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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孵化器

协议编号:

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

物业服务合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杭州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春芬

地址: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1号1幢201室

联系电话:

0571—8691007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

物业类型:

科技综合园区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园区占地面积平方米,收费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及物业使用人;乙方要本着对甲方和使用人负责,对二期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及施工质量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乙方应对本物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进行妥善存档保管,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交还甲方。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室外绿地、花木等的管理。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护园区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乙方负责与物业使用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二条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其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对物业使用人违反园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其它委托事项:

1、水电费代收代缴;

2、;

3、。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具体细则参见附件一):

1、房屋外观:

1)按政府规划部门规定建设,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装饰房屋的,不得危害房屋结构和他人安全;

2)空调统一安装在空调架上,不得随意在外墙上安装;

3)外墙不得随意安装企业灯箱广告牌等影响外观装饰;

4)交接的房屋资料、档案保管妥当,并建立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档案。

2、设备运行:

1)园区内公共设施完备,交接的资料档案管理妥当;

2)高配、监控、消控等设施24小时派人值守,保证正常运行;

3)共用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每天对园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随报随处理;

2)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维修合格率100%;

3)对配套设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养护,电梯每月两次定保,智能及房屋本体运行维护参见附件中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执行;

4)所有共用消防设备按国家相关法规定期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存在的问题。

4、公共环境:

1)园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桶等保洁设施,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每周二次清洗,保持桶内桶外清洁。

2)园区内实行标准化清扫,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四害”消杀工作,雨、污、废水排放通畅;

3)公共走道、停车场等早中晚各定保一次,期间每隔30分钟~1小时对公共部位进行巡视保洁,保持公共部位整洁,公共部位不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4)公共道路畅通,路面平整;

5)保证园区绿化无明显散落枯枝枯叶。

5、绿化:

1)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违章占用现象,及时补种枯死花草(木),杂草长度不超过10厘米;

2)无旱死、旱枯现象,冬季早晚不浇水,夏季中午不浇水,浇水时不遗漏,每年施肥1-2次,发现病虫及时处理,无明显枯枝,死杈。

6、交通秩序:

1)园区内实行定向行驶、定点停车位管理制度,除特种车(警、消、救、殡)外,所有园区内车辆须到物业管理处登记,按即定车位进行停放;

2)进入园区车辆须遵循园区交通管理规定,接受乙方服务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区停放;

3)驶入园区内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限速每小时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共用设施,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4)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注意保持车位清洁卫生,洗车要到指定处,不得破坏园区整体环境清洁。

7、安全防范:

1)建立1小时巡回检查制度,消监控24小时专人值守;

2)秩序维护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尽职尽责;

3)危及人身安全部位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4)在消防通道部位设立消防逃生引导图;

5)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在园区内工作、巡逻、访问等皆身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对无证人员和外来陌生人员来访实行来访登记制度,在未确认身份之前,应谢绝进入;

6)做好治安消防安全宣传管理工作;

7)未经审批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进入园区;

8)每半年征询做一次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及物业使用人回访调查,满意率达到:

95%以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管理费(包括前期顾问费)合计元/年,付费方式:

对入住园区企业由乙方负责物业费的收缴并开具发票,每季度收缴一次(在合同期每个季度中旬收缴,入住企业交费最迟不得迟于应交费季度的最后一天),待乙方收缴结束后,甲方支付相应季度物业费的不足部分(支付时间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末前支付给乙方);

2、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

电梯、大堂、公共楼道、公用车库、消监控、保洁绿化等)运行能耗费用,按实分摊向入住企业收取;

第十七条园区停车场(库)暂不执行收费,待甲方要求后协商执行。

第十八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做如下约定:

1、所有公共的设施设备及公用部位由乙方养护,如涉及到维修的,则单体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由甲方支付,低于200.00元的由乙方支付;

2、如甲方二期工程需从一期高配室接电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良后果则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返修,超过保修期内维修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甲方向乙方按规定提供一期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计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6、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存在的问题促进改善。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3、按照人员配备及费用支出预算中所列的人员数目配置专职物业人员,不得虚报,如需进行岗位调整,请列出合理要求,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进行调整;

4、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如发生自然损坏,保修期内由供货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业主方负责,乙方配合更换;如设备的损坏属于乙方人为因素,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6、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7、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进行监督;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接受甲方、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一条委托管理期限定为半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经营亏损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公众、甲方、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9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

[一]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杭州市高科技企业乙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孵化器有限公司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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