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责任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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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责任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门

权利和责任清单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公司住所等3项变更审批事项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章程等5项变更审批事项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汇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

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实施对象

和范围

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拟变更有关事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十六、十七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一大点的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股东(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合规经营。

申报前的资本金运用、对外投资等各项监管指标连续6个月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

2.配合、服从监管。

存在违规行为的,必须在其整改规范后方能提出申请。

3.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获批五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变更股东。

4.一年内公司股权转让超过注册资本5%的,须经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5.同一受让人受让股权累计超过5%的,须经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6.增资的原股东或新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股东资格的有关要求。

7.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营业两年以上,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和分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营业两年以上,近两年合法合规经营。

申报前的资本金运用、对外投资等各项监管指标连续6个月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

2.配合、服从监管。

存在违规行为的,必须在其整改规范后方能提出申请。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增加注册资本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及其附件(包括①变更事项审查表;②股东约谈记录;③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

2.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表。

3.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申报前1季度的担保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申报前6个月担保公司所有银行帐户的银行流水帐单。

7.股东承诺书。

8.上一年度的企业自查报告。

9.增资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境内法人股东提交:

①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简介;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电脑查询单;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同意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职工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⑥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⑦申报前3年财务报表,其中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带防伪),申报时间为下半年的,需提交上半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带防伪);⑧法人股东申报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账;⑨公司章程。

(2)境外法人股东提交:

①业务经营情况简介;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机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③同意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④截至申报前2个月银行资信证明;⑤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⑥公司章程。

(3)境内(外)自然人股东提交(原股东增资的不用提交①②的材料):

①自然人股东简况表;②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③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④无犯罪公证书(出具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证明截至日期应与出具日期一致);⑤配偶及相关权益人同意其出资的证明文件;⑥个人银行帐户资料:

Ⅰ.截止申报前2个月的连续3个月的银行流水帐单;Ⅱ.其他银行帐户资料;⑦资产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Ⅰ.房产证明;Ⅱ.股票、债券、交割单、对帐单或证交所资金证明;Ⅲ.拥有的公司股权。

10.所有债权银行关于公司增资的意见函。

11.验资报告(可待增资申请获批准后提交)。

12.增资股东情况简介。

13..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减少注册资本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包括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申报前1季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所有债权人名单)。

6.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有债权银行的意见函。

7.股东承诺书。

8.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经营范围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变更申请书。

3.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申报前1季度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股东(内)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及其附件(包括:

①审查意见表;②股东约谈记录;③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变更申请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市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报告(市监管部门在公司申请股权转让前1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评价意见。

3.变更股东(股权)申请表。

4.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受让法人和出让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股权转让协议。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情况简介。

9.受让境内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境内法人股东公司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电脑查询单。

11.受让境内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

13.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同意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职工大会决议)。

14.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的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

15.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年财务报表,其中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须经审计(审计报告为带防伪标识的原件;申报日期在下半年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16.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

17.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全部责任的书面文件。

18.受让境外法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19.受让境外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受让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受让境外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21.受让自然人股东配偶及相关权益人同意其出资的证明文件。

22.受让自然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银行出具的连续2个月的银行流水帐单资产证明材料。

23.受让自然人股东的其他银行帐户资料(如有请提供)。

24.受让自然人股东房产证明;股票、债券、交割单、对帐单或证交所资金证明;拥有的公司股权等(如有请提供)。

2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公司符合转让条件、受让人股东资格和股东资产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6.申报前6个月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

2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企业自查报告。

28.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资本金托管协议。

29.公司所有债权银行的意见函。

30.股东承诺书。

31.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变更股东(外)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及其附件(包括:

①审查意见表;②股东约谈记录;③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变更申请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市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报告(市监管部门在公司申请股权转让前1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评价意见。

3.变更股东(股权)申请表。

4.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受让法人和出让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股权转让协议。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情况简介。

9.受让境内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境内法人股东公司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电脑查询单。

11.受让境内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

13.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同意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职工大会决议)。

14.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的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

15.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年财务报表,其中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须经审计(审计报告为带防伪标识的原件;申报日期在下半年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16.受让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

17.受让境内(外)法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全部责任的书面文件。

18.受让境外法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19.受让境外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受让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受让境外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21.受让自然人股东配偶及相关权益人同意其出资的证明文件。

22.受让自然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银行出具的连续2个月的银行流水帐单资产证明材料。

