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217894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7.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docx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谁抹黑了“香格里拉”

——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

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

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

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

各个片区又设区域经理若干,主要负责产品推广及发展推广站。

推广站设站长与负责人各一名,主要负责发展“员工”即传销人员。

为逃避监管,郭某某为传销组织制定了严格的业务流程,规定传销人员首先要将购买传销商品的货款交各推广站站长手中,再由站长自行扣除店补后,集中汇入郭某某利用李某某、徐某某等员工个人身份证办理的私人账户。

2.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大肆募集资金。

保健品的传销并没有给郭某某带来大量资金。

为加快资金募集速度,郭某某编制了公司将投资8500万元与淄博某水处理公司合作开发水库水厂、温泉假日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淄博高新区合作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藏医院的计划书,并宣称到2010年可实现销售利润3600万元。

以此为名,他让各推广站推销所谓新产品订购销售模式,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募集资金。

该“合同”向公众承诺,投资者可分期(每十天为一期)拿到18%的“违约金”(后改为17%),三个月期满返本。

投资者如到期后不愿撤出投资即可续约,各推广站也能享有“新产品”订购销售业绩7%的提成。

通过上述方式,香格里拉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

这些资金进入郭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被用于支付香格里拉公司运作开支及填补新大地公司的欠款。

实际上,淄博某水处理公司曾与香格里拉公司达成开发温泉的合作意向,后因其投资不到位而终止,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项目合作,与淄博高新区的合作项目也是子虚乌有。

3.谎称上市,欺诈发行股票,骗取公众钱财。

为达到不给投资群众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目的,郭某某又抛出了一个诱饵,通知各推广站对外宣传:

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发行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要求原“新产品”购买者以每股2.8元的价格申购股权,并公开承诺金藏煌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者即可获得每股3美元的回报。

各推广站此后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余元。

为提高推广站积极性,郭某某规定推广站享有购买股票业绩每股0.2元的提成、“新产品”订购转股每股0.1元的提成。

案件警示

郭某某犯罪团伙,先是以传销模式推销保健品,获取利润。

在资金链断裂后,再使出“产品定销”和“发行股票”等招式“拆东墙补西墙”,用今天集资的钱还昨天的债,最终形成资金“黑洞”。

“高额回报”这个诱饵,是非法集资者屡试不爽的“绝招”。

在高额回报的“钱景”面前,许多人将自己的血汗钱投进了所谓的“项目”。

结果,等待投资人的不是高额回报,而是集资款化为乌有的消息。

郭某某案的受骗人80%以上都是老年人。

其他相同的案件中,老年人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了主角。

老年人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手中总会留一些“压箱底”的钱,而这些养老钱如今却成了骗子们眼中的“唐僧肉”。

各种套钱圈钱陷阱,盯上了老年人的积蓄。

老年人上当受骗主要有两个因素:

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和假冒伪劣产品夸大的疗效。

老年人对新型犯罪形式和诈骗手段缺乏了解,再加上这类诈骗案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老年人在未完全了解投资对象的情况下易轻信劝诱。

此外,我国养老体制还不尽完善,老年人希望自己有限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为生活提供保障,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老年人自然容易上当受骗。

 

“世纪黄金”梦的破灭

——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案情简介

上过大学、参过军、当过工厂保卫干事的张某头脑灵光,经济嗅觉灵敏,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收藏品市场刚刚兴起时就下海经商,从事邮票、磁卡、纪念币收藏品交易,并从邮币卡炒卖中掘得“第一桶金”。

2000年11月,张某成立了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专事纪念币交易业务,同年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钱币交易网站——“中国纪念币交易网”。

但市场总是有起有落,纪念币业务开始不景气,几年下来张某并没赚到多少钱。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上海某黄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黄金交易客户协议书,认为可以借鉴。

2004年下半年,张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他企业学习考察黄金交易,并取得了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

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梦想打造其“黄金帝国”。

尝到过网络交易甜头的张某,仍将新公司定位于通过电子网络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业务,并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

2005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

张某对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外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招徕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在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业务中,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便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

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

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中,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可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户交易时需支付的基础定金仅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

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时,如果客户不补进定金,公司即强行平仓。

因此,在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

张某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

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名,共产生交易17.65万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占总交易金额的99.9%。

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其中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尚有客户定金余额4500余万元。

除黄金交易业务外,张某还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

张某将经营这些理财产品所得的2000余万元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进行黄金投资。

作案手段

1.虚假出资,设立公司。

为炫耀实力,张某将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定在1000万元。

但到2005年4月,就在张某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炒黄金时,他实际上已无力出资。

为解决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问题,张某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作为自己及名义股东张某甲(系张某弟弟)的出资款缴入验资账户。

世纪黄金公司有了工商的正规注册且资本雄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投资者的疑虑。

实际上,通过验资并取得工商登记后,张某即将这1000万元全部抽逃归还,并支付了5万元的借款利息,公司账上只留了10元钱。

2.虚构批文,掩人耳目。

有了工商注册还不够,为进一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张某还在宣传资料及网站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并声称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拥有专用交易席位,并写上了交易席位的编号。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黄金制品经营的核准许可已经取消,世纪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是以前核发的。

