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及相关节能服务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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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及相关节能服务法律实务
合同能源管理及相关节能服务法律实务
篇一:
合同能源管理(Emc)法律实务
李磊律师:
合同能源管理(Emc)法律实务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XX-12-20XX:
29:
45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
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
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
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
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
但是,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
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
到20XX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
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
加之,目前我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我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
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
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
而且,作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今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
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的用电费用为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该政府机关不但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电费还有可能减少。
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然而,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适用税率为5%的服务业营业税的部分变成了17%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节能服务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且税负较重,不利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四、政策建议:
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1、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为有效解决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相应级别的节能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担保。
二是建议各地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补助”的资金改为成立融资担保基金。
目前,上海、福建、宁波等省市,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纷纷采取对合同能源管理达标项目进行“后补助”的方式,但是,这种补助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而且依然解决不了节能投资的来源问题。
如果将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就可以充分利用担保机制的放大作用,很大程度上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
三是建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
2、将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在国外,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
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
针对我国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带来的壁垒,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壁垒,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能源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3、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交纳节能服务税
根据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存在的税负较重、提前纳税等问题,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一是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将超出设备价格的收益部分按照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量,确定减免税收的优惠幅度,节能量越大,优惠幅度就越大;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分年度获得节能收益的实际情况,分年度缴纳服务所得税。
篇二: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1.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XX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XX年颁布,20XX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XX年10月19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XX年8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6月29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6月3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XX年4月2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XX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XX年3月30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XX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XX年3月18日);
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XX年3月14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XX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XX年2月2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XX年12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XX年12月1日);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年10月15日);
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XX年10月9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XX年9月22日);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XX年9月19日);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XX年7月19日);
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7月6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XX年12月4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XX年11月7日);
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XX年09月23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XX年9月16日);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XX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9月5日);
2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XX年8月1日);
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XX年8月1日);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XX年7月15日);
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年6月10日);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21日);
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XX年5月13日);
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XX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20XX年4月14日);
31)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2月28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2月20日);
3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0月24日);
3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10月23日);
35)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20XX年8月26日);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年7月3日);
3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6月26日);
38)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20XX年6月4日);
3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XX年6月3日);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XX年6月1日);
4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XX年5月23日);
42)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XX年3月30日);
4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XX年9月15日);
4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发布“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三个重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XX年9月13日);
4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XX年8月25日);
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XX年8月6日);
4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XX年7月25日);
4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20XX年7月4日);
4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4月7日);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XX年3月14日);
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20XX年2月14日);
5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XX年7月8日);
53)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6月27日);
5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XX年11月23日);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20XX年11月10日);
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XX年4月1日);
57)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XX年10月12日);
5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20XX年10月10日);
59)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2000年3月16日)。
篇三: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曹明德马洪超**
摘要:
为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大力支持,推广发展清洁能源的利用和节能技术的革新改造,并积极推广各处先进节能管理方法,合同能源管理(EPc)就是我国现在正在推广实施的方式之一。
国家每年拿出上百亿的资金,支持EPc机制项目,但是,EPc机制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截止到20XX年3月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登记并公布的Emco公司仅只有1025家,这个数字还包括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在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信息委员会直属的节能中心及其全资的Emco公司。
EPc机制发展迟缓,究其根源,是Emco公司经营风险太大,市场诚信度不高所致。
应当改进相应的法律政策,制定强制性的环保标准,建立公正权威的节能量认证机构,推进EPc项目融资,并与碳交易相融合。
关键词:
EPc;ESco;节能;碳交易;法律;政策
一、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
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EPc)机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
经过十几年的时间,在美国逐渐发展成熟起来。
美国曾运用cPm(criticalPathmethod)和PERT(ProgramEvaluationandReviewTechnology)技术,使得阿波罗登月计划顺利实施1。
此后,项目管理做为一种新的投资管理形式,逐渐得以完善。
1984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发电项目—鲁布革水电站2,在国内首先采用了国际招标,实行了项目管理,从而缩短了工期,降低了造价,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引入该机制,1992年成立了部分Energymanagementcompany(Emco)公司,专门进行EPc模式的投资经营,但发展过程并不理想。
自20XX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后,Emco公司的成立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现象。
(一)我国EPc机制发展分析
1.EPc内涵*基金项目: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气候变化法律研究》(项目批准号:
09YJa820XX9)、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1aFX007)的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
曹明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马洪超: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专业09级博士生。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气候变化法律研究》(项目批准号:
09YJa820XX9)、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1aFX007)的基金资助。
1曹晓瑾:
《关于EPc项目管理模式在国内发展的思考》,载《科苑观察》,20XX年第4期,25-26页。
2沈瑞花:
《我国第一项利用外资的水电工程——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载《国际贸易》1985年02期,23-24页。
EPc是一种以未来节省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主要由节能公司(在国外为EnergyServicecompany,简称ESco,在国内为Energymanagementcompany,简称Emco)进行经营运作,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节能公司3。
节能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节能量的测量及合同期间的设备运行费用,承担节能与否的技术风险、客户诚信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及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经营模式不同于代建,融资租赁等模式,节能公司经营风险也不同于其他经营模式。
2.EPc机制的发展机遇
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也可以说是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奠基年。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XX年下降
4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实
现2020年我国GdP单位能耗下降45%的目标,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而运用EPc方式,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化的社会5。
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当下推广得如火如荼,从宏观上看,节能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大展宏图的黄金时期。
然而纵观国内市场,Emco事业发展仍旧低于预期,节能概念尚未得到企业普遍的认同。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有发展空间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陷入尴尬的瓶颈位置?