23.受让自然人股东的其他银行帐户资料(如有请提供)。

24.受让自然人股东房产证明;股票、债券、交割单、对帐单或证交所资金证明;拥有的公司股权等(如有请提供)。

2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公司符合转让条件、受让人股东资格和股东资产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6.申报前6个月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

2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企业自查报告。

28.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资本金托管协议。

29.公司所有债权银行的意见函。

30.股东承诺书。

31.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股东继承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变更股东(股权)申请表。

3.股权继承公证书。

4.担保公司股东会决议。

5.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变更公司章程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变更申请书。

3.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八、公司合并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申请书。

3.合并各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

4.合并各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合并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

6.合并各公司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公司所有债权银行同意合并的意见函。

8.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9.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名录》。

10.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1.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12.验资报告。

13.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公司分立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分立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分立(注销)的决议或决定。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所有债权银行同意分立的意见函。

8.分立后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9.分立后的公司章程。

10.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决定批复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督促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金融办窗口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02789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公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报办务会审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处负责人

审查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处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分管办领导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处负责人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办领导

附件:

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示范文本

 

××市金融办文件

××市×报〔××××〕×号签发人:

×××

关于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

变更××事项的请示

自治区金融办:

××年×月×日我单位受理了××县监管部门《关于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请示》(文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的请示》(文号)。

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有关规定,建议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贵办,请予以审查批准。

附件:

1.××市监管部门变更事项审查意见表(股东资格继承和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合并和分立的不提供)

2.股东约谈记录(股东资格继承和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合并和分立的不提供)

3.关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市金融办公章

××××年××月××日

 

变更事项审查意见表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注册机关

许可证编码

机构编码

№000×××××

桂×××××××

许可证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拟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姓名

(公司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占比

(%)

姓名

(公司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占比

(%)

合计

100%

合计

100%

最近3个月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单位:

万元)

××××年×月

××××年×月

××××年×月

存入保证金

在保余额

存入保证金

在保余额

存入保证金

在保余额

连续6个月银行存款余额(单位:

万元)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截止××年×月×日公司经营情况(单位:

万元)

总资产

货币资金

净资产

负债

总额

其他应收款

股权

投资

存入保证金

担保赔偿准备

未到期责任准备

二、审查情况

公司日常

监管工作

1.是否每月按期报送报表和资本金运用报告。

2.是否提供公司申报前连续6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原件。

3.是否各项指标连续12个月达到国家、自治区有关监管要求。

4.是否按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托管账户的资金是否按要求管理。

5.是否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变更后的

股权设置

1.第一大股东是法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份转让或增资扩股后第一大股东是否是法人。

2.股东是否有重复投资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股东

资格审查

1.股东信用记录情况是否良好,信用报告的查询日期是否为申报前2个月,是否存在大额未偿借款。

法人股东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是否有贷款逾期记录,是否有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是否存在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

2.法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是否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自然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是否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

3.法人股东是否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是否低于70%,出资额是否超过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

自然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个人债务是否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

4.自然人股东是否持有港澳通行证、普通护照。

5.股权转让是否按资本金银行托管相关规定办理托管手续。

原件查验

对×××、×××、×××材料的原件进行了查验,查验人是否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签章)。

申报材料

是否按照申报材料目录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结果

审查人

意见

1.提出审查时发现的问题或应当给予关注的事项。

2.建议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

3.我们对本审查意见书内容负责。

审查人:

××××年×月×日

金融办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约谈记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意见的通知〉》(桂金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我办约谈××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和受让人×××、×××,形成约谈纪要如下:

约谈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

XX-XX:

XX

约谈地点:

XXXX

约谈组员:

XXXXXX

约谈对象:

XXXX:

职务

XXXX:

职务

……

谈话记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业务经营情况。

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和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原因。

二、受让人(或增资股东)基本情况

(一)受让人(或增资股东)的生长地、长住地以及家庭情况,持有护照和其他国家居留证、国籍情况。

(二)受让人(或增资股东)的工作经历和开办实体经济情况。

(三)受让人(或增资股东)对公司基本情况和监管要求的了解。

(四)新旧股东之间的关系(夫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生意伙伴关系)。

三、宣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禁止业务。

(二)公司注册资本运用的限制、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内容。

(三)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

(四)监管要求(变更事项的审批、报送报表时间、是否愿意接受注册资本银行托管等)。

(五)非法集资定义和处罚的宣传。

 

约谈人签字:

约谈对象签字:

关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

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

承诺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申报指引》(2015年版)的要求,我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承诺如下:

我办愿意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监管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信息、报表数据上报工作。

特指定××、××等两名同志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监管人。

 

××市金融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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