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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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最新版

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0日信息来源: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委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5.《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在网站可以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在省内发生且用人单位注册在合肥市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3)对于外省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省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4)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工伤认定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委托受理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相关表格及样本下载: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办事指南→工伤保险→表格下载)

七、办理地址(电话):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联系电话:

3)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联系电话:

1)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联系电话:

6)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系电话:

0)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地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联系电话:

9)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

3)

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明光路1号(联系电话:

4)

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联系电话:

9)

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

0)

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

6)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

9)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1楼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大厅(联系电话:

7)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电话:

5)

合肥律师马正一整理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登记号: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后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留存。

2、登记号由受理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3、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注明。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申请人应将此清单返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取回

的材料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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