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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读书笔记

法律之门读书笔记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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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读书笔记  最开始吸引我去阅读《法律之门》这本书的原因是书目推荐中所说的这段话: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它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法律之门》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

《法律之门》(第8版)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

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

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第8版)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法律之门》(第8版)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在阅读以后我发现《法律之门》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首先吸引到我的是它在主题上并不跟有些书似的喜欢故作“权威定论”,持一家之言,相反它是习惯于提出许多开放性的话题留待进一步讨论,给读者留下许多可思考的空间,不把思维固定于单一角度。

同时《法律之门》不是用线性贯穿的方式写成的,而是提出一系列鲜明独特的观点,每一观点都可单独作为讨论的开端,然后导出其他的一系列阅读材料。

《法律之门》它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

为此,阅读材料及其编排都采用启发式的,它们批判已被接受的固化的思想,提出一系列有关价值的问题,使人窥见法律体系日常运作和历史发展中的艰难选择,而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

某位学者或某个案例的论断与另一位学者或另一个案例所持的不同论断相并列,使整本书读起来像在进行一次多层面的对话,而不是一种传统教科书式的独白,你无法参与,感觉像在被灌已有的知识。

它的特别在于每一选材都是讨论的一部分,都需要你去参与。

《法律之门》的编著者博西格诺他将法律视为社会的一种连续过程。

他认为法律本身可以用国家权威来表述,但其含义和内容却像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一样是可变的。

任何读者,如果期望从《法律之门》获得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答案,比如“警察什么时候可以逮捕我?

”或者“某个产品伤害了我,制造商应负什么责任?

”他可能会扫兴失望,尽管许多选材都涉及这些问题和答案。

不过,希望通过《法律之门》来理解社会当中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读者却会如愿以偿,因为这是一本研究法律的书,是为了给那些对法律有总体兴趣的人因材施教而设计的,他们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直接具体的法律难题,他们走近法律,却不一定有从业意图或是想通过法律得到什么直接具体的利益,只是单纯对法律产生了兴趣。

因此,可以这么说《法律之门》不是一本法律教科书,不是一本法律的书,而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

它的设计旨在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

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

所有这些学科的观点在这本书之中都有所体现。

一些著名学者亲自撰写了一些选题,而许多阅读材料来自该领域公认的专家,还有一些读物选自流行的杂志。

特定的法律资料包括法庭判决和法律评论文章。

无论其来源如何,这些材料的编排总是为了在文化和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启发对法律的思考和讨论。

每一法律要点问题都被作为运作于社会中的法律过程的一部分。

  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

爱德华·科克说:

理性是法律的生命。

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正如《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描述:

“由于长期的自然规律思维的延续,理性已成为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因素。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仅将理性特征赋予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但自然法和实体法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人们在进行现实立法的过程中,其立法原则也蕴涵着理性,并将它作为自己的评价和伦理基础。

”但我认为,法律生存于各种力量的撕扯之中,每一种力都承载着现实的社会要求,而每一种要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

  又何谓正义?

记得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

“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的与邻人相冲突或相重叠。

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但至少尽可能的人人有份。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在于正义。

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

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

”从庞德的话里,可以发现他认为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

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和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

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

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艺术。

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断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读美国学者博西格诺的著作《法律之门》,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这也是我在读过这本书之后的直接体会。

法律之门读书笔记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

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

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

《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

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

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

我还真不知道。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

)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

),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

那究竟法律是什么?

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

“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法官是工匠吗?

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

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

“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

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

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

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

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

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

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

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

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

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

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

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

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

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

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

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

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

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

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

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之门》,书买回很长时间了,最近才真正开始读,比一般的教科书好读,但要读懂,难。

现在读的是关于陪审团这一篇。

作者将不同的观点放在一起,你觉得似乎都有理,但又并非都正确,更多的是困惑,要你决择。

  关于陪审团否定或陪审团废止,最觉得困惑:

一方面它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宣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革命以来反抗权力专擅的一项重要武器,但现在更多的法官却对陪审团事先并不告之这一项权利,另外是民权组织在不断宣传这一权利,号召民众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不用理会法官的指导,直接诉诸于自己的信仰。

自南北战争以来,在南方,许多臭名昭著的三K党人被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不顾事实与法律的适用,基于种族主义,将其无罪释放。

不错,现实中确实有恶法,像越战时期,很多年轻人拒绝服兵役,而被推上被告席,陪审团基于自己的信仰,作出无罪的判决,像这种情况,我认为正是美国伟大的立国者们为他们的后代制定容许陪审团废止的最好的证明,在这里他们就是一个小型的立法机关。

但这项权利太容易被滥用,前面提到的三K党人就是很好的说明。

而很多法官的意见是:

陪审团容易受到控辩双方情绪的左右,而作出的是不理性的决定,关于陪审团废止,则完全罔顾事实与法律的适用,无异于无政府主义。

关于陪审团废止,我觉得要看他们作出的决定是否基于抽象的正义之上,是否违背了普通人的常识与道德。

如果离此太远,我更倾向于法官们的意见。

  对死刑是否与宪法修正案关于不得制定残酷,非常的刑罚条文相违备,在1972年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以5:

4的判决死刑本身违宪。

导致四年之间,没有人被执行死刑。

大法官们给出的判词,充满智慧,让你深思,让你感觉法不仅基于理性,更多的是基于长期浸淫于此的对人类经验的理解。

怪不得有人会说:

在美国,一流的人去做法官;二流、三流的人才做总统,更何况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全美国也只有9位,仿佛是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

  在刑事案上,一个人要被判重罪,似乎只有两个州,不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以多数决定即可给嫌疑人定罪,但这是以10:

2或11:

1这样的绝对多数作出的决定。

但在其它地区,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以合理的怀疑审查证据,他本身是不必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如果不能超越这基于合理的怀疑,那么嫌疑人是可以无罪释放的。

他们的这种程序,明显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以国家的名义对他们的审判。

国家在美国人眼里,就是恶本身,是一个利维坦,这是他们从小受的教育。

有人说,美国的法律是宁可错过一千个罪犯,不去冤枉一个清白之人。

虽然有夸大之嫌,但似乎也离此不远,他们更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所谓的实质正义又何在。

警方或检方在收集证据时,只要有一丝违法,而证据本身也确实可以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法庭也可以不采用这个证据。

著名的辛普森一案即基于此,而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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