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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顶板管理责任制

神源煤化工顶板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检查和督促顶板管理计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指令。

(二)组织顶板隐患排查,定期听取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等部门关于顶板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主导性的意见。

(三)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齐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人员。

(四)审批有关顶板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二条分管副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定期主持召开顶板管理例会研究顶板管理工作,抓好分管单位的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顶板隐患治理,落实顶板管理措施。

(三)组织顶板事故的分析和“三违”人员的处理。

(四)组织对巷道开门口、工作面安装和撤出、过断层、过老巷、大断面掘进等特殊环节的现场会诊,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条 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

(一)抓好顶板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编制年度顶板管理计划及安全费用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和执行。

在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安排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组织矿压观测,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制定改进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主持顶板隐患排查分析,提出隐患处理的意见和措施。

(六)开发和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四条 安全监察处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监督监察责任

(一)抓好顶板管理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

(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顶板管理进行监督监察。

(三)负责对顶板事故的责任者、不按质量标准和规程措施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及失职安监人员追查处理。

第五条矿有关职能部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一)生产技术部负责设专人负责顶板管理与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检查、观测、分析顶板活动情况及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

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要全面细致,符合现场实际。

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二)地测科负责准确提供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资料,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对构造变化要及时填图和分析,对贯通、立交等环节要及时下达警戒通知书。

(三)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按时调度顶板隐患的处理及工作面初放、安撤、贯通等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顶板管理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四)安全监察处负责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监察关,对危险地点的顶板控制,要由跟班队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现场盯靠。

(五)经营管控部(职教)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区队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组织区队职工认真学习规程措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施工。

(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搞好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教育。

(三)对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及巷道开门口、贯通和扩修、安撤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区队管理人员现场盯靠。

第七条班(组)长对当班施工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按照班(组)长职责要求,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任何情况下严禁违章指挥。

(二)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督促其按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

(三)对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组织力量整改排除并按程序及时汇报。

第八条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传达,经考试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作业,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作业。

(三)无规程措施或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时,严禁施工。

第二章顶板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矿对顶板管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每年都要编制顶板管理安全费用计划,落实顶板管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条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区队必须搞好班、日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传达制度。

凡作业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第十二条严格顶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

矿要每月组织一次顶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

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和监控重点,按照“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时间”的要求抓好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严格顶板事故分析制度。

冒顶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安全监察处派人参加。

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冒顶事故,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凡发生垮面、巷道冒顶堵人或发生重伤及以上的顶板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顶板管理工作汇报制度。

对工作面初次来压、安撤、过老巷、巷道贯通及现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重点事项,矿要按规定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三章顶板管理巡视制度

第十五条根据各部室、区队作业地点及职能不同,将井下所有巷道按网格划分为若干块段,将其具体分到每个部室区队及每班安监员,进行无缝隙式覆盖,同时每个区队及每班安监员按划分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使顶板排查工作无空点、盲区。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将各区队及安监员排查的所有顶板问题,按照隐患处理信息运行办法,通过筛选、通知、整改、反馈、验收、销号等措施进行闭环管理,使顶板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根据查出顶板问题的危险程度进分类处理,轻微的裂隙、开裂及时找掉;严重的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支护维修,以保证井下顶板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失修巷道排查机制。

利用旬、月度、季度安全大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牵头,不定期对全矿所有在册巷道进行巡视排查,并形成失修巷道普查记录,矿井根据巷道失修情况安排进行巷道维护。

巷道维护治理情况通过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反馈,职能部室安排专人对失修巷道维护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及时补全到失修巷道普查记录单,做到有据可查。

第四章顶板岩性探查制度

第十八条由地测科牵头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进行探查。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对顶底板岩性进行综合分析探查,并在作业规程中注明顶、底板岩性,生产过程中提供地质预测预报。

第十九条职能部室人员下井时,必须把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探查纳入正常检查范围,并采用24小时长效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按照矿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支护参数。

