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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以贷款质量管理为中心,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性、合法性;建立健全对基层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制度;明确信贷岗位人员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负责制度和贷款损失追究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借款合同双方贷款人:

是指提供资金的农村信用社。

借款人:

是指申请获得借款的借款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贷款的对象借款人必须是本社服务区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禁非信贷人员发放贷款,严禁发放跨地区贷款(是指跨本社信贷员服务范围外的贷款)。

借款人实行属地原则管理即:

户口所在地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具备的资信条件:

1、在信用社没有一逾两呆贷款;

2、信用记录良好;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生产经营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

5、还款资金有来源;

6、大额贷款应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足额抵押物作担保(小额贷款是指信贷员权限内发放的贷款,财产抵押的必须经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方能生效)。

7、大额贷款能按规定时间(月或季)结付利息。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权限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结合我县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XX社的信贷员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5仟

元,社主任审批权限为2万元。

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5万元。

2、XXX社的信贷员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3仟

元,社主任审批权限为1万元,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为3万元。

3、职工家属贷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到联社营业部办理(职工家属是指与本社职工同一户的人)。

4、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报县

信用联社信贷部门审批,上报分管领导或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信贷部门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5、单户借款单位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信贷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提请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

超过50万元的应报上级行、社有关部门备案(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必须有4人以上同意方能发放,管理委员会由联社主任任主任,成员由副主任及信贷、稽核、办公室各一人组成)。

6、足额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日的本息和小于或等于存单(折)

本息和为限)不受贷款审批权限的限制,但必须收妥存单(折)或有价证券,核实存单(折)有价证券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过。

财产抵押的贷款发放比例,应控制在财产值的70%以内。

7、贷款审批权限中单户贷款单位贷款金额均为单户借款单位的借款余额。

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由社主任任组长,成员由主办会计、信贷会计、分社负责人组成并报联社信贷部门备案。

8、发放单个借款单位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的30%。

发放最大拾户借款单位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的150%。

第九条贷款发放的程序

1、借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要求申请的内容真实、可靠、全面。

2、贷前调查。

信贷员接到借款人申请后,按照贷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做好贷前调查。

并给借款人答复(信贷员发放

小额贷款须在接到借款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发放大额贷款信贷员须在接到借款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给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

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的贷款,信贷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全面,情况反映真实,意见明确。

上报审批材料应有信贷员、基层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意见及成员的签名。

4、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的贷款应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严禁先贷后批。

5、订立合同。

经批准发放的贷款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大额贷款应载明按月(季)结息、结息方式等。

6、贷款的支付。

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会计要做好贷时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抵(质)押物证明是否有效,保证人、保证书、公证书、抵(质)物清单以及有关的其它认为需要的资料要件是否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先记帐后付款。

第三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为体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农村信用社知名度,增强支农出效益意识,提高农村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一个自然村内的农户(一般以伍至拾户)自愿的组成一个贷款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有组长,负责联保户之间的关系协调、贷款催收,按期到信用社存款,组织联保户积极还款等工作。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要在信用社信贷员的指导下本着自原、平等的原则订立联保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1、联保小组组成人员及组长;2、联保的期限;3、联保的贷款金额;4、联保成员的权利;5、联保成员的义务;6、联保小组如何为有困难的联保小组成员偿还贷款;7、联保小组的解散。

第十三条信贷员对农户联保小组提交的联保协议进行审核调查后,确认可以发放贷款的,根据调查情况(在信贷员审批权限的限额内)一次核准贷款最高限额,发给联保小组成员贷款证。

农户凭贷款证及联保协议可以一次或几次到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保联保小组成员随到随办。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成员应按期到信用社存款和分期还款。

信用社信贷人员在联保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其检查,做好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按期收回贷款。

第四章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帐务的设置及核算

为了便于管理、核算、检查和监督,充分体现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致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帐务统一设置为:

1、短期农户、工商、其它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信用贷款。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3、农户联保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

4、抵押农户、工商、其它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以财产作为抵押的农户、工商、其它贷款。

5、质押农户、工商、其它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以有价证券、存单(折)作为质押的农户、工商、其它贷款。

6、逾期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能按期收回的逾期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及逾期抵押贷款。

7、呆滞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能按期收回的且逾期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

8、呆帐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后,经检查落实,确认已形成呆帐的农户、工商、其它、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贷款。