为什么在国外蓬勃发展的Emco来到中国变得步履蹒跚?
行业内对此的评论是EPc看上去很美,做起来很难。
20XX年注定是EPc机制在中国发展过程中特殊的一年,这一年国家出台了很多文件政策6,鼓励EPc机制快速发展。
并且拿出了真金白银,直接用金钱刺激该行业的发展。
不过,有专家指出,金钱刺激是最简单最笨的方法,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取得一些效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EPc机制发展桎梏
1.Emco的成长差异
我国的Emco数量少,至20XX年12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的Emco只有502家7,到20XX年3月,又增加了523家8。
其中多家是各省市的具有行3赵乾明:
“合同能源管理专题分析报告:
扶持政策掀开EPc大戏的帷幕”国金证券,(最后访问时间:
20XX/12/10)。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XX〕12号。
5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第44-45页。
6自20XX年4月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国家针对EPc出台专门文件8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发布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节能服务公司名单第一批);标准规范1个,(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地方配套鼓励政策至少在百部以上,仅北京市和上海市,就制定政策12部。
在此不一一列举。
7《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一批)发布公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XX年第22号,20XX年8月31日。
8《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二批)发布公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XX1年第3号,20XX年3月3
政背景和能源效率执法权力的节能中心全资所属的节能公司,这种公司特殊的背景,造成在其所在的区域内,具有其他普通法人形式的Emco所不能竞争的优势。
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优劣显现更甚。
如在申请国家的相关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评审专家多是节能中心的工作人员,大部分专家和节能中心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程序相对繁琐,普通的Emco在申请过程中有微小的纰漏就会导致其出局,出现只有节能中心所属节能公司申请奖励资金的独角戏现象。
这也是20XX年财政部拔款几十亿专项节能奖励资金花不出去的原因所在9。
在这一千多家备案的名单中,节能中心全资所属的节能公司近30家,还有北京,沈阳,济南三家上市的节能公司。
在这些备案的公司名单中,很多公司法人或经营管理人都和本地节能中心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有的人员直接来自节能中心或国家的相关部门,以发改委和经信委有员居多10。
在起点上的不公平,经营中的弱势,以及国家政策宣传的不到位,是Emco发展的桎梏。
2.Emco的自身缺陷
成立Emco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其性质上来讲,第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的节能公司,多是政策的需要,在节能中心下面成立一个专业的节能公司,除沈阳、北京、济南三家试点单位外,其他公司经营状况一般,多做一些小的节能项目,主要以帮助企业包装项目,申请国家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为主,这一类节能公司占第一批备案公布名单里的大部分,因其有极其浓厚的行政性质,让其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发展壮大尚需大力改革。
第二类节能公司多是自己生产某种节能产品,先是做类似EPc模式的合同,然后又成立了专门的Emco进行经营。
这种类型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在成立时间上长的也就是3-5年时间,形成规模的只有几家而已11。
多数公司受其产品限制以及对EPc理解上的偏差,现在规模不大。
第三类是最近一两年内成立的节能公司,这类公司是专业的以EPc模式运作的Emco。
但这类公司现在多处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还需要一个发展成长的过程。
在20XX年国家对Emco激励政策出台后12,Emco成立的数量将出现一个高增长的阶段,除少数集团公司拥有雄厚的财力外,绝大多数的Emco规模小,受融资、技术、人才及理念的限制,Emco在短期内除了数量上有所增加外,质量及规模很难有大的突破。
从Emco总体上看,现在处在一个有产品、无思路,有思路、无基础,有基础、无人才,有人才却无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