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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设区的市政府

常委会

法、实施细则

宪法T法律T行政法规T地方性法规T地方政府规章

T部门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按新的、按特别的、不按新的不按特别的,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

同级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

法律范围立法权

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⑸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7)民事基本制度;

地方性法规立法权

(1)城乡建设与管理

(2)环境保护(3)历史文化保护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

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4)规章:

审查

国务院到各省人大常委会:

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到公民:

建议审查

建设与施工:

民事关系建设与机关:

行政关系

法人

资格:

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自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代理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日头形式。

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一切代理均属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责任:

两人过错负连带责任,一个人过错单独负责。

复(转)代理:

可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

(1)自始XX。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

(管理有失误)无权、有效。

物权

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

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纠纷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一般规定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规定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物权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除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根据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或者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

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登记对抗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的自然资源

可以不做登记

交付生效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

机动车、船舶、

自交付时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航空器、企业动产

三人。

债权

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交易行为)、侵权(不法侵害他人)、无因管理(捡便宜)和不当得利

(见义勇为,要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自然人:

作者死后50年

单位:

首次发表2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续期

商标权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

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300万元以

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保证

般保证(打官司),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在要求保证人履行。

连带保证(不打官司),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

保证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按连带责任;

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按主合同届满6个月;

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按全部债务。

保证责任

(1)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更换的,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应具有清偿能力(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担保物应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

不可买卖=不可担保)。

抵押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房地产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设立主义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动产抵押权

合同设立主义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登记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人的担保

第三人提供

不动产

动产

权利

物的担保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

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V

X

质押

转移占有

债务人本人提供

金钱担保

保险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

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

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

(2)意外事故

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

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

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

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

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

成的本身损失。

原里: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不保

(2)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管理造成损失不保(3)战

争、暴乱、恐袭、罢工等属于除外责任,不保。

(4)保建造/安装过程,保险财产中工程业主已经验收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违法):

拘留;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刑罚(犯罪):

拘役;

罚金;

没收(合法)财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疋(违早操作或违早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单位安全保障

体系失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永久工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

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施工许可证(本地有审批权,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开工报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

不适用《建筑法》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临时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小型工程(建筑面积

300怦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

开工报告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范围、权限、程序。

军用房屋建筑由国务院及中央军委另行商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

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划拨-先领证后拿地、出让-先拿地后领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经审批);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5类);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超过一年的合同价》30%不到一年的合同价》5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2类)。

延期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官~民)

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

适用范围

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

开工期限

领证后3个月内

获批后6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3个月(1个月内建

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

不予延期

开工后在建项

目停工

V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停工、复工应报告(无

核验程序)

>

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

资质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又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又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劳务不分类别、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首次申请、首次增项申请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

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申请补办之前应先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证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后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3个月改正;

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有12种信用不良行为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连带责任:

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建造师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l)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每多一个专业加60学时。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不符合执业条件)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丧失执业条件)。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6)接受继续教育;

法律责任:

(1)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2)注册执业人员在施工单位转包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

不能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终身不予注册: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

(2)发包方同意

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

理文件签章。

(2)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一个人签)

(3)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两个人签)

(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

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招投标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范围

规模

*(范围与规模同时具备)

总投资v3000万兀(要考察单项

合同工额)

总投资》3000万元(不考察单项合

同额)

公共事业+基础设施

施工》200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

设备采购不论单项合同额大小,全部

需要招标。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兀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技术标,第二阶段商务标。

直接发包

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而不

适宜招标的

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适宜招标而不适

宜公开招标的

2.以工代赈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施工主要技术米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只有一豕能做)

3.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宫项目投

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冋金额的比例过大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注意批准机关:

国家重点项目:

国家发改委批准

省重点项目:

省政府批准

6.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扔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程序:

履行招标核准、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

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

发出中标通知;

签订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

在招标是除了公布最高限价的总价还要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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