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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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6
工作责任制
(草案)
为了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使全乡计生工作达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的目的,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根据《镇宁自治县乡(镇)包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指导和加强贯彻黔党发[2021]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
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强化人口计生工作过程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以创“国优”为契机,努力把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二、组织设置
(一)成立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
刘厚祥(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
王星明(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成员:
王坤、袁仕平、赵迁儒、叶忠飞、夏勇、罗士晶、陆贤泽、旷伍元、王燕、罗洪、程则鹏、李恩鸿、胡珍芹。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安排部署,进行工作人事调配和兑现奖惩等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计生办,罗士晶任办公室主任,李恩鸿、胡珍芹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立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领导小组组长:
王星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副组长:
王坤(乡人大主席)
赵廷儒(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罗士晶(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旷伍元(乡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成员:
李恩鸿、胡珍芹、程则鹏、伍辉、李正勇、佘万友、马文芹、王丽琳、罗丽、杨顺峰、李宁、梁艳、吴家明
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计生办,李恩鸿任办公室主任。
督查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
按月按季度到各村进行工作督查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并按月或季度以书面材料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并为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供考核依据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工作责任
(一)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负责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决策,按时听取督查组工作落实汇报情况和及时召开计生工作调度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兑现工作奖惩制度。
及时解决计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计生队伍人事调配及福利等工作。
(二)协管领导工作职责。
协助主管领导抓好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工作是对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控制好全年人口目标不突破,严格把握好每月的数据上报情况,根据各阶段工作为主管领导作好工作参谋作用,并作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上下协调工作。
(三)计生办主任。
协助好协管领导做好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工作是负责管理好计生办业务及日常临时性工作。
认真做好人口信息、依法行政、流动人口、协会宣传、人口性别比、奖抚机制、办验证等工作的抓落实。
对全年人口目标做好监控,并对各月数据进行分析和工作建议,及时地向协管领导汇报。
(四)计生站长。
协助好协管领导做好计生站业务工作。
具体要求以创“国优”为载体,全面提升计生站的服务水平。
做好计生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为民窗口服务工作。
(五)包村干部工作职责:
履行好自己所包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做到:
1、控制好自己所包的村全年人口计生不突破指标。
对村情底数清、情况明、反馈信息及时。
2、新生人口个案归档工作。
要求当月出生核对上报,次月必须新生婴儿到派出所落户个案到位;
3、年度内无政策外出生;
4、年度内无手术库存。
即出生一个必须落实一个避孕节育措施,生一孩后合符二孩生育的必须办证或者履行上环手术。
自己所包的村,对象来履行手术时,包村干部必须认真做好数据核对和安排好手术对象宿食。
5、做好各阶段临时性安排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6、做好各阶段各级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并确保检查无差错。
7、做好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村室资料的按月更新工作。
(六)村干部工作职责:
履行好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
具体做到:
1、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漏填,填不出错,底数清、情况明、反馈信息及时。
2、认真做好每月的村报工作,一定做好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年度内无手术库存。
即出生一个必须落实一个避孕节育措施,生一孩后合符二孩生育的必须动员对象户办生育证,不及时办生育证的必须履行上环手术。
4、做好各阶段乡政府安排的临时性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5、做好各阶段各级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并确保检查无差错。