一是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或顶板岩性不稳定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及时汇报职能部室,职能部室根据顶板岩性探查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二是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稳定时,掘进工区提出顶板鉴定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调度中心牵头进行顶板鉴定,并根据顶板岩性稳定情况确定支护参数。

第五章 采煤顶板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

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我矿或相邻矿井同煤层的实际矿压观测资料,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矿井不得采用剃头开采及反程序开采;特殊情况需要反程序开采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及上级煤炭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

工作面不准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支柱,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单柱,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并有试压记录,不得直接转入其它接续工作面使用。

其它支护材料也要保证规格、材质合格。

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支柱和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在开工前、班组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的顶板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安监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当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待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必须每班进行监测。

使用液压支架时,必须设置并正常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要有专人负责,每天绘制工作面压力分析日报图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原始资料保存完好;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对单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并设置支护质量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工作面支柱(架)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11.5MPa,综采液压支架不得低于24MPa,并每班安排专人对初撑力进行检查,发现初撑力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

柱鞋直径要根据底板比压及工作面支护强度进行计算,柱鞋材质必须满足要求,控制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

第二十九条工作面煤壁要平直,伞檐超过规定要及时处理。

煤壁松软易出现片帮时,要有防止片帮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掩护下作业。

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支好临时支柱。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不准随意留顶煤或底煤,对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顶煤或底煤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得继续采煤作业。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回柱前,要检查作业地点支柱是否齐全、牢固,特殊支护是否符合规定,后退路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柱工作。

第三十五条回柱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并严格执行“回柱八大要领”。

当顶板来压或遇到其他险情时,要暂时停止回柱,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险情排除后方可继续回撤。

第三十六条在回柱过程中如发生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或柱、梁被矸石掩埋的情况时,要先控制和维护好附近顶板后方可扒取柱、梁。

第三十七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带压移架。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且支架立柱伸缩余量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 支架出现咬架、挤架、倒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拉移端头支架前,应首先按标准维护好端头顶板,在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移架。

第四十二条工作面来压期间,放顶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放煤量,防止顶板垮落对支架造成冲击。

第四十三条处理工作面冒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必须现场盯靠指挥,确保安全。

第二节工作面安装和撤出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安装前,要认真检查上下两巷和切眼的顶板支护情况,对损坏、失效的支护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安装撤出前必须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技术、调度、机电、通防、运输、安监、施工区队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会诊确认,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综采工作面新安支架必须接顶严密,初撑力达到标准规定,超高地段必须用合格材料足顶。

第四十七条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技术、调度、机电、通防、运输、安监等单位和接产区队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正式投产。

第四十八条综采工作面撤面造条件要保证合理的出架空间,顶帮必须使用锚网索支护或其他有效方式支护。

第三节特殊时期顶板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作面开面、初次放顶要编制专门措施,并成立初次放顶管理小组,负责初次放顶的安全工作;调度室要设置工作面初次放顶管理台帐,及时调度工作面推进度、顶板变化及初次放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当顶板坚硬,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垮落或缓慢下沉时,应采取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其方式和方法要在规程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遇断层、淋水、破碎带、过老巷、过冒顶区、压力集中区、顶底板松软、煤层倾角发生较大变化、托放伪顶开采等情况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编制可靠的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综采工作面两端头要使用端头支架,当端头支架和巷道帮之间距离超过规定时,要使用单体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控制顶板。

第五十三条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支柱(架)应有防倒防滑措施。

第四节上、下出口顺槽支护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两顺槽必须进行超前支护,支护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顺槽超前支护采用超前液压支架组支护时,要根据工作面矿压观测资料,合理确定支架组参数,推移步距应在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支护与安全出口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第五十七条两顺槽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现有支护失效、巷道变形、漏顶片帮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两顺槽支架应与放顶线对齐;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处,在确保机头与转载机正常搭接情况下,允许拖后一排。

第五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支护与安全出口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大于0.7m。

第六十条两顺槽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现有支护失效、巷道变形、漏顶片帮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两顺槽支架应与放顶线对齐;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处,在确保机头与转载机正常搭接情况下,允许拖后一排。

