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结构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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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结构11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编制说明

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

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

六、《上海审查要点》主要依据2014年6月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七、《上海审查要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结构专业

1

2

2.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0.4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算地基(或单桩)承载力以及抗倾、抗滑、抗浮或基坑、边坡稳定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除有专门规定外均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准永久组合。

2计算基础结构的截面、内力和配筋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进行基础结构的裂缝宽度验算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标准组合。

3应对地下工程支护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地基安全等级除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宜取二级。

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应符合表3.0.5规定。

表3.0.5地基基础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一级

很严重

1.1

二级

严重

1.0

三级

不严重

0.9

5.2.1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pd——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设计值(kPa);

Fd——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处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Gd——基础和基础上覆士自重的设计值(kN),基础材料和基础上覆土的混合重度可取20kN/m3,地下水位以下扣除浮力,自重和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

A——基础底面积(m2);

fd——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

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需符合公式(5.2.1-1)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dmax——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kPa);

Md——作用于基础底面处的力矩设计值(kN•m),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W——基础底面力矩作用方向的抵抗矩(m3)。

5.2.3当采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d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ψ——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内摩擦角设计值φd由表5.2.3-1查得;

Nγ、Nq、Nc——承载力系数,按内摩擦角设计值φd由表5.2.3-2查得;

cd——地基土的黏聚力设计值(kPa),由公式(5.2.3-2)确定;

φd——地基土的内摩擦角设计值(º),由公式(5.2.3-3)确定;

b——基础宽度(m),验算偏心荷载时,应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边长,大于6m时用6m计算;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ck——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取直剪固快峰值强度指标的平均值;

φk——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º),取直剪固快峰值强度指标的平均值;

λ——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标准值修正系数,取0.8;

γc——土的黏聚力分项系数,取2.7;

γφ——土的内摩擦角分项系数,取1.2;

ζγ、ζq、ζc——基础形状系数,按不同情况由下列公式计算:

当为条形基础时ζγ=ζq=ζc=1;

当为矩形基础时

l——矩形基础的长度(m);

b——矩形基础的宽度(m),对于圆形基础,取l=b=D,D为圆形基础直径。

5.2.4当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持力层厚度h1与基础宽度b之比(h1/b)小于等于0.7且大于等于0.25时,需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可采用双层体系的平均抗剪强度指标设计值按5.2.3条计算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或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平均抗剪强度指标设计值由公式(5.2.3-2)、(5.2.3-3)求得,式中的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c1k、c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φ1k、φ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º),当

φ1k<φ2k时,取φk=φ1k。

h1/b>0.7时不计下卧层影响,按持力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

h1/b<0.25时不计持力层影响,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

5.3.6建筑物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地基容许变形值。

相对变形值宜通过满足基础中心计算容许沉降量并采用第14章的有关措施予以控制。

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及使用要求,按表5.3.6取用,对于住宅建筑其容许变形值尚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备注:

符合5.1.2条时,可不验算地基变形。

6.1.6当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5MPa以上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面处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2.2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和变形条件下,基础宜浅埋并结合工程实际条件综合确定埋置深度;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单层厂房设有吊车时,不宜小于0.8m。

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

基底有较大水平力时,基础埋置深度应适当加大。

基底应进入地基持力层深度不小于150mm。

6.4.5基础变阶处和柱与基础交界处的基础厚度以及预制柱安装时杯形基础杯底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行抗冲切验算和抗剪验算,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构造要求。

6.4.6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板受弯可简化为悬臂受弯构件计算(图6.4.6)。

1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等于1/6倍基础宽度时,如图6.4.6所示的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式中:

MⅠ、MⅡ——任意截面Ⅰ-Ⅰ、Ⅱ-Ⅱ处相应于作用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弯矩设计值;

a1——任意截面Ⅰ-Ⅰ至基底边缘最大反力处的距离;

l、b——基础底面的边长;

a、h——柱底面的长度和宽度;

a'、b'——验算截面处基础的长度和宽度;

pj、pjmax、pjmin——分别是任意截面Ⅰ-Ⅰ处基底净反力设计值和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和最小地基净反力设计值,应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建筑工程也可按分项系数均取1.0的基本组合值的1.35倍近似计算。

2对于钢柱下的现浇基础,尚应验算地脚螺栓到柱边距离的1/2处截面的弯矩。

6.5.3柱下条形基础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基础梁顶面和底面配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的面积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总面积的1/3。

