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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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探究

学号:

本科毕业论文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探究

 

学院名称:

社会事业学院

专业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

年级班别:

2011级劳动与社会保障班

姓名:

吴***

指导教师:

张****

 

2015年5月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探究

摘要失独家庭作为我国当前新生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家庭角色的缺失、精神空洞以及养老困难等问题,身体、心理、物质、生活、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使失独群体面临很大困境。

与此同时,政府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所产生的款项并未有明确去向,在费用监管方面也出现一些问题。

用社会抚养费来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从历史、经济、法律上来看都是合理且可行的。

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用社会抚养费对失独家庭进行资金补助、建立专门养老院、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等措施,将物尽其用,改善失独家庭的困境。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救助;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UsetheSocialCompensationFeetoRelieftheLosetheOne-childFamilyfromtheperspectiveofMaslow'sHierarchyofNeeds

AbstractParentswhohavelosttheironlychildasanewvulnerablegroupsinchina.Theyarefacingmanydifficults,suchashealth,psychology,substance,life,society,pensionandsoon.Atthemeanwhile,thefundsofsocialcompensationfeegovernmenthavelevieddon’thavedefiniteuse.Fromthehistory,economicsandlaw,usethesocialcompensationfeetoreliefthelosetheone-childfamilyisrational.WiththeperspectiveofMaslow’sHierarchyofNeeds,wecanbuildthenursinghomespecialandestablishspecialfundsforthem.Maybethesemeasurescanimprovetheplightoftheparentsandsolvetheproblems.

Keywordslosetheone-childfamily;thesocialcompensationfee;familyplanning;relief;Maslow'sHierarchyofNeeds

目录

一、前言4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4

(二)失独家庭及社会抚养费研究现状4

(三)概念界定5

1.失独家庭的概念界定5

2.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界定5

(四)理论支持: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6

(五)研究方法7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失独家庭基本状况7

(一)我国现阶段失独家庭的数量和规模7

(二)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8

(三)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8

三、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状况9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10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0

四、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10

(一)合理性分析10

1.从社会抚养费的历史看救助的合理性10

2.从经济上看救助的合理性11

3.从法律上看救助的合理性12

(二)可行性分析12

1.从政府责任上看救助的可行性12

2.从成本上看救助的可行性13

3.从舆论走向上看救助的可行性13

五、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途径13

(一)提供基本生活补贴13

(二)构筑失独家庭法律保障安全网14

(三)建立失独老人专门养老院14

(四)设立失独家庭心理咨询机构15

(五)设立失独家庭协会16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社会的不断前进与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进一步得到提升。

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在我国实施,这为缓解我国人口增长压力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功不可没。

但近些年来,失独家庭的出现使计划生育政策陷入两难境地。

同时,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困境,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

本文主要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将失独家庭进行分类,论述了利用社会抚养费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合理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社会抚养费对不同类型的失独家庭进行救助。

(二)失独家庭及社会抚养费研究现状

关于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这一内容,我国目前有一部分相关内容的研究。

具体到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要求,洪娜认为应当以每一年城市与乡村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为基本标准,做出与之对应的合理调整[1]。

吕联生从制度安排的视角,认为政府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2]。

桂世勋认为,想要救助失独家庭,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除了由中央拨款、慈善机构或组织募捐以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以帮助失独家庭[3]。

陈雯认为,应发现失独群体在生理与心理上的客观与主观要求,发掘他们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尤其是他们所处的社交网络,并将二者相结合,调动失独群体的主观能动性,体现自救功能,同时也应在政策方面重视失独群体的自身需求,内外相结合,政策与自身情况相结合,从而更好地走出困境[4]。

晏华认为,在社会支持系统中,有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两个方面:

近端支持的特征是在平日的生产生活中能够与之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支持源,比如家人、朋友、社会工作人员等;远端支持的特征是不能与失独家庭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支持源,例如相关法律和非熟悉之人的帮助等;这两种支持和失独群体应形成良好互动[5]。

胡叠泉、邢启顺认为,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应该被归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之内,应当尽快建构起这样一个体系:

政府、社会、社区联动的养老保障体系;以政府帮扶作为大的范围,主体依靠社会救助来实现,社区自助和家庭养老作为失独家庭养老的补充方式,使社会保障体系中针对失独家庭养老这一方面的内容更加完善[6]。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运用这一方面,高丛林认为,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社会抚养费总体上来说是行政性收费,它也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由于习惯和思维方式没有改变,至今普遍仍然将其视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工具,在具体实践中,就会出现种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地方,比如随意征收税费、征收目的不明确等;他认为应当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内涵,要理性地制定制度、合理地改进征收机制、同时充分重视人口问题[7]。

童欣认为,从实践方面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责任部门的认定工作中有三项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

发现地确认困难;难以准确划分征收的责任部门;户籍所在地、目前居住地以及生育地之间比较难以沟通。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许多不正之风[8]。

