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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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六、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

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篇二: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1.有关部门应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2.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3.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出厂前,对可能反应或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

4.密品运输时,应将密品密封包装,发货、收货、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应当保密。

5.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6.密品销毁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场所进行,并指定专人监销,确保销毁后不再具有涉密信息。

1.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知悉范围。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要避免将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以行政级别确定知悉范围。

2.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记录,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台账信息包括使用人、部门、名称、编号、操作系统安装日期、密级、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信息。

应准确、完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2.粘贴的密级标识应由机关、单位统一制作,不易破坏、涂改或擦除,并粘贴在设备显眼位置。

3.标识内容包含责任人、设备编号等信息,应当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

4.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如“禁止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等字样。

1.查阅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台账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是否齐全;

2.查看台账与实物是否一致;

3.查看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是否粘贴标识,且标识上的设备类型、序列号、责任人、密级等信息与台账是否一致。

1.复印机指定专人操作和管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应当经过审批登记并在机要室或指定的涉密复印机复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件和多余件必须及时销毁;

2.不得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不得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3.不得随意扫描涉密文件、资料,确需扫描的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应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5.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参照涉密载体的维修、销毁要求。

1.查看复印审批登记记录,了解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是否经过审批登记,并使用涉密复印机复印;

2.查看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是否采用有线连接方式;

3.采用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查看非涉密计算机中是否储存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涉密计算机中存有涉密文件、资料扫描件的,查阅审批手续;

4.查看是否存在将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现象;

5.查看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销毁记录,了解维修、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1.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或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1.查看保密要害部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相应提示标志;

2.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是否配备手机存储柜;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或涉密会议主持人是否对违规携带手机行为及时制止、采取措施、提出要求;

4.采用技术手段检查涉密计算机是否有手机连接记录。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含垂直管理机构)互联网接入口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省级以下党政机关逐步实现互联网集中接入。

1.现场查看互联网接入口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

2.与互联网运营服务商核实互联网接入口数量;

3.查看互联网接入口及互联网计算机的审批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

1.现场查验保密技术防护措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满足实际使用和管理需要;

2.查验保密技术防护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修、维护,相关记录是否准确、真实,对已失效的保密技术防护设备是否及时报废,并更换新设施设备。

1.涉密网络应通过安全保密产品、网络服务器或人工操作等方式,确保设备配置统一、有效的账户策略、本地策略等安全保密防护策略;

2.采取身份鉴别措施,有效防范非授权用户登录服务器、终端、应用系统以及安全保密设备;

3.采取访问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用户信息的越权访问;

4.采取安全审计措施,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有效监控违规操作;

5.采取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违规接入、违规外联和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等行为;

6.采取信息流转控制措施,防止高密级信息流入低密级网络或者安全域。

1.通过查看安全保密产品、网络服务器或人工操作等方式,确保配置统一、账户策略有效、本地策略安全。

2.通过查看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安全保密产品或应用系统等的配置,了解身份鉴别策略是否符合要求,采用检查口令输入长度与复杂度、多次输入错误口令、空闲操作等待等方式,验证身份鉴别策略是否有效。

3.确保访问控制策略配置符合要求,采用非授权访问的方式访问各个安全域及同一安全域内不同区,验证信息流向是否符合策略要求;分别采用授权用户和非授权用户身份访问涉密信息和重要信息,验证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是否只允许授权用户访问其权限范围内的信息;

4.查看应用系统、安全保密产品或服务器等配置是否符合安全审计策略要求,是否能够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采用终端访问、网络访问、数据库操作和打印等行为,验证审计日志是否完整、有效。

5.验证实际网络拓扑结构与提供的网络拓扑结构图是否一致;采用跨边界访问、更改IP和MAC地址、查验非授权IP、模拟违规接入等方式,验证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告警和记录日志是否正确;

6.查看安全保密产品、服务器或设备的信息流转控制是否符合策略要求;采用文件发送测试、打印测试等方法,验证信息流转控制的有效性;采用启用、试用等方式,验证未授权终端计算机是否无法使用输入输出接口;查看中间转换机及输入输出机是否安装病毒和木马检测程序,根据中间转换机及输入输出机使用记录,验证信息输入输出的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采用查看信息流转日志或记录的方式,追溯信息流转行为全过程,验证信息流转行为管理的合规性;

7.验证安全保密产品的重要应用系统是否存在超级用户,“三户”权限设置是否合理、有效。

8.查看涉密网络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

9.通过发证机关官网验证,检查安全保密产品资质证书的真伪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10.采用调取安全保密检查记录和风险评估报告、会议纪要、整改报告等方式,验证是否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1.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3.参与涉密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机关、单位应当与参与涉密网络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明确其履行的保密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1.查看参与涉密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的资质证书,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2.查看机关、单位与参与涉密网络规划、设计、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了解在建设、维护过程中是否采取相关保密。

关于定密权:

1.查看自身依法具有何种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但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是否及时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2.如作出定密权的,查看是否在法定定密权限内作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明确授予的权限及其范围和期限等,是否向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3.如接受丁醚授权的,查看是否依法提出申请,是否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是否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定密权,是否向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关于定密责任人:

1.查看是否在机关、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权限;

2.查看定密责任人名单是否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3.查看制定定密责任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查看定密责任人是否在权限内依法履行定密责任;

5.查看是否组织定密责任人开展定密业务培训。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保密法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定。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定密。

2.查阅涉密文件、资料的密级变更或者解密是否作出记录,变更和解除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抽查机关、单位变更或者解密文件、资料,查看是否作出书面通知、是否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2.对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

3.对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及时解密。

1.查看涉密载体制作场所,了解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查阅机关、单位制作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查阅涉密载体发放的登记、签收记录,了解涉密载体收发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查看收到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登记并加盖收文登记章;

3.查看文件传递相关制度要求、记录,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涉密载体传递是否符合要求;

4.查阅涉密载体复制登记本,了解涉密载体复制是否经过审批登记;抽查涉密载体复制件,对照原件,了解复制件是否有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删除密级标志的情形,是否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制戳记,编制序号,并视同原件管理;抽查涉密文件汇编本、摘抄件,了解汇编、摘抄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规定确定密级和严格管理;

5.查阅涉密载体阅读使用登记本,了解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是否办理借阅审批、登记、签收手续;抽查借出的涉密载体,了解是否存在涉密载体长期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情形,是否存在借出的涉密载体查无取向的情形;

6.现场查看涉密载体保存场所,了解涉密载体是否保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涉密载体是否单独保存在密码保险柜中;查阅涉密载体保存等基本,对照查看所登记的涉密载体,了解账物是否一致;

7.查阅涉密载体维修记录,了解计算机信息设备等涉密载体是否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维修;送外维修的,是否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8.查阅涉密载体销毁记录,了解销毁是否经过审批登记,特别是查看复印机是否一并列入清理销毁范围;查看待销毁涉密载体,了解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查看机关、单位自行销毁涉密载体的设备、方法,了解自行销毁涉密载体过程是否符合国家保密标准。

 

篇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

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xx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

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

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

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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