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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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十五之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
(三)《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
五、申请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首次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
(二)延续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
(三)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申请人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