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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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令、指示,持证上岗。

2、严格按三大规程对井下所辖范围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3、必须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要积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并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5、搞好采掘安全质量班定级工作,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6、抓好重点工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7、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8、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9、及时向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未经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或不持证上岗的,安监员负主要责任。

13、现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代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5、未对采掘安全质量进行班定级,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6、对重点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17、未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1、按时参加班前会,下井前不准喝酒。

2、带好检测仪器,持证上岗,做到井下现场交接班。

3、在进风巷校对好仪器,做好气体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4、在巡回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仅要检查气体情况,而且还要根据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5、杜绝空班漏检现象,每班按时向调度室汇报2次。

6、井下小牌板、原始手册、瓦斯班报都要填写清楚,小牌板位置按照规定要求挂在安全地点。

7、停电检修或排除巷道聚积的高浓度瓦斯时,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气体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8、井下注意人身安全,做好自主保安。

9、升井后及时值班领导详细汇报井下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瓦斯班报。

10、瓦斯日报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交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⑵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瓦斯检查员负重要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爆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按制度规定对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入井前的检查,合格者发给“入井许可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坚持使用,并对其整定值进行检查校核;对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进行实验等,并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每周检查一次。

4、电气防爆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

5、对在用的失去防爆性能或存在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对井下电器工作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爆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工作不负责任使失爆的设备下井使用;

⑵出现严重失职或渎职的行为;

⑶对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已经发现的设备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对维修工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汇报的;

⑸不按规定及时、汇报设备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的。

7、防爆检查员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机电设备质量检查中所检查出的设备失爆现象,负直接责任。

8、防爆检查员对全矿防爆机电设备的完好达标情况,负管理责任。

9、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现场不能处理时仍送电运行,造成事故的,防爆检查员负重要责任。

10、由于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查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11、对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不及时通知监督检查单位进行整改的,防爆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12、在机电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的,防爆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13、不经常深入现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查的,防爆检查员负主要责任。

14、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中不准脱岗、睡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按照规定认真搞好风机巡回检查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

3、必须认真按交接班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准确、无误地按顺序进行操作。

4、熟悉设备性能,掌握主通风机的运行规律,并经常检查各部机械与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若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司机不能处理时,应立即向队里及调度室汇报。

非紧急情况不得自行停机,但若遇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时,应视具体情况使设备停止运转,并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5、爱护室内的一切公物,参加设备的检查、维修与验收工作,检修不合格时,司机有权拒绝接受。

6、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及外来人员登记薄,不得撕毁或遗失。

7、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通风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严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⑵对重大事故进行隐瞒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⑶拒不执行矿调度或矿通风主管部门风量调节、反风指令的;

⑷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⑸发生重大通风责任事故的;

⑹阻碍、干涉通风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9、主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主通风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10、因操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通风事故或他人伤害的,主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1、因操作失误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影响井下正常用风需要的,主通风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风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每旬对井下各地点的风量全面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填写在测风站的测风牌板上,要求版面干净,字迹清楚。

当井下通风系统调整时,根据区队的安排随时进行测风。

3、在测风过程中发现风量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要全面了解矿井的通风系统,协助领导合理调整风量,保证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充足。

5、每旬测定完风量后,要做好测风原始记录和测风旬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6、参加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

7、要爱护好风表等测风工具,对风表每半年送检一次。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工区测风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⑵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工区测风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防工区测风员负重要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空气压缩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中不准脱岗、睡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认真按交接班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准确、无误地按顺序进行操作。

3、熟悉设备性能,掌握空压机的运行规律。

经常检查各部机械与电气设备,若发现问题及时向队里汇报。

4、空气压缩机司机上班后,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5、爱护本机房的一切公物,参加设备的检修、检查工作,搞好设备卫生。

6、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不得撕毁或遗失。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空气压缩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在《煤矿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禁止操作的情况下进行操作,造成严重事故的;

⑵不按规定定期巡查空压机,造成缺油、缺水等原因使空压机损坏的;

⑶空压机运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不及时的;

⑷因人为因素造成煤矿井下大面积停风,影响井下正常用风需要的;

⑸拒不执行矿调度室空压机开启、风量调节指令的;

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⑺阻碍、干涉压风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伪证的。

