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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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知识产权资助扶持项目办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其它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资助(含补助、奖励、项目经费,下同)扶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本细则申报资助扶持。

如无特别声明,申报专利、商标相关资助的,申报人应为排第一顺序位的权利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需资助扶持资金从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以及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资助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类别、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专利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具体资助金额以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为准)在政策实施期内;

2.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3.专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其它要求: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必须在获得国外授权12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国外授权专利资助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3.官方出具的缴费凭证;3.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4.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银行卡)。

第七条注册商标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个。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万元/个。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0.5万元/个。

4.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不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

(二)申报条件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商标证书;3.马德里商标资助,需提供:

①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②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③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

4.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5.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产品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获批文件;4.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九条版权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我市单位或个人取得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00元/个,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2.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个。

3.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

4.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个。

5.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个。

6.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个。

(二)申报条件

1.本市企业事单位或个人;

2.获得相应证书或称号;

3.在取得相关证书或称号1年内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相关证书、称号证明文件;3.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4.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银行卡)。

第十条知识产权交易运用补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合同金额100-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权交易必须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

2.专利权交易的购买方为本市企业且已将该专利技术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有明确可行的应用计划;

3.交易双方为非利益关联主体(控股、母子公司、同属一集团或同一法人、控制人以及具有亲属关系等);

4.交易运用的专利权归属于我市;

5.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交易运用合同文本;3.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证明材料;4.实施应用证明或实施应用计划

5.非关联主体关系声明;6.营业执照;7.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

(二)申报条件

1.风险补偿按《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2.贴息补助申报条件:

(1)质押融资项目完成风险补偿项目备案;

(2)已按期偿还本息;(3)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融资借款人一致且属于科技型企业;(4)出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5)未曾获得过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贴息补助。

(三)申报材料

贴息补助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出质知识产权证书、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通知书;3.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4.风险补偿项目备案证明;5.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6.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服务机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投保保险属于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或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类型;

2.申报专利保险补助的产品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3.同一保单仅补助一次,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按一年补助。

对在保险期间失效的专利,不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保险补贴汇总表;3.专利保险保单及保险发票;4.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5.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奖励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转化为标准的发明专利为企业自主拥有,专利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3.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4.营业执照;5.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新认定省级以上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

(二)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认定文件;3.营业执照;4.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3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2.未曾获得过2018年(含)之前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3.知识产权贯标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报表;2.贯标认证证书;3.有效发明专利证书;4.再认证申请及缴费证明材料(申请再认证补助提交);5.营业执照;6.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境外案件增加提交中文翻译件);2.营业执照;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新设立并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2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已依法依规完成注册备案且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满一年以上;

2.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常驻人员;

3.拥有规范的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4.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3.开展代理业务满一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具体专利代理案件时间为准);4.机构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5.上年度本单位专利代理工作总结;6.营业执照;7.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扶持

(一)扶持类别及标准

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园区)的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园区)的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

获市财政扶持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

1配套建立专项工作资金。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扶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申报条件

本市所辖县(市、区)、园区。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获批文件;3.经费配套计划书。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才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本地户籍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全额资助。

2.对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人员或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

2.申报服务2年以上资助的,申报时应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或本市学生证(我市就业、创业的外地人员另需提交报名近一月在清远的社保缴费证明;3.专利代理师资格证;4.考试报名费票据及报名通知文件;5.申请服务2年以上资助的,除提交以上1-3项材料外,增加提交服务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能够证明持证服务满2年以上的材料。

6.个人银行存拆或银行卡账号。

第二十条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扶持

(一)扶持类别及标准

对获认定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院校。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2.认定文件;3.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明;4.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二十条所列的资助(含补助、奖励、扶持)统称为资助类;本细则未列明资助标准的高质量专利培育、市级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分析评议、知识产权优质服务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工业园区工作经费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补助等方面工作,以项目形式给予扶持及管理,统称为项目类。

项目类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工作扶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公开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类的单位除应具备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九条关于版权方面的资助措施由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兑现并保障政策资金需求,申报审批程序由市版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奖励办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个人年度专利资助一般不超过5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属专利非正常申请、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途径取得版权证书或称号的;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四)属于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提交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企业申请专利无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实际研发活动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申报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含高新区,下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审定。

县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受理辖区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资助类直接汇总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助名单;项目类由县级知识产权部门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考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择优列入拟扶持名单。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拟定的资助或扶持名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拨付。

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相关市直单位或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审核立项情况、监督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扶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类属事前补助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满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有关办法组织验收;属事后补助的,可不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报资助扶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扶持资金的,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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