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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条款和费率

家财险条款和费率

新世纪安居型家庭保险

本保险为家庭提供针对性的保障计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责

任保险两部分。

本保险所指指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被保险房屋内长期居住的被

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和费用:

(一)房屋

(二)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三)房屋装修;

(四)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

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

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信用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

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

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三

条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之和。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

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

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

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合理的租房费用每日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最

高不超过租房费用总赔偿限额的1%,同时,不超过人民币300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

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的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

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

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项的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

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事故坠落、脱落;

2、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爆炸。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

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房屋内因意外事故受

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

赔偿。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在被保险人未保险的房屋居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对第三者的责

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伤害索赔。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五万、十万、三十万、五

十万,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档。

紧急救助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

本保险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行

动。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或任

何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大于13岁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

其他必要的单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

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

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行使代位

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

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

过两年。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

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

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

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

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

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

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房屋、房屋附属物保险部分费率为0.08%

其余部分费率为0.1%

保险费计算公式:

(房屋保险金额+房屋附属物保险金额)*0.08%+(房屋装修保险金额+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保险金额+合理的租房费用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0.1%

附件3:

本保险为居家提供全面的保障计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两部分。

本保险所指指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被保险房屋内长期居住的被

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和费用:

(一)房屋

(二)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三)房屋装修;

(四)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

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

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信用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

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

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三

条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之和。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

失;

(五)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

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

盗窃损失;

(七)因门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八)照像机、音像制品、手表、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家用摄相机遭受的

盗窃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

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

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合理的租房费用每日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最

高不超过租房费用总赔偿限额的1%,同时,不超过人民币300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

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的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

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

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项的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

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

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房屋内因意外事故受

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

赔偿。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在被保险人未保险的房屋居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对第三者的责

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伤害索赔。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五万、十万、三十万、五

十万,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档。

紧急救助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

本保险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行

动。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或任

何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大于13岁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当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各项情况时,保险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

其他必要的单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

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

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行使代位

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

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

过两年。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

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

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

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

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

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4:

房屋、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费率为0.08%

房屋装修和合理的租房费用的费率为0.1%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的费率为0.2%

第三者责任的费率为0.2%

保险费计算公式:

(房屋保险金额+房屋附属物保险金额)*0.08%+(房屋装修保险金额+

合理的租房费用的保险金额)*0.1%+(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0.2%

附件5:

本保险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家庭提供针对性的保障计划。

将自身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人可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和费用:

(一)房屋

(二)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三)房屋装修;

(四)随同房屋一起出租的家具、家用电器;

(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

住,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照像机、手表、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家用摄相机;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

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三

条第

(一)、

(二)、(三)、(四)项所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之和。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

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

失;

(五)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

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

盗窃损失;

(七)因门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八)地震、海啸;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十)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

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家具、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合理的租金损失每天的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同承租方签订的有效租约中双方商定的日租金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项总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租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人如向本

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

在本

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

有关情况。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

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的家具、家用电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

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

的最短时间计算。

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损失的租金收入

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日赔偿金额,

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项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

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

两年。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

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

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

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

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

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6:

房屋、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费率为0.08%

房屋装修和合理的租房费用的费率为0.12%

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率为0.2%

保险费计算公式:

(房屋保险金额+房屋附属物保险金额)*0.08%+(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合理的租金损失)*0.12%+家具、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0.2%

附件7:

扩展条款一:

在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附加的保险费后,本公司扩展承保列明的信用卡在被

保险人房屋中被盗窃以至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对以下责任不负责赔

偿:

(1)信用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盗窃或盗用;

(2)被保险人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

(3)被保险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4)被保险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关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本扩展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费率为0.3%。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

准。

附件8:

扩展条款二

在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附加的保险费后,本公司扩展承保现金和在保险单中

列明的金银珠宝在被保险房屋中被盗窃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本扩展责任中现金盗窃的保险金额为500元。

本扩展责任中金银珠宝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

保险费为1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

准。

附件9:

扩展条款三:

1.保险责任

安装在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

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

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水暖管年久失修,

(2)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附加本保险后,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费率上浮20%。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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