9、信贷会计应按《贷款通则》和联社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调整贷款的占用形态,真实、准确的反映信用社的贷款质量,调整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贷员,按此调整贷款登记簿,加强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贷款档案的立卷归档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关系农村信用社生存与发展。

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性、合法性。

信用社的贷款经批准发放后应将贷款档案立即立卷归档管理。

1、小额信用贷款的档案管理

小额信用贷款:

经借款人提出申请,信贷员调查,落实可以发放的,开立借据,连同贷款申请书一并根入贷款帐页进行管理。

2、担保、抵押贷款的档案管理。

担保、抵押贷款:

经借款人提出申请、信贷员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分级报批,经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发放。

借据连同抵押物合法有效的证明、贷款申请书、保证人保证书、担保声明书、公证书、抵押物清单、收据存根、借款合同等以及有关的其它认为需要的资料,一并归入一个卷宗进行管理。

实行贷款帐页和贷款档案分开管理。

3、质押贷款的档案管理。

质押贷款:

经借款人申请,信贷员调查落实,确认有价证券存款单(折)合法有效方能按规定比例发放贷款,质押贷款发放后,将收受的有价证券、存款单(折)、担保声明书、申请书、质押物清单、收据存根、借款合同、借据等以及有关其它认为需要的资料一并归入一个卷宗进行管理。

实行贷款帐页和贷款档案分开管理。

4、贷款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每月终了须核对总分一次,必须做到帐据、帐实随时相符,资料保管齐全、贷款档案不经有权人批准不准外借(包括信贷员)。

第五章贷后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检查,经批准后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副本帐(备查簿),每月必须和信贷会计核对帐务一次(双方签章)发现差错立即查对,副本帐作为信贷员贷后检查,催收贷款的

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信贷员催收贷款登记制度,信贷员每季度至少对所管片贷款全面进行催收,检查一次并有登记或有回执,不准人为地发生贷款超诉讼时效,通过检查,发现已出现风险的贷款要及时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贷款,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贷后监督。

信贷员要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确保借款人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防止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贷款的催收。

贷款到期前15天左右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亲自到户催收。

催收贷款要多法并举,对逃债户应跟踪收,关系户应曝光收,赖帐户应依法收,贫困户应扶持收。

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需

要展期的,借款人必需在贷款到期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信贷员调查后同意展期的方能办理展期手续。

1、借款人提交借款展期书面申请,说明贷款展期的理由、金额、期限。

2、若是担保贷款,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3、贷款人对展期的原因、合规性进行审查。

4、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保证、抵押、质押手续

5、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展期后,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基层信用社每月末必须将本社3万元以上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和次月内到期的贷款造册并附分析情况于次月2日前上报联社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汇总分析后报分管领导。

第六章贷款的收回、收息

第二十三条信贷员收回贷款必须做到填制凭证要素齐全,执行利率符合政策规定,计算利息准确,交帐及时。

1、信贷员下乡收回的贷款,必须当日交款入帐,个别路途遥远的最长不得超过5天(信用社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交帐)。

2、信贷员下乡收回的贷款,次日或延后交帐的,交帐日出纳员必须在“收回日期”栏上边加盖日戳。

第二十四条信贷会计收回贷款必须做到填制凭证要素齐全,执行利率符合政策规定,计算利息准确,记帐无串户,贷款还清后将原借据作还款记录注销。

将做好还款记录的原始借据和按月(季)收息的备查联附在贷款收回凭证后面作为附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信贷员、信贷会计应做好贷款的按月(季)结息工作:

1、利随本清的贷款计息采用对年对月加零头天数计算,年对年360天,月对月30天,零头天数以实际天数计算。

2、按月(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的20日,采用按日历天数计算天数。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季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3、结息使用专用结息凭证。

4、结息后信贷会计必须将有出纳盖章签收的备查联附在贷款借据后备查。

5、信贷会计要在月(季)末把未结付利息的借款户清单抄列给社主任。

6、社主任必须在接到清单后立即督促信贷人员及时做好结息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收回后的档案管理信贷会计将贷款收回注销的贷款借据,结息备查联,贷款收回凭证应做好复核工作,复查无误后的贷款收回凭证应及时归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清后的附件材料管理