第六十二条工作面端头液压支架前顶板破碎时,必须采用打插梁维护顶板。

第六十三条工作面两顺槽出现局部地段超高或顶板开裂、离层、锚杆锚索拉断、顶板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加快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打锚杆、锚索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强支护。

 

第六十四条两顺槽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活柱量不得小于200mm,贴煤壁支设的单体液压支柱距离煤壁不得小于100mm。

第六章 掘进顶板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掘进巷道必须按照批准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遇断层、破碎带、过老空或局部冒落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时,必须及时编制专项措施加强支护;

第六十六条需要降低支护强度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区队等单位现场勘查并制定专项措施,由原规程措施编审部门批准后方准改变。

第六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在开始工作前、工作中、爆破后、截割后,都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和支护情况,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和爆破,以确保炮眼数量、位臵、角度合理,装药量适当,防止破坏原有支护。

炮掘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确保巷道成型质量。

 

第六十九条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在工作面附近存放不少于一天用量的支护材料,备齐备足处理事故应急用料,并实行挂牌管理,标明材料规格、数量等。

处理事故应急用的支护材料及专用工具等,要单独堆放,其种类、规格、数量、距工作面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所有施工巷道必须配有合格的施工图表,做到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图表。

 

第二节 锚网索、锚喷巷道

第七十一条严格把好支护材料进货关。

所有支护材料必须是有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有合格证、出厂证明和产品试验报告单,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其中锚杆、锚索、锚具及锚固剂必须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煤安标志。

第七十二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确定支护参数时,应根据煤层及围岩特性和矿压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支护参数。

在推广应用锚杆支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要组织专门试验,取得实践经验后再推广应用。

在推广应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重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十三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配备锚杆角度测量仪、锚杆拉力计和锚杆预紧力检测工具,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负责对锚杆角度、锚杆拉力及锚杆扭矩至少抽检一次,并把抽检结果记录在现场管理牌板上。

对锚杆角度、锚杆拉力和锚杆预紧力的具体规定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七十四条现场对锚杆进行拉力试验时,应每30~50m巷道,取样不少于一组;立井、硐室每300根锚杆或300根以下,取样不少于一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一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一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

在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采用锚索加强支护的巷道必须确保张拉机具压力表完好,对锚索的直径、长度、预紧力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建立施工记录。

第七十六条煤巷、顶板为煤层的巷道及交岔点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两离层指示仪最大间隔距离不得超过50m。

现场需配备记录牌板,并有监测记录。

第七十七条锚杆支护要紧跟掘进工作面迎头,锚杆至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0.3m加上循环进尺。

锚杆的间、排距需根据煤层及围岩特性和矿压观测资料合理确定,锚杆角度相对设计角度的偏差不大于5°。

第七十八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的锚杆规格、位臵、数量、角度、布臵形式和喷浆材料的材质、配比及喷浆厚度,要符合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

初喷要紧跟迎头,最大拖距不得超过3m;复喷必须紧跟耙装机后,最大拖距不得超过25m。

 

第七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

在坚硬岩层中,矿认为可以取消前探梁临时支护或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它临时支护方式时,必须经技术、安监和区队现场勘查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前探梁采用直径83mm、壁厚5mm的钢管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6m,并用悬挂在锚杆上的吊环固定。

吊环采用直径不小于108mm,壁厚不小于5mm的钢管、40T链子和直径20mm螺纹钢锚杆帽焊接加工制作。

前探梁的使用条数:

拱形巷道不少于3条;矩形巷道净宽4.5m及以上时使用4条前探梁;矩形巷道净宽大于3.0m,小于4.5m时使用3条前探梁;大跨度硐室编制专项临时支护安全技术措施。

每根前探梁悬挂点不应少于3个,吊环螺母拧入锚杆的长度应不少于20mm(树脂锚杆必须拧满螺帽)。

前探梁上用木托板足顶背牢。

吊环每次移动时,都要检查有无损坏,发现损坏立即更换。

第八十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长度必须保证锚固端能锚入顶板稳定岩层0.5m以上,否则必须补打锚索加强支护;如果巷道遇顶板破碎、复合顶板或过断层带正常支护不能有效控制巷道变形时,除采取加密、加长锚杆、锚索外,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增设架棚或喷浆等加强支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喷砼强度不得低于C20,并按相关规定对强度进行抽检试验。

