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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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篇一: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废
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
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
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
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
4、餐
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
不得泄漏、撒落;
5、禁
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
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
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
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
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二:
废弃物管理制度
弃物管理制度
1.目
的
为了
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
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施工生产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置。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日常的监督
检查;
3.2
各部门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废墨盒统一由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
4.管理范围
4.1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
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 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
置:
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3 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
如废化学危险品,废药
品、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等。
5.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油料,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作明显标识后堆放,堆放期间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联系回收商
回收; 5.3 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
1 生活垃圾:
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各自的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
圾堆放处;
5.3.
2 建筑垃圾:
由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 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5.4.
1 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药品、化学品等)放入
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4.
2 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废胶水、清洁剂罐等,各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理接收手续;废墨盒交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做好相应记录。
5.5
在废弃物集中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废油品、化学品,危险品的堆放应有场地和消
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
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防扬散设施,地面须经防渗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5
.8 对不可回收的有
a;
b; c d、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
篇三: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
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
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
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
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
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
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3、本
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4、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
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5、高
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
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
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
也可采
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6、废
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①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
性)废弃物。
②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
这些废弃
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
③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
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④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⑤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7、感
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
对人致病。
包括:
④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等);②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③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④废
弃的血液、血清等。
8、应
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
品)。
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
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
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9、液
体废弃标本可用 12l℃ 30 分钟高压灭菌处理。
实验室中一次性使用的污染材料可高压灭菌后
焚烧或直接焚烧,按医疗废物处理。
10、
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
灭菌后的材料经洗
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
推荐使用次氯酸盐和高级消毒剂进行消毒。
一般新配制的次
氯酸盐溶液有效率含量应为 lg/l,但用于消毒溢出的血液,有效氯含量应为 5g/l。
戊二醛
可用于表面消毒。
11、
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12、
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 100ml 加漂白粉
5 g 或二氯异氰尿酸钠 2 g,搅拌后作用 2~4 小时消毒处理或高压灭菌后焚烧。
13、
疫、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 25—50g/l 有效氯的
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 2~4 小时;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
长为 6 小时后。
14、
高压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
剩余标本,如组织
器官、动物尸体、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如塑料袋、纸袋,应尽量焚烧处理。
15、
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
储
存、运输及经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6、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
断
,
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
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
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17、
检验剩余的标本及使用过的带菌平板、试管均须集中地点安全放置,经消毒、灭毒、灭菌处理
后再洗涤或丢弃,操作区须备有消毒缸,以处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
18、
对生化室的废酸、废碱等废液采用中和法、稀释法后,ph 值为中性时直接排入下水道;细胞
室的培养基,菌种等固体废弃物经高压、高温灭活后,深埋实验室楼后空地;废棉球、废纱布
送焚烧炉焚毁,废注射针头等经强碱浸泡后捣毁,倒入垃圾站。
19、
凡本室实验后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药品,应尽可能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回收利用;实验中的废
气,直接经排气扇排出室外。
20、
实验后的动物不得食用,其尸体、脏器统一交实验动物室送焚烧炉火化。
篇四:
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与流程
验科废弃物的处理管理制度与流程
l、提
倡使用各种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不准再次使用,并要及时处理和销毁。
2、病
房临床检验报告系电子版报告单,不需消毒处理;门诊临床检验报告单由患者持卡自行打印,
也不需消毒处理。
3、微
生物室每次实验前后要进行一至两次地面和空气消毒或净化措施。
4、污
染的玻片、标本容器、吸管等投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一昼夜后,经煮沸或高压消毒再进
行洗涤。
5、无
需保存的血液标本、细菌标本,均经高压灭菌,或用强有力的消毒液处理,然后由专人用黄色
医用垃圾袋打包提走销毁。
6、被
污染的试管、培养皿和其他玻璃器皿等,需经高压灭菌或煮沸后方可洗涤。
7、如
有传染性物质洒于桌面或地上,必须用高效消毒剂倒于污染处,待半小时后,方可用棉花或布
类拭净。
8、工
作服被污染,应立即将工作服小心脱下,用高压灭菌消毒。
9、如
手被污染,可用 70%的乙醇浸泡十分钟,或用 1:
200 —1:
500 的稀释 84 消毒液浸泡,然后
用肥皂与清水涮洗干净,如有传染性物质吸入口内,应立即吐出,用 1g/l 高锰酸钾溶液多次
漱口。
10、
对各种有毒化学试剂和有潜在传染性的试剂,应用后要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11、
对污水和标本不能直接流入下水道,必须经过污水处理后再流入下水道。
12、
对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做好交接记录。
13、
检验科内一般物品、物体表面用 5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感染性物品
用
10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传染性物品用 20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浸泡消毒
的物品作用时间一般在 30—60 分钟。
篇五:
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2. 设
置
符
合
标
准
的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
3. 餐
厨
废
弃
物
与
非
餐
厨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
单
独
存
放
,
并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 餐
厨
废
弃
物
由
经
相
关
部
门
许
可
或
备
案
的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运
、
处
置
单
位
或
个
人
处
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保
证
餐
厨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完
好
、
密
闭
和
整
洁
,
并
保
持
周
边
环
境干
净、整洁。
6. 建
立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台
账
》
,
详
细
记
录
餐
厨
废
弃
物
的
种
类
、
数
量
、
去
向
、
用途
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 在
餐
厨
废
弃
物
产
生
后
2
4
小
时
内
将
餐
厨
废
弃
物
交
给
与
其
签
订
协
议
的
餐
厨
废
弃
物收
集、运输服务企业;
8. 建
立
《
污
水
检
查
记
录
表
》
,
并
及
时
对
隔
油
池
清
理
,
餐
厅
设
置
专
人
负
责
,
餐
厅
负责
人监督执行效果。
9. 不
得
将
餐
厨
废
弃
物
排
入
雨
水
管
道
、
污
水
管
道
、
河
道
、
湖
泊
、
水
库
、
沟
渠
和
公
共厕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