借款人的借款还清后,标志着借贷合同已履行完毕,为便于备查,信用社信贷会计可将除借据和应退还借款人的证件以外的附件材料

集中装订保管一年后统一销毁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发放原则,建立贷款清收责任终身负责制度和贷款损失追究制度,信贷经办员是贷款清收第一责任人,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是第二责任人,联社审批人员为第三责任人,具体责任划分为:

1、信贷员单独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负全部清收责任。

2、上报社主任审批的信贷员90%,社主任10%。

3、上报基社审批小组审批的信贷员85%,审批小组15%。

4、上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批的信贷员80%,基社审批小组18%,联社信贷部门2%。

5、上报联社分管领导审批的信贷员80%,基社审批小组17%,联社信贷部门2%,分管领导1%。

6、上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信贷员75%,基社审批小组15%,贷款管理委员会10%。

第二十九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发放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跨地区贷款或非信贷员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并处发放金额10%的罚款。

不能按期收回的此笔贷款由经办员负责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第三十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发放不符合借款人资信条件的关系人贷款的。

违反第八条第一、二、三、六款发放超越审批权限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并处发放金额10%的罚款,不能按期收回的,此笔贷款由经办人负责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信贷员违反第八条第八款发放单户贷款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30%的处经办人发放金额10%的罚款(经联社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接受借款人内容不真实的申请或与借款人串通,弄虚作假,撰写不真实的贷款调查报告、评估,骗取信用社贷款的,此笔贷款由经办人负责偿还。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贷员不在规定时间内给借款人答复贷与不贷或没有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的每份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发放大额贷款,先贷后批的责令限期收回贷款,并处发放金额10%的罚款,不能按期收回的,此笔贷款由经办人负责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订立借款合同或开立借据要素不全,造成风险隐患的按不全的每个要素处50元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贷时审查不严或没有审查,处发放金额1%的罚款,必备资料不全的每份资料处50元罚款。

出纳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支付未经审查核准、未记帐的贷款处1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发放不符合借款人资信条件或订立联保协议内容不全和超过最高限额的联保贷款的,处发放金额5%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不按规定进行核算,设置帐务,调整贷款占用形态,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限期纠正,并处违规一次,一项50元罚款。

屡查屡犯者加倍处罚。

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不按规定管理贷款档案的限期纠正,并处100元罚款,造成贷款档案丢失(借款合同、借据)形成风险贷款的,处发放金额10%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信贷会计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第三十五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没有建立副本帐,不按规定时间核对帐务,发现差错不报告,不及时查对的处每项100元罚款。

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没有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及时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隐患不报告,贻误收贷时机造成损失的,人为的造成超诉讼时效形成贷款难以收回的,处贷款金额1%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时任片管员负责偿还,从本人工资中扣收。

第三十六条信贷员违反本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违规办理贷款展期的处经办人展期金额5%罚款,手续不全,造成贷款损失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偿还。

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违规延长期限的处经办人每笔50元罚款。

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违规操作办理贷款展期,造成少收、多收贷款利息的由经办人负责偿还,并处同倍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信贷会计、基社主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没

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和不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的处每人每次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信贷员、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收回贷款差错的,按下列各款进行处罚。

1、收回贷款填制凭证要素不全或有错误的处每项50元罚款。

2、计算差错属少收的金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的由经办人赔还并进行帐务处理。

3、金额在1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负责补收并处同倍罚款,并进行帐务处理。

4、属多收的无论金额多少由经办人负责退还借款人,并处经办人同倍金额的罚款和收取经办人员凭证费,并进行帐务处理。

5、执行利率不符合规定的每笔罚款100元。

6、交帐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

7、出纳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信贷员下乡收回贷款交日交帐的出纳员没有按规定加盖日戳的,每笔罚款5元。

8、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记帐串户,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查处理的每笔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信贷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不按规定时间结收利息和没有使用专用结息凭证的,每笔每项罚款5元。

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五款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查处理的每笔处50元罚款,没有按规定时间抄报主任当月(季)大额贷款未结付利息清单的处每笔10元罚款。

社主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没有督促信贷员清收上月(季)未结利息的(要求有记录),处每笔10元罚款。

第四十条信贷会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抽销借据和按月(季)结息凭证作附件的和不及时装订归档的每项(笔)处5元罚款。

第八章附

第四十一条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按原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按照支农再贷款管理

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实施后与过去有关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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