所谓“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用席位”,更是“挂羊头卖狗肉”。

事实上,上海黄金交易所只有会员单位和会员交易席位,根本不存在专用席位这个概念,也没有二级会员的说法。

世纪黄金公司只是浙江省某金矿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的代理客户,自己根本没资格进行操作,也就是说世纪黄金公司从市场上买进和卖出黄金都必须通过浙江某金矿公司进行。

那个所谓的专用交易席位实质是指浙江某金矿公司的交易席位,编号也是该金矿公司的交易编号。

3.似是而非,逃避监管。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黄金制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即实物黄金的买卖,并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资格。

即使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也是在2007年下半年才推出黄金期货交易品种,而且交易主要是在抗风险能力高的机构之间进行。

世纪黄金公司对外宣传是黄金现货延迟交付,为此还与浙江省某金矿公司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交易,并委托山东某金业公司为其加工“世纪金条”牌小金条。

但世纪黄金公司的交易平台为封闭交易系统,在交易中所采用的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交易合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及双向交易、对冲交易机制和履约担保,已具备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实际上,张某对其经营交易业务的合法性底气不足。

2006年4月,北京炒金客户王某被世纪黄金公司强行平仓造成亏损后,明确告知张某,自己发现世纪黄金公司经营的是黄金期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只得息事宁人,赔了王某损失了事。

此后,张某为了躲避法律的追查,先后聘请三位律师为他拟定的《客户协议书》进行多次修改,把原先协议书上的“保证金”改成“定金”;把“强行平仓”改为“违约处置”、“强制买卖”;把“佣金”改成“隔夜费”、“网络使用费”等内容,为的就是掩盖他经营期货的本质,但交易规则仍没多少变化。

4.“专家”辅导,引诱投资。

世纪黄金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招募的工作人员有200多人,除日常运营管理、业务人员外,更是从社会上聘用了“炒金高手”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理财专家”辅导。

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其条件是“五官端正,口齿伶俐”即可,只经过两三天的培训就上岗了。

他们的工资就是从客户投入的本金中提成的,而且代理机构也按收取保证金的多少拿回扣。

因此,无论是代理机构还是“理财专家”,总是想方设法让客户多投钱、多交易,客户是否赚钱则不是他们关心的事情。

正是这些“专家”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继续往里投钱,最后血本无归。

5.坐庄对赌,大肆吞金。

世纪黄金公司代理个人进行网上期货炒金交易,名义上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佣金。

事实上,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内部网络,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

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其实质是设局与客户进行对赌骗钱。

其手法有三:

一是先赢后输。

为引诱投资者上钩,开始时让客户赢一把,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吊起胃口,然后让投资者输得血本无归。

二是“专家”辅导。

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往往是反向辅导,没听“专家”意见可能会赢,听了“专家”辅导反而输得更多。

三是后台控制。

如果有客户不听“专家”意见,眼看客户要赚得多时,后台控制人员就会让系统出故障,无法完成交易。

因此,只要进来的人一般都躲不过他们设下的陷阱,输个精光。

世纪黄金公司580多亿元的交易总额中,无一人盈利。

案件警示

虽然国家开放了黄金市场,但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数公众难以掌控并承受风险,因此对黄金期货交易仍有严格控制。

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并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受到惩处。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纷纷将目光转向具有保值功能的黄金,各类地下炒金公司也应运而生,有的甚至以期货方式进行违规炒卖,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

地下炒金公司违规操作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是谎称是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让投资者开户并把资金汇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纪黄金公司一样,作虚盘,跟客户对赌;三是仅让客户频繁交易以赚取佣金。

随着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乘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狭窄、理财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点,诱使社会公众参与,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面对金融乱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社会公众也要了解金融知识,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产品。

益万家?

损万家!

——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

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

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

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

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作案手段

1.名为“消费积分奖励”,实为“现金积分奖励”。

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

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

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

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

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

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生活”。

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

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

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案件警示

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

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

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看不见的苜蓿草

——黑龙江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席某某、李某、包某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丰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自2005年8月开始,丰田生态公司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虚假宣传联合种植苜蓿草,通过该公司众多业务代理人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集资三个月得利息20%。

截至2006年4月17日,丰田生态公司共非法集资达9800余万元,参与集资群众达数千人。

席某某于2006年3月携款潜逃,致使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

公司对外宣称种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

集资期限六个月,前三个月各返10%,第四个月返20%,第五个月返30%,第六个月返53%,半年共返款133%,利息33%。

2005年底将期限调整为三个月,前两个月各返10%,第三个月返100%,三个月返120%,利息20%。

2.虚构项目。

公司对外宣传已种植了10万亩苜蓿草,并通过岳某某、李某某等业务代理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非法集资。

实际上,直到席某某2006年3月携款潜逃时也未见到苜蓿草的影子。

3.合作谎言。

丰田生态公司对外宣称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哈尔滨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营四方山农场等有合作关系。

后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核实,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从未与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发展任何合作项目。

案件警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频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

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群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

就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

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

因此,人们要切记:

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

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伸向熟人的黑手

——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

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

该协议约定:

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

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

经查,该公司共与323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

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

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

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作案手段

1.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

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

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3.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

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案件警示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

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

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假保险真骗人

——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1964年出生,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某,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