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

上传人:0****4 文档编号:15254282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5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一).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政策类

1、江苏省现行的生育政策:

继续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违反规定条件多生育孩子和非婚生育孩子。

江苏省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㈠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㈡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㈢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㈣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㈤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㈥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㈦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㈠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㈡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㈢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㈣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㈤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㈥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镇江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根据《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第二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中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

(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

(三)、

(四)、

(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2、奖励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

凡持有效《独生子女

2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奖励扶助金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

(3)特别扶助金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内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共有六个方面。

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该规定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据以确定具体征收数额的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是: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其中,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被征收对象系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基本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干部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就按基本标准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程序类

1、领取《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准生证》程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核。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

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2、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程序是:

(1)申请。

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道)领取和填写《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被鉴定人出身医学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

(2)村级初审。

女方单位或者村委会应在受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3)乡级复核。

乡(镇、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县级审核。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

5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5)市级作出鉴定结论。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应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公示。

(6)省级鉴定。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由夫妻双方到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

经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审核。

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材料核实后予以审批发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

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合法的婚育情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提交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权利。

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6(4)作出决定。

(5)送达决定书。

(6)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延(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未申请延(分)期缴纳或申请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获批准,又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征收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告知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7)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权利。

(4)听证。

(5)做出决定。

(6)送达决定书。

(7)执行决定书。

(8)结案。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决定。

(5)送达决定书。

(6)执行决定书。

(7)结案。

8、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

(1)省、地、县三级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7级为第一级;地(市)为第二级;省级为终审鉴定。

(2)凡因接受了计划生育手术认为有并发症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提出书面申请。

(3)受理申请的单位在收到申请后,报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报县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4)鉴定小组在鉴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相关的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5)鉴定小组在鉴定中,对由节育手术带来的并发症,按照《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科学鉴定。

(6)各级鉴定小组在鉴定结束后,都应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7)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家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8)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9)受术者或施术单位对鉴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10、受理投诉举报程序:

来人、来电、来信、网络提供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或材料证据--计生便民服务中心(厅)或信访接待室进行登记--领导审批--分类调查核实--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服务类

1、知情选择服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在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避孕方法相关知识及自身健康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2、服务承诺。

一是实施人口计生“阳光工程”,全面公开再生一孩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免费技术服务、奖扶政策等人口计生政务;二是实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孩生育证》“零收费”;三是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四是全面落实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政策、部分城镇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五是认真组织病残儿鉴定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六是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纪律,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四、维权类

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2、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3、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

(1)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保证知情权。

(2)公布服务机构及电话,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3)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4)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

(5)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

(6)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尽力帮助解决家庭困难。

(9)严厉查处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和乱收费等侵权违法行为。

(10)公布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维权监督:

设立举报箱和“阳光服务热线”电话(12356);维权服务咨询电话88328757。

五、动态类

(1)奖励优惠: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人员名单、

1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救助名单等;

(2)再生育审批:

再生育审批名单;

(3)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名单及征收额;

(4)群众参与:

群众建议办理及反馈;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目前已竣工,能正常使用,但未使用。

二是育龄妇女管理率:

从18.6%提高到了21.21%,超过了21%的市定标准。

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2021年共处罚、征收18万元,无恶性执法过错行为,进一步净化了生育环境,维护了生育秩序。

二、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

2021年元至12月份我镇共出生338人,其中男孩172人,女孩166人,出生性别比为104,继续保持在正常值以内,出生率为7.3‰;,符合二孩政策生育率为100%统计准确率为99%,避孕节育落实率为99%,独生子女户领证率达4%以上,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率98%,信息准确率达100%,率100%,村组干部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落实避孕节育及时率达96%;行政处罚到位率达到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75%以上,主要人口目标完成良好。

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动员,统筹安排,认真抓好避孕节育工作

一是“四术”。

对各村所有育龄群众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逐村、逐组、逐户核对,认真开展已婚育龄妇女漏统漏管情况排查,康检对象、四术对象的底数,通过精心准备、精心安排,扎实开展以上环、结扎、引流产为主要内容的春、秋两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