6、做好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村室资料的按月更新工作。
四、奖惩制度。
考核标准以上级部门检查和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的结果为准,采取月查季评,年终评等次排名,突破指标的严施行一票否决制。
具体奖惩依据如下:
(一)村干部:
1、对所包户的信息报告经核实准确、及时的,一个季度奖一次,一次奖励100元;
2、报告一个“库存”对象,经核实落实相应措施的,双女户奖励1000元,结扎奖励200元,上环奖励100元;
3、报告一个孕情消失,经核实准确的,奖励100元;
4、鼓励动员一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奖励200元,独子户奖励100元;
5、完成社会抚养费收缴任务的奖励征收任务的5%;
6、举报不是自己所包户的情况:
新生一人奖励100元,库存对象双女扎一例奖励1000元,结扎一例奖励300元,上环一例奖励200元;孕情消失一例奖励500元,其他变动一人奖励10元;
7、上级检查不出问题的,分别奖励300元;
8、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
(1)、漏报新生一人罚100元,迟报1人罚50元,
(2)、瞒报库存对象一例双女扎罚300元,一例结扎罚100元,一例上环罚50元,(3)、瞒报一例孕情消失的罚100元,(4)、漏报新婚一人罚30元,(5)、工作记录不规范的罚30元,(6)、其他变动漏1人罚20元,漏一项罚10元;(7)、常住人口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落实“一票否决”;(8)、不请假无故不参加一次计生会议的罚10元。
(二)、包村干部
1、收集所包村信息上报经计生办核实,准确无误的,按季度奖励,一个季度奖励300元;
2、动员应术对象,一例双女扎奖励500元,一例结扎奖励100元,一例上环奖励50元;
3、定期与所包保对象见面,包保对象未发生违反政策的,奖励100元;
4、上级检查主体指标不出问题的奖励500元,综合指标不出问题的奖励300元;
5、不按时报送《村级人口基础信息变动报告单》或报送时不在场的,一次罚100元;
6、收集的信息不经核实,经计生检查组查实,漏报新生一人罚500元,漏报两人以上作待岗处理,其他变动漏一人罚50元;
7、不定期与包保对象见面,导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常住人口出现一例政策外一孩扣罚工资500元,一例政策外二孩扣罚工资1000元,一例政策外多孩作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发工资总额的30%作为生活费。
8、动员应术对象有困难、有阻力未请示领导导致流出未落实措施的,一例双女扎罚1000元,一例结扎罚500元,一例上环罚200元,连续出现三例以上作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发工资总额的30%作为生活费。
9、未个案一户期内新生儿罚100元,收集个案资料不齐罚20元。
(三)、计生办
1、完成对村上报的信息审核,准确录入pis,上级检查pis数据和村数据吻合的,奖励100元;
2、综合指标检查,按各自分工完成考核总分在97分以上的奖励负责人200元,反之完不成一项低于90分,按每少1分,扣罚100元;检查村级综合指标时自己所指导的村与包村干部同奖同罚;
3、年终政务办公及时的,奖励200元,不及时造成被扣分的,罚责任人100元。
4、征收社会抚养费健全法律文书,奖励500元,因人为原因不建的,少一个文书个案罚100元。
(四)、计生站
1、按创国优标准完成优质服务检查工作,奖励500元;
2、按各自分工完成自己负责的各块工作,奖励200元,完不成罚100元,
3、严格技术服务操作,杜绝手术事故,出现一例手术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并扣发绩效工资;
4、常住人口妇检对象经包村干部动员到位,妇检医生错检、漏检,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包村妇检医生作待岗处理;
5、年终政务办公及时的,奖励200元,不及时造成被扣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五)、片区领导
1、对片区各村数据把关,在乡督查、抽查、上级检查中,片区不出问题的,奖励200元,数据把关不严,造成错误的,罚100元。
2、对应落实措施对象包村干部动员有困难,请示协调落实未落实,造成政策外生育一人罚300元,未落实结扎手术一例罚300元,其中双女扎罚200元,一例上环罚100元。
(六)、协管领导
对上传数据审核把关,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上传数据严重失误,扣罚300元。
(七)、主要领导
对协管领导分析、汇报存在的问题,不组织研究、解决,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罚500元。
四、其他
凡被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只发按工资比例30%的生活费;《办法》中未提到的班子成员所包保对象考核与包村干部同奖同罚一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包村干部、村干部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
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
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版权所有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
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
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
管理局机关的财
务和国有资产。
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
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
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
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
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信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
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
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
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
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
(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版权所有
(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
(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