8、空气压缩机司机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主通风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9、因操作失误导致发生影响井下正常用风事故或他人伤害的,空气压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0、因操作失误造成压风机停止运转,影响井下正常用风需要的,空压机司机要负直接责任。

11、因岗位工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缺油、缺水、超温,或存在《规程》规定必须紧急停机的情况没有停机的,而造成空气压缩机损坏的,空气压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变电所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整齐,语言文明礼貌,行为规范。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供电系统及各馈出回路负荷的性质及容量。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停送电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5、及时认真填写各种数据和本所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7、严格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每班不少于两次。

8、保持室内及设备卫生清洁,管好和用好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不得损坏遗失。

9、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到应知应会,不发生责任事故。

10、所内严禁烟火,禁止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1、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试验,各电气设备及防雷设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变电所值班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维修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⑵对非值班人员或非电气维修人员的进入并非法摆弄电气设备,不加以制止或及时汇报的;

⑶无工作票、操作票、停电联系书或上级指令,而私自进行停送电的;

⑷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章作业的;

⑸发生停电或设备事故,故意隐瞒事故或汇报不及时的;

⑹变电所内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伪造记录的。

13、非值班人员或电气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变电所值班员负重要责任。

14、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设备运行记录,造成记录不全或数据不正确的,变电所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15、停送电操作,没有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以及工作监护制度的,变电所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16、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时开关突然跳闸,没有及时汇报有关领导,事故原因没查清就强行送电,变电所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17、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因操作失误造成大范围停电影响生产的,变电所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八)水泵房司机岗位责任制

1、司机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中不准脱岗、睡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主排水泵司机必须认真按交接班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水泵的工作情况,经常检查机械与电气设备,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司机和维修工不能处理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遇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紧急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停止水泵,报请调度室处理。

4、严格按规定时间开泵,如需要更改开停时间,应得到调度室批准。

5、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和室内清洁、整齐。

6、司机要参加设备的检修和验收工作。

7、认真填写水泵运转日志及外来人员登记簿,不得撕毁或丢失。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排水泵司机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维修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⑵对非值班人员或非电气维修人员的进入并非法摆弄电气设备,不加以制止或及时汇报的;

⑶无工作票、操作票、停电联系书或上级指令,而私自进行停送电的;

⑷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章作业的;

⑸发生设备事故,故意隐瞒事故或汇报不及时的;

⑹发现接班人员喝酒、精神不好的,进行交接班而不进行汇报的;

⑺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水泵操作或进行班中巡查工作,而造成水泵损坏的;

⑻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开启水泵进行排水工作的。

9、开启水泵前不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水泵带病启动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0、水泵运行期间,不按规定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造成水泵损坏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1、水泵运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没能及时处理或及时进行汇报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2、交班司机和接班司机没有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3、班中没有按规定填写水泵运行记录和水泵巡回检查记录,而进行伪造记录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4、没有按照矿规定时间开启水泵的,主排水泵司机负主要责任。

15、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九)电气试验工岗位责任制

1、试验工要严格按操作规程、电气试验规程和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试验工作。

2、试验工对所试设备要了解其性能、原理及实验时应注意的事项。

3、试验中要集中精力,认真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断电,而后再做处理。

4、试验工要准确记录试验数据,并及时报给主管技术人员,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5、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试验周期和继电整定值的计算方法。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试验工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电气试验过程中违章带电作业或者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⑵在井下做电气试验时,不检查瓦斯浓度是否符合规定就对设备进行放电的;

⑶不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时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继电整定的变更;

⑷不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更改设备整定值的;

⑸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试验数据不准确而造成设备事故的;

⑹发现设备重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汇报;

7、未严格按照队里制定的电气试验计划完成所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试验工作,电气试验工负主要责任。

8、因设备整定值不合理造成设备跳闸事故,电气试验工负主要责任。

9、未按期完成“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计划规定的预防性试验工作,电气试验工负直接责任。

10、未严格按照设备试验程序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事故,电气试验工负直接责任。

11、未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电气试验工负直接责任。

12、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无定期试验记录或试验资料不全,电气试验工负主要责任。

13、进行井下电气设备试验时,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瓦斯浓度,电气试验工负重要责任。

14、未经请示调度室,私自停电进行电气试验,影响正常生产,电气试验工负重要责任。

15、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矿井机维修岗位责任制

1、维修工对所修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必须熟悉、掌握其原理、构造及各部件的作用,易损易坏件的规格型号。