6.6.1筏形基础的板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抗剪与抗冲切验算确定。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宜小于400mm;等厚度筏板不满足抗冲切强度时,可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设置抗冲切钢筋来提高抗冲切承载力。

设置基础梁的筏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板厚与计算板格短边净跨之比不宜小于1/20。

6.6.2梁板式筏板基础梁的内力计算可按6.5.6条进行。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宜乘以1.2的系数,基础梁的配筋可按6.5.3条第4款进行。

其底板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6.3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形基础,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6.6.5有防水要求的筏形基础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要求,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

7.1.2桩基应同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

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的内容包括: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以及桩基承台的截面和配筋设计计算,位于天然或人工边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尚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有关规定验算边坡稳定性。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的内容包括:

桩基最终沉降量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基础结构的变形计算以及抗裂或裂缝宽度计算。

7.1.4承压桩宜选择压缩性较低的黏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实的砂土作为持力层,不应将桩端悬在淤泥质土层中。

7.1.5预制桩的桩端全断面进入较厚且液性指数IL≤0.5的黏性土层或中密砂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同时也不宜小于1.5倍~2倍桩的边长(黏性土、粉性土取高值,砂土取低值)。

7.1.8桩位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2群桩中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d(d为桩的边长或直径),预制桩不宜小于3.5d;扩底抗拔灌注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

7.1.9预制方桩的桩身尺寸、混凝土强度等级、保护层厚度、配筋、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预制钢筋混凝土小截面方桩》DBJT08-106的要求。

7.1.10预应力桩作为抗拔桩时,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对桩身结构强度、接头部位的端板、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等进行验算,并应在施工前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荷试验为设计提供依据。

7.1.11灌注桩的基本尺寸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桩身配筋按计算确定,如为构造配筋,竖向承压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42%,承受水平力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65%。

竖向承压桩的钢筋笼长度应穿过淤泥质土层,并不宜小于2/3桩长。

承受上拔力桩的钢筋笼宜全长配置。

4桩顶以下5d范围内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

5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7.1.13扩底抗拔灌注桩必须在设计前进行试成桩试验,确定相关施工参数后方可实施。

扩底直径D宜取桩身直径d的2倍,并不大于1.5m。

7.2.1承压桩竖向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轴心竖向力作用时:

式中:

Qd——作用于单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Fd——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Gd——桩基承台和承台上土的自重设计值(kN),地下水位以下扣除浮力,自重和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

n——桩的数量;

Rd——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kN)。

当偏心竖向力作用时,除符合式(7.2.1-1)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Qdmax——承受最大荷载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Qdi——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根桩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Mx、My——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x、y轴的力矩设计值(kN·m),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xi、yi——第i根桩至y、x轴的距离(m)。

7.2.6对于桩径大于850mm的大直径灌注桩,应采用桩端后注浆工艺。

7.3.1桩基承台的内力可按常用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局部受压和抗剪强度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行,冲切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进行。

7.3.2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7.3.5桩基承台的尺寸、配筋等,除按计算确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建筑桩基承台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承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d,同时不宜小于500mm。

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1d,同时边缘挑出部分不宜小于150mm。

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75mm。

承台下部钢筋至承台顶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承台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30。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承台下部钢筋保护层厚度应与桩顶嵌入高度一致。

5桩顶嵌入承台的高度应根据桩的受力情况、设计假定及施工条件等综合考虑,不宜小于100mm;桩径小于400mm时,不宜小于50mm。

混凝土桩的桩顶主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5dg;对于抗拔桩桩顶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必要时需采取一定的锚固措施。

8.4.2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1单桩竖向承载力:

式中:

Qd—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作用在单桩桩顶的竖向荷载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取1.0;

Qdmax—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承受最大荷载桩桩顶的竖向荷载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取1.0;

Rd—静态下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kN);

γRE—桩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0.8。

2单桩水平承载力:

式中:

Hd——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作用于单桩桩顶的水平力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

H0——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基底剪力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当按8.4.3条可考虑承台或地下室正侧面土体的水平抗力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时,应扣除承台或地下室正侧面土体的水平抗力,基底剪力与土体的水平抗力的分项系数均取1.0;

n——桩数;