这两次活动共历时近四个月,我镇现已完成女扎(含皮埋)91例,上环320例,引流产32例,全面完成了“四术任务”。

二是康检。

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的基础上,制定措施,狠抓落实,通过悬挂彩旗、散发宣传彩页、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大力宣传康检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聘请镇卫生院妇科专家,为前来康检的育龄妇女做妇科病普查,并将康检月的14日定为在济源工作人员康检日,我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市计生中心为在济人员康检,大大提高了康检率。

今年

3、

5、

9、11月份我镇的康检率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个百分点。

(二)克服困难,想尽办法,全力搞好村室建设

为了搞好星级人口文化大院提升年活动,提高我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在全市动员会后成立组织、制定方案的同时,强化舆论宣传。

广泛发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各行政村计划生育村室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今年我镇确定建设三星级村室3个、二星级村室23个,目前各村房屋准备已到位,并通过了市人口计生委的验收。

(三)入村宣传,转变观念,抓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们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列为重要工作之一,并纳入目标考核。

一是通过刷写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等各种形式,使出生缺陷知识、优生优育知识家喻户晓,老少皆知。

二是做好孕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引导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加大孕前、孕中免费证明的发放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

(四)严格程序,文明执法,着力抓好依法管理工作

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的,我们在维护群众合法生育权益的同时,重点针对违规生育等行为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2021年以来我镇共处罚征收社会

抚养费18万元,计生案卷规范率达到100%,无恶性执法过错行为,进一步净化了生育环境,维护了生育秩序。

(五)入村排查,入户登记,着力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今年共对全镇流动人口进行了三次全面的摸底和排查。

一是重点澄清了各行政村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去向。

二是对尚未办理《流动人口管理证明》的流出人员下发了限期补办通知,并通过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他们进行了补办。

三是对流入我镇尚未办理相关证明的人员催促其回到流出地及时办理。

四是对办证人员认真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并传授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五是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和妇女病普查,对检查出的妇女病及时治疗,流入人员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98%以上。

(六)团结一致,不断创新,着力抓好业务工作

一是完成河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系统管理和变更工作。

二是对全镇60周岁新增奖扶对象进行了调查、公示、审核并填写申请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三是对80余名往年的奖扶对象进行逐人见面、照相、填写年审表等年审工作。

四是完成全镇50个行政村的国外滞留在我镇居住的育龄妇女的排查和上报工作。

五是完成第

一、

二、

三、四季度药具的发放。

六是完成全年度流动、统计、药具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是完成了315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的换证工作和177户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奖励费的落实工作。

八是对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psmis)进行了全面学习。

九是办理二胎生育证80例,全部做到了无异议发证。

目前,2021年度生育指标的登记审核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十是修改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错误信息1600余条。

四、2021年工作计划

(一)重点工作:

1、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确保出生率控制在9.8‰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8%以上,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9%以上,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到85%以上,期内二孩率控制在40%以内;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格实行“三包一”工作责任制,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正常。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孕前健康检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广泛宣传孕前健康检查,引导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加大科学指导力度,坚持山区实际,科学地普及预防知识,使预防出生缺陷,加大前期干预深入到待孕、已孕家庭中。

3、提高二孩生育证办证率,严格生育证办理程序,杜绝二孩生育间隔不到9个月的现象发生。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加强孕前管理,提高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全程优质服务质量,推进药具改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5、加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净化全镇的生育环境和生育秩序,有效稳定生育水平。

6、继续落实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对计生办和村级人口计生干部的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大练兵活动,提高计生人员业务素质。

按照规范标准对我镇计生资料和档案进规范化整理,争创全市资料规范化乡所。

(二)亮点工作:

1、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新乡所建成投用的有利条件,聘请知名妇科医师坐诊,开展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同时为广大妇女开展妇科病普查活动,为

育龄妇女提供温馨、舒适的检查、治疗环境和热情周到的服务。

同时利用新乡所的人口学校开展计生知识培训和创业培训。

2、打造刘沟村计划生育三结合示范基地。

3、以北寨、崔家庄、后王庄、段洼、黄楝树为重点,高标准打造计划生育文化大院,确保达到全市规范的三星级村室的要求,争创全市亮点村室。

(三)特色工作:

1、落实计生家庭优先优惠享受普惠政策的制度,完善以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救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2、开展计生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