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223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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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223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

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

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

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票据权利

【答案】:

D

【解析】:

考查票据的变造。

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

2.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

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

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则

【答案】:

C

【解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A选项错误。

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因此,B选项错误在于,赢鑫公司不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

3.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张某的妻子王某。

某日深夜张某回家途中遭到李某抢劫,张某奋起反抗,被李某打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C、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王某仍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D、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后,保险公司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

C

【解析】:

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小时代有限公司股东林萧,简溪,席城,南湘和唐宛如五人,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各股东分别持股5%,30%,30%,20%,25%。

2014年,总经理南湘私自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放贷牟利结果却损失惨重,公司董事和监事因为和南湘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不加干预,股东唐宛如对此非常气愤,欲提起诉讼。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如果唐宛如持股不到1%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B、唐宛应首先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C、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排除南湘身份继承

D、林萧将股权转让给简溪,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需要通知其他股东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4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无持股比例的要求。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

5.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

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

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3题,单选)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

A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而,A选项错误。

B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因而,B选项错误。

C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6.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

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

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

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

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

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卷三92题,不定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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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4节>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

B项:

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

7.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

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

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

【答案】:

B

【解析】:

①《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黑土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白天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黑土地

8.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

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8题,单选)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选项A、B: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

选项C: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

9.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25题,单选)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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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A项: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项: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10.成立于2000年的皓月股份有限公司,欲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用于职工持股计划,下列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收购计划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B、该收购计划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

C、公司收购职工持股的股权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D、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答案】:

A

【解析】:

A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并非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其他选项的说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11.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问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6题,单选)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选项A、B: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108条第3款规定:

“本法第4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由此,A错误。

B正确。

选项C:

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董

12.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10万元现金出资,乙、丙各以20万元现金出资,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合伙企业成立6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30万元,3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但是对于如何分担亏损达不成协议。

此时甲实际缴付10万元出资,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对于30万元的亏损应如何分担?

()

A、三人平均分担

B、甲、乙、丙按照1:

2:

2的比例分担

C、甲、乙、丙按照2:

3:

1的比例分担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3节>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答案】:

C

【解析】:

考查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顺序。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顺序为:

有合伙协议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或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3.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2010年卷三32题,单选)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债权申报的范围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的申报。

A项:

《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甲的保证人虽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仍可以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故A项正确。

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据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申报破产债权,故B项错误。

C

14.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入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B、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刘某对人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6节>入伙

【答案】:

A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责任时的效力。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15.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B选项,《公司法》第178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

16.出票人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交付给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日期。

经查,汇票系在到期日后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背书行为无效

B、背书有效,背书日期以真实的日期为准

C、背书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4节>汇票的背书转让

【答案】:

C

【解析】:

考查票据的背书规则。

《票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所以C选项正确。

17.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

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31题,单选)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票据行为

【答案】:

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票据债务人,涉及无权代理、背书、承兑、付款等各项制度。

A项:

《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故A项正确。

B、C项: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该票据是由甲伪造的,但是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41条

18.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投资风险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额承担

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

C、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D、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答案】:

D

【解析】:

考查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2条、第17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A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BC选项错误。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因此不得

19.投保人曲某,女,于2016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

2018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

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给付住院费用6000元。

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

曲某在人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已有13年。

而曲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

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

患有糖尿病13年。

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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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自合同成立之曰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法律条款即保险业界称之为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在本案中,曲某的投保日期为2016年5月9曰,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二者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拒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上并无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能够不受时效抗辩的说法,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其他两个选项符合案件的事实,正确,不当选。

20.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31题,单选)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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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

A项: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前,而不在1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错误。

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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