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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问题

(一)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

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3、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范围由以前的省域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

1.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2.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此外,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两者缺一不可。

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做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3.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依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制定规划所依据的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多,除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和部级标准和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以及城市防洪、给水、电力等规划编制方面的规范。

第二个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4.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

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已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的依据。

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

出指导性意见。

上级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亦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情况的需要,对规划的边界条件、规划的内容深度、技术要求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项都应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实状况、未来发展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一系列关系。

在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各专业规划都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互衔接和协调。

(二)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

城市建设必须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

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原则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

项基本任务。

当前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是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改造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

地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

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是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

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要严格依据城市

规划进行。

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

3、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这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

目前,全国城

市人均公共绿地仅为6.1m^2。

要加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区的

建设。

市区绿化用地决不能侵占。

4、是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要把解决水体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区域协调

发展已成为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区域内城镇发展的依据。

认真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强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城乡发展和建设

的指导作用。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

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4、城镇体系规划要符合国家划定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发展方向。

(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

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

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

(六)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应该:

(1)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2)有利于促进乡镇小企业和农村人口的集中,改善生活质量。

(3)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带动最终消费,为经济增长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在城市规划的指导和管制下进行,根据不同的特点采取不

同的保护方式:

1、依法保护各级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古迹的修缮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

(2)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3)还要注意保存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完整的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

价值。

2、保护好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3、历史文化名城都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按照规划严加管理、妥善保护。

(八)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要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把保护放在首位。

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

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把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好。

其中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是管理。

因此:

1、要认真编制风景名胜保护规划,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的限度及旅游发展的容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则应当纳入

城市的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

2、加强管理,认真实施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活动,要严格控制。

3、严禁设立度假村、土地出让,外围建筑与区内协调等。

(九)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城市的风貌和形象,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每个城市都应根据自

身地域、民族、历史、文化特点,塑造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城市形象塑造要通过城市

设计的手段来实现。

(十)增强城市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城市防灾是保证城市安全,实现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要包括:

防火,防洪,防爆,防震等。

因此要加强消防编制,一定要按规划设置消防通道,配

置消防设施。

如:

对于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储等设施,一定要慎重选址,要与其他

建筑留出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科学安排各种防汛、防洪设施,不能随意填平水面;位于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要在规划中留出必要的避难空间。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

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审核内容:

(1)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的需求量、采

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及其污水量等。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

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

变用途。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

(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程序:

1.申请2.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二是实质性审核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提供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2、出让地块:

提供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有效指导、调整并保证各类建设工程依照规划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

2、维护城镇社

会的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3、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提高环境质量

水平。

4、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1、总平面布局。

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要求;2、容量指标。

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要求;3、重点地段、

城市景观节点的建筑立面、造型。

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立面处理等是

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要求;4、室外设施。

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

道路、绿化、停车场(库)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要求,并检查

其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措施:

措施: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

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

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

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

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程序: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现场勘查4、告知停工5、实施处罚6、行政复议或应诉7、申请强制执行8、总结归档

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12、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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