Rhd——静态下单桩水平承载力设计值(kN),可按本规范7.2.12条确定。

备注:

符合8.4.1条时,可不作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4.6液化土中的桩,由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1.5m的范围内,纵向钢筋需保持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密,间距宜与桩顶部相同。

12.3.2采用自重或桩基抗浮的地下建筑应按下式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式中:

Ff——浮力设计值(kN);

Gk——地下建筑物自重标准值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之和(kN),不包括可变荷载;

γf——自重抗浮分项系数,可取1.05~1.1;当仅采用自重进行抗浮时,γf不宜小于1.1;

n——抗拔桩桩数;

Rtd——单桩抗拔承载力设计值(kN),应按7.2.9条确定;

γb——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

γw——水的重度(kN/m3),可按10kN/m3采用;

V——地下建筑物排开水的体积(m3)。

13.1.2地基处理的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地基承载力,同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

13.5.24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的单桩和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

二、桩基工程

(一)本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二)当PHC管桩承受水平荷载和竖向抗拔荷载时,设计应验算桩身材料强度,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是否进行基桩水平和抗拔载荷试验的要求。

(五)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六)对桩端处于淤泥质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桩,其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2.2

结构设计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4.0.1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3.2.12花岗岩板的抗弯、抗剪强度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花岗岩板弯曲强度试验中任一试件的弯曲强度试验值低于8.0N/mm2时,该批花岗岩板不得用于幕墙工程。

3.11.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有保质年限的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11.5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有专项试验报告。

3.11.7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4.1.8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的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有抗爆设计的幕墙玻璃面板应满足抗爆要求。

9.1.3幕墙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计算。

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幕墙结构的设计:

9.2.1幕墙结构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9.5.4幕墙结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与主体结构或埋板直接连接的连接件厚度应不小于6mm。

10.2.3玻璃厚度应经强度和刚度计算确定。

除光伏幕墙表层玻璃外,单片玻璃及中空玻璃的任一单片厚度应不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应不小于5mm,夹层玻璃及中空玻璃的单片厚度差宜不大于3mm。

10.6.17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设置耐蚀胶垫等绝缘片。

12.2.1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2.5mm。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不小于3.0mm。

12.2.5横梁与立柱采用角码和紧固件连接时,角码壁厚应不小于被连接横梁和立柱中较大者的壁厚,且不小于3mm。

每个连接点的螺钉或螺栓应不少于2个,横梁为开口型材时宜不少于3个。

螺钉或螺栓直径应不小于5mm。

不应采用沉头、半沉头螺钉或螺栓。

12.2.7钢结构横梁与立柱采用焊接时,横梁每间隔6m应设一伸缩自由端,该节点纵向应能自由滑动,并符合强度要求。

同一区段内横梁和立柱的连接构造应一致。

12.2.8隔热型材中的隔热体不应承受或传递荷载。

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构造,将隔热体外的荷载传至隔热体内侧的受力构件上。

12.3.4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铝合金连接件材料厚度应不小于8mm,钢连接件材料厚度应不小于6mm。

每一连接处的螺栓应不少于2个,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

采用焊接时,应标注焊接要求。

12.3.5幕墙上、下立柱的连接构造应结合紧密,满足荷载传递,适应节间变形。

上下立柱间应设置不小于15mm的缝隙,立柱接缝宜封闭防水。

幕墙立柱上终端外露型材腔口应封闭。

12.3.6幕墙上下立柱的连接插芯可采用与立柱相同的材质。

插芯一端与立柱固定连接,另一端应能滑动伸缩。

插芯单端与立柱的结合长度应不小于型材长边边长,且不小于120mm。

插芯应有足够的刚度,壁厚应不小于立柱的壁厚。

12.3.10立柱采用隔热型材时,立柱隔热条外侧受力和荷载传递应符合12.2.8条规定。

12.4.4在风荷载或重力荷载作用下,横梁的挠度限值df,lim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当有扭矩作用时还应考虑扭转作用产生的变形。

在自重标准值作用下,局部相对挠度尚应满足GB/T21086规定的df,lim不大于l/500且不大于3mm的要求。

12.5.5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立柱相对挠度限值df,lim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式中l——支点间的距离(mm),悬臂构件可取挑出长度的2倍。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全文详见附录A。

 

2.3

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3.2.2上海地区多遇地震和设防烈度地震时,Ⅲ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取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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