 

第八十二条高度大于2.8m的巷道或大型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应采用正台阶施工工艺,即将上层拱顶部掘出并锚喷好后,再掘挖和锚喷下层,其正台阶施工的方法和拖距,应在规程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三节 特殊断面条件下的巷道顶板管理

第八十三条巷道开门口,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和区队等部门有关人员,按设计并结合现场顶板的情况,共同勘查选定开门口位臵,研究开门口的具体控制方法,然后再由分管技术人员编写开门口措施。

严禁不经现场勘查就定开门口位臵及编制开门口施工措施。

巷道开门口位臵,应尽量避开断层和顶板破碎带。

 

第八十四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开门口,前5m需加密锚杆排距,原巷道门口前后5m内需采取补打锚索等加强支护措施。

对跨度较大的开门口加打锚索控制顶板。

第八十五条 两条巷道立体交叉通过时,其净间距小于6m时或净间距大于6m围岩不稳定时,要对交叉穿过段的巷道,采取专门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八十六条巷道在设计上应尽量避免出现四岔门口,特殊情况必须设计四岔门口巷道时,除顶板岩石特别坚硬外,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八十七条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地测部门应提前编制好巷道贯通通知书,并在现场用醒目的字体标明预透地点。

施工区队要对预透点前后10m范围内的巷道支护进行加固。

预透地点为裸体巷道的,必须在预透地点前后5m补打锚杆支护或增设临时支护。

第八十八条溜煤眼、煤仓、大断面硐室等特殊硐室的施工,要根据现场围岩情况,制定特殊的控制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循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七章巷道的扩修、维修与回撤

第一节巷道的扩修、维修

第八十九条矿必须建立巷道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分工单位和分工负责人,定期对分管巷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九十条凡进行巷道扩(维)修工作,必须有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一般巷道扩(维)修,即加密棚或换棚以及10m以内的扩(维)修,矿可每年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传达,并按措施要求抓好落实。

特殊巷道扩(维)修,即每米开帮、松上或落底超过1m3,巷道扩(维)修长度超过10m,或在巷道交叉点扩(维)修、换棚、处理落棚,以及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锚喷巷道改架棚等),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区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现场勘查研究后,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在顶板特别破碎或巷道交叉点进行的扩(维)修工作,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现场盯岗掌握安全。

第九十二条 发生严重影响运输、通防、供电、排水或堵人的冒顶事故,需立即抢险处理时,可由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和安监人员共同研究抢险安全措施,口头向施工人员传达后,由区队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抓好拟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三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十四条在大断面巷道进行扩(维)修施工时,必须搭设工作台,平台上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使用好安全带,工作台的搭设要求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五条巷道采取开帮、放顶施工时,必须逐排进行,严禁大面积空帮空顶。

进行放顶施工前,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监及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临时支护方式,并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六条在独头巷道进行顶板扩(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扩(维)修工作地点。

第二节巷道的回撤

第九十七条回撤巷道必须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并传达贯彻后方准施工。

第九十八条 有条件使用回柱绞车进行回撤的巷道,必须采用回柱绞车回撤。

第九十九条回撤巷道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班长、安监员现场盯岗掌握安全,对巷道交叉口或顶板特别破碎处的回撤施工,必须有矿分管领导现场盯靠。

第八章 顶板离层仪安设、使用与观测规定

第一节测点布置

第一百条所有施工中的煤巷必须安装顶板离层仪观测顶板离层情况,安设测点进行巷道移近量观测。

第一百零一条顶板离层仪应安装在巷道的中部或交岔点的中心位置,顶板离层仪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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