2、维修工要按规定时间对所管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3、到各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巡查时,要遵守本场所的一切规定,在得不到司机的允许下,不准随便乱动设备,一切操作均由司机进行。

4、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杂事。

5、在接到某台设备出现故障的通知后,要立即奔赴现场检查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维修工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的;

⑵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维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的;

⑶发生设备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的;

⑷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⑸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因行动迟缓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影响正常生产的,机维修工负重要责任。

8、进行施工时使用不合格的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造成人身伤害的,机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9、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差造成设备损坏的,机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0、因维修记录填写不规范或填写不及时,造成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不达标,机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11、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进行维修,造成设备损坏的,机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12、因维修质量差,造成他人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机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13、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管道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操作规程,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巡回检查管道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网正常工作。

3、根据不同地点所需介质量的不同,合理搭配管道的尺寸及长度。

4、熟悉掌握各种管网的构成、管道的规格、材质、控制点及分布情况。

5、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做到会操作设备、会处理故障。

6、加强责任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运行。

7、认真完成科里安排的临时工作。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管道工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构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经请示调度同意,任意进行停风、停水,严重影响生产的;

⑵因重大停水事故造成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事故的;

⑶违反规定在井下大巷内存放管路的;

⑷严重违反烧焊措施,引发井下重大火灾的;

9、所管辖范围内的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管道工负直接责任。

10、管道工对全矿主要大巷的风水管路的正常、安全使用负主要责任。

11、管道工对所分管范围内的风水管路的吊挂达标、管路防腐负主要责任。

12、因发生重大停水、停风责任事故影响井下安全生产的,管道工负重要责任。

13、不严格执行烧焊措施,烧焊前不经检查烧焊地点的瓦斯浓度就进行作业,现场施工管道工负重要责任。

14、因所辖范围内的管路巡回检查不及时造成管路折断、破坏的,管道工负直接责任。

15、因管道工处理故障不及时,工作不负责,造成影响正常生产的,管道工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开除、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采煤工岗位责任制

1、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学习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按章操作,做到随时敲帮问顶,搞好自主保安、互保联保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加强顶板管理,搞好支护质量,使用好支护材料,不空顶作业。

4、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行使好“职工十项权力”。

5、按《作业规程》要求搞好煤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矸石拣选制度。

6、搞好工程质量,实现工程质量动态达标。

7、搞好文明生产,工作场所卫生清洁,物料码放有序。

8、搞好浮煤清扫及物料回收工作。

9、懂得矿井灾害发生的原因、预兆及预防措施,熟知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和各种突发事故的现场自救、互救方法。

10、对上岗前不学习规程者罚款100元,对考试不合格者一次罚款50元。

11、对空顶作业者一次罚款100元。

12、对不执行敲帮问顶者一次罚款20元。

13、发现站在输送机上攉煤及输送机停止运转攉煤者一次罚款50元。

14、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不拴牢安全防倒绳的及位置不对者,一处罚款20元。

15、对浮煤清扫不干净者,一处罚款30元;对各种物料回收不干净者,按照物料原价5倍罚款。

 

(十三)刮板运输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做好设备运转前的常规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规范上岗,精力集中,密切注视设备的运转状态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4、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保持设备卫生清洁。

5、搞好岗位卫生,所辖职责范围内卫生达标,无杂物,无积尘。

6、增强成本意识,抓好材料节余,杜绝材料流失。

7、加强学习,做到应知应会,并积极参与设备维修、试运转等工作。

8、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检查好信号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灵敏、可靠。

9、及时准确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10、按时完成区队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1、对上岗前不学习规程者罚款100元,对考试不合格者一次罚款50元。

12、对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13、对溜子螺丝、刮板不牢固、不齐全的,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4、对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不制止的,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5、对机头、机尾压柱不全的,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6、对输送机搭接不合理的,一次对班长和责任者各罚款20元。

17、对开溜子不按规定点动,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18、对刮板输送机加、缩溜槽时接链合理,保证溜子正常运转,一次不合理对责任者罚款20元。

必须执行好措施,并保证溜子运转正常。

19、对刮板输送机有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区队、矿调度室,一次不汇报,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0、对溜头处卫生面貌不达标,对责任者罚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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