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制定,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强信息的沟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加以强化,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更加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以上关于失独家庭救助的文献多为从政府救助角度以及社会支持角度出发来进行探讨,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多为从如何更好的对其进行征收和管理的角度进行探讨,但均未提及利用社会抚养费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的方式,也很少有体现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研究的内容。

本文主要以马斯洛需求理论为视角,对失独家庭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合理性及途径。

(三)概念界定

1.失独家庭的概念界定

关于失独家庭的概念,目前相关理论界暂无统一的说法。

胡叠泉、邢启顺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已婚妇女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上、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6]。

金珑嘉认为,失独家庭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失独家庭内的成员主要是中年或老年人;未生养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不包含在内;失独家庭中的成员面临某一方面的家庭角色的缺失[9]。

本文对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是:

已婚的妇女年龄在四十九周岁及以上,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且意愿无能力领养子女的家庭。

2.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超生惩罚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内涵是为了调整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对政府在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投入的方面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充,从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性收费的一部分,主要的特征是补偿性以及强制性。

(四)理论支持: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一个较为经典的理论。

它是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这个著作中提出的,它属于行为科学的内容之一。

该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五类,由底层向高层依次排列。

通俗来说,如果某人同时缺少食物、安全感、归属感、尊重,那么他最需要的是能够维持生存的食物,只有当生命得以维持之后,其他需要被满足才有意义。

当某人的意识被饥饿所占据,其他的一切都显得不那么重要,只有当人从生理控制中跳脱出来时,更高级的类似于社会化的需要才会被得以重视[10]。

第一个层次是生理需求。

它包括呼吸、食品、碳水化合物、睡眠等。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人类才能得以正常生存。

而这些最基本的需求得到满足,才能成为其他更高层次需求的激励因素。

第二个层次是安全需求。

它包括安全、健康、财产所有、资源所有等。

人类作为复杂的有机体,是会不断寻求安全保障的。

有了安全保障之后,才能继续有下一个层次的需求。

第三个层次是爱和归属的需求。

它包括爱情、友情、亲情等。

相互关心和照顾是人类必需的情感,和生理方面的需要相比,情感上的需要更为细腻。

第四个层次是尊重的需求。

它包括信心、成就感、互相尊重等。

尊重又分为内部尊重以及外部尊重,对于内部尊重而言,主要表现在自身能够在某个环境中拥有信心、独立自主完成某事,外部尊重主要表现在受人信赖、赞美等。

当人们得到尊重之后,便会感受到自身价值存在。

第五个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求。

它包括接受现实的能力、创造性、自我感知能力等。

这是最高层次的需求,人们努力发挥自己的潜能,超越自我,不断增强自身能力,越来越能够接近理想中的自我状态。

(五)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查阅有关失独家庭现状及问题相关文献资料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法律条文及文献资料,以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分析了用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中首先参考其他文献的概念界定,并对失独家庭及社会抚养费进行了概念界定,同时介绍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基本内容,之后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失独家庭进行分类,并分析了用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的合理性,最后给出了如何利用社会抚养费对不同类型的失独家庭进行救助。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失独家庭基本状况

(一)我国现阶段失独家庭的数量和规模

目前,有学者根据人口普查数据的统计推断出: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头十年这段时间内,大约有两亿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之后,又根据人口死亡的年龄结构,推算出这其中将会有约一千万人或将在二十五岁之前离世,这也能够表明我国在一段时期之后会有大约一千万个失独家庭出现[11]。

另有学者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文件中显示的各个年龄段中人口死亡率来推算,十五岁至三十岁这个年龄段的死亡率大约为4/10000。

根据这一数据,可以推算出,在中国,每年十五岁至三十岁的独生子女至少有7.6万人死亡。

刘明福教授按照军队样本中独生子女的比例进行估计,统计出我国目前在十五岁至三十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接近两亿,再结合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4/10000这个数据来推算,这三十五年间,有不低于一千万的独生子女在二十五岁之前死亡,这显示出有两千万名父亲和母亲成为孤独无助的失独老人[12]。

这个数字的庞大程度,令人咋舌。

(二)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唯一的孩子便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孩子的身上寄托了全家人的期望和爱护。

子女的死亡给父母的是一记重拳,让父母身心俱疲,不仅会带来身体健康水平的下降、心理问题的滋生,还会影响他们正常的社交活动。

同时,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也会对家庭原本的经济水平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家庭生活条件大不如从前。

另外,一些家庭的支撑和维系靠的就是孩子,一旦失去孩子,家庭的内部矛盾被计划,家庭纽带破裂,家庭结构破碎,夫妻关系更加紧张,严重时则会出现离婚的状况,最终导致家庭的解体。

子女的死亡还会给父母在精神上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打击,失独者在面对未来生活和周围世界时会失去信心,他们的内心充满痛苦、自责、空虚等负面情绪,他们会选择逃避生活、逃避现实,造成与整个社会的隔离和脱节,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自杀的恶果。

综合而言,结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将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可以大致分为几类。

