诊至少1台

开设门诊至少1台

30

PCR检测仪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

31

污物处理设施

开设门诊应有

开设门诊应有

32

车辆

至少4台

至少2台

6.房屋条件

各级要有充足的开展工作用房,满足办公和开展诊断和治疗工作。

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

开展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

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

各级都要有满足药品存储的药品仓库用房,达到要求的标准。

负责病人治疗管理的单位要有药房,保证方便病人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

要有满足安置计算机的用房,保证较为宽敞和通风良好的房舍。

资料保管用房:

要有满足资料保管用房,包括档案、病案等存储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

包括领导、督导人员、健康促进人员、培训人员、办公室人员等工作用房。

第二章病人发现

1.目的

通过系统地、持续地收集有关结核病的流行病学资料以及与结核病控制有关因素,采取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病人,特别是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使之及早获得统一规范的治疗和管理,恢复健康,消除传染性。

2.主要职责和任务

2.1结核病防治机构

制定病人发现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肺结核病人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病人、现症病人的诊断治疗、登记工作;完成肺结核病人追踪工作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技术培训;承担或督导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做好转入病人的定诊、登记、治疗和管理,并将患有非结核病的患者转回原医疗机构诊治。

2.2基层网络

包括: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职责和任务是:

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及时告知或督促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登记和免费检查。

2.3医疗机构

2.3.1结核病专科医院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

负责需住院结核病病人的诊疗;对收治住院的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出院后应将其治疗结果报告给病人居住地结防所(科),需继续治疗者,应将病人转至病人居住地结防所(科)继续进行治疗管理,如病人在结核病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应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2.3.2综合医疗机构

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将病人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对住院病人在出院后,应及时将病人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病人住院治疗信息;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结核病网络直报。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明确发现对象,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病人是病人发现的主要对象,此外还包括痰涂片阴性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3.2确立肺结核病人发现的主要方法:

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是目前诊断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法。

3.3病人发现方式:

因症就诊、追踪、重点人群检查是结防机构发现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

推荐可疑症状者是基层网络发现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

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将病人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是医疗机构发现病人的主要方式。

3.3.1因症就诊:

是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主动到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接受登记、检查,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

3.3.2病人追踪:

指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病人信息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病人登记本核对,发现未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检查者,需要结核病防治机构通过电话、利用三级防痨网、巡回医疗车、通知乡村医师等多种方式将其追回进行登记、诊断、治疗和管理。

3.3.3密切接触者检查:

对与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人直接接触的家庭成员、同事、同学等进行结核病的检查。

3.3.4高发人群检查:

包括来自结核病高发区的流动人口,结核菌素反应强阳性者、结核病爆发的集体或人群、新入监的劳改人员及收监人员、劳教警察等。

3.3.5重点行业检查:

包括幼教人员、入伍新兵、入学新生、企事业招工对象、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职业性接触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主要是粉尘作业、接触有害气体者)等。

4.肺结核诊断

活动性肺结核,尤其是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是结核病主要传染源,是结核病人发现的主要对象。

4.1诊断原则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病史和临床表现、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

咳嗽、咳痰≥3周或咯血等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应予重视并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4.2肺结核诊断程序

4.2.1问诊:

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初诊病人,应详细询问:

与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史;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盗汗、乏力、厌食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用药史等。

4.2.2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

目前全国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求采用统一、规范、标准的初诊病人登记本。

4.2.3胸部X线和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

对所有咳嗽、咳痰3周及以上患者,均应进行胸部X线透视或拍胸片检查,有异常阴影者采集3份痰标本进行涂片检查。

由于在病变早期或某些特殊部位的病变,普通X线胸片不能发现病灶,建议在胸透或摄片同时采集痰标本进行痰涂片检查。

4.2.4肺结核鉴别诊断:

肺结核的症状、体征和X线表现同许多胸部疾病相似,在诊断肺结核时,应注意与胸部肿瘤、肺炎等其他疾病相鉴别。

4.3肺结核诊断分类

分为: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

4.4结核病分类

分为:

原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外结核。

(参见结核病分类WS196-2001)

第三章实验室检查

1.目的

结核病实验室检查,尤其是细菌学检查是发现传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结核病诊断和选择治疗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疗效、评价防治效果的主要指标。

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是国家结核病控制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2.主要职责和任务

2.1结核病防治机构

2.1.1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1.1在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下,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2.1.1.2根据国家结核病控制规划的要求,组织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1.1.3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1.1.4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市、自治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2.1.1.5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还应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

2.1.1.6开展有关的实施性研究;

2.1.1.7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1.8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2.1.2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2.1省级参比实验室,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结核病防治所(科)的领导以及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等技术管理;

2.1.2.2按照国家和省结核病控制规划的要求,在国家参比实验室的统一部署下,规划本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指导省内各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1.2.3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实验室痰涂片镜检的质量保证工作,按要求对所辖的地市、县级实验室进行督导和评估,指导地市级实验室对各县级实验室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

2.1.2.4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

2.1.2.5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参比实验室,可建立完整的分枝杆菌菌种鉴定体系;

2.1.2.6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实施性研究工作;

2.1.2.7负责组织、实施本省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2.1.2.8接受国家参比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表格。

2.1.3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2.1.3.1在省级参比实验室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3.2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

2.1.3.3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工作;

2.1.3.4对县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

2.1.3.5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监督辖区内检验人员培训后上岗制度;

2.1.3.6接受省级参比室的质量控制、技术培训和现场督导。

2.1.4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2.1.4.1在省、地(市)参比实验室的指导下,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的工作计划。

2.1.4.2按照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在所属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

2.1.4.3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结核菌培养,做好本实验室开展检查项目的室内质控工作,接受上一级参比室定期室间质量评估督导,承担同级间实验室(县级)第一复检者盲法复检工作;

2.1.4.4接受上级实验室的督导、现场评估和定期培训。

2.1.4.5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乡镇查痰点

2.2.1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

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

2.3医疗机构实验室

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在相应级别临床检验中心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技术指导下,开展质量有保证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工作,并接受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表2: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职能表

职能

乡镇

县级

地市级

省级

国家级

推荐开展的检查项目

涂片(萋尼氏染色)

涂片(荧光染色)

+/-

+/-

分离培养

+/-

+/-

菌株的初步鉴定

药敏试验

菌种的最终鉴定

+/-

管理、质量控制、技术支持等活动

痰涂片盲法复检

对下级实验室现场督导

+/-

为下级实验室提供染色液

+/-

为下级实验室提供培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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