一是生活基本需求就无法满足的失独者,他们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又失去唯一的孩子,没有了生活来源,吃住成为最大的问题,养老问题令人担忧。

二是生活安全没有保障的失独者,他们可以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求,但由于无人在身边照料,人身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保障,生活极为不稳定。

三是孤独感较为强烈的失独者,他们虽然不缺少吃住及安全的保障,但往往中晚年丧子,难以走出悲苦的阴影,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较为封闭,不愿与社会进行过多接触。

四是有“无后为大”观念的失独者,他们在与其他人接触时,总会认为自己因为失去孩子而无法得到他人尊重,心理有一定的障碍。

五是已经能够接受失去独生子女这样的现实的失独者,他们往往能够重新积极投入到生活中,继续创造自身价值,为了明天更好地生活而奋斗。

(三)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

前文中,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将失独家庭分为了五类,每一类失独家庭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我们在这里逐个分析。

对于第一类基本生存条件都不满足的失独者,我们缺少最基本的直接资金补助。

从2008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扶助政策,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四十九周岁以后,双方均能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或一百元的特别扶助金;四年后,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一百一十元或一百三十五元。

但是对于数量巨大的失独群体来说,少量的补助资金对于困难的生活困境来说,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对于第二类缺少安全需求的失独者,我们忽略了对其身体健康以及生存风险的关注。

这也从侧面体现出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体制不健全。

在老龄化社会愈发凸显的当今时代,失独家庭也成为其早期的征兆,这不仅仅是一小部分人群所面临的的困境,也是这个社会都要重视的问题,如果放松警惕,我们每个人到暮年时都有可能面临类似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人性的扶助机制。

[13]。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内在结构有很大缺失,需要从系统上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针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第三类社交障碍的失独者,我们现有的措施并不能使他们走出孤独,缺少“抱团取暖”的效果。

失独者通常会陷入孤独感的境地,而且目前缺少一定的机制或机构来帮助他们重新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爱和归属感。

站在失独家庭的角度来看,“4-2-1”这种家庭结构下的“1”或“2”的意外伤亡或病故,对于处于倒金字塔上端的一方而言,无疑将会进入一种孤独无助的困境[14]。

因此,亟需建立相应机构使他们找到归属感。

对于第四类有传统“无后为大”观念的失独者,我们缺少对其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引导。

养老问题在我国备受关注,长时间以来,我们已经逐渐发展出固定的家庭养老的方式,人们也已经习惯了这样一个传统的模式。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虽然家族或宗族制度已经逐渐衰落,但“孝”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家庭养老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从法律、制度、习惯以及人们的心理上,都承认这一养老模式。

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情,后果将非常严重,家庭将受到很大的打击。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类似的传统观念依然在人么心中根深蒂固,舆论形成的压力,也会使失独者产生极大的心理障碍。

对于第五类重拾生活信心的失独者,这是五类失独家庭中恢复程度最好的一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缺少对这类榜样的持续支持和宣传。

三、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状况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就征收对象而言,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超额生育的人群征收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从法律条文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

因此,对于那些在实际情况中的确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二孩的公民可以不再征缴费用。

综上所述,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群体,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达到规定中的条件或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再次生育的人群;二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生育的人群;三是未结婚就生育的人群;四是再婚夫妇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未经批准生育的人群。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相关法规条例中的规定:

不符合现行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要分别按照男方和女方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分别按照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划征缴社会抚养费。

我国其他地区与河南省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致情况差别不大。

四、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

1.从社会抚养费的历史看救助的合理性

独生子女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最明显的表现,这是在一个特定阶段社会进步的需求。

计划生育的实行,使中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趋缓,为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计划生育初期的措施特点是减少福利而不是罚款,并不征收财产,也没有明确的称谓。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国务会议上有指出“党是赞成节育的”,于是便开始确立了推行节育和控制人口的政策,并开始对超生进行一些经济限制和相关处罚。

此后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下,采用了“超生子女费”与“超生罚款”的称谓,后来也有“计划外生育费”的说法。

据此各省市开始普遍对违规者收取一定罚金。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第一次提到“社会抚养费”一词,正式代替了“计划外生育费”[15]。

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起源于计划生育罚款,且主要来源于此。

而失独家庭的增多也是由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二者存在难以分割的内在牵连,从而有理由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

2.从经济上看救助的合理性

失独老人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岁左右,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各种不能控制的原因,没有意愿或者没有能力再生育、领养子女。

失独家庭与低保家庭的定义不同,一部分失独家庭并不满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无法通过低保得到生活补贴,但是他们也没有来自子女的转移支付,缺乏物质以及精神来源,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因此,在经济上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是合理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失独者需要自己的日常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这部分经济需求,并不能完全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即使有补贴,每月几百元的资金数量也是有限的。

而社会抚养费是具有补偿性的。

收取社会抚养费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收取的这部分费款,在经济上是用来补偿社会为“超生”群体所付出的资源代价。

既然社会抚养费的具有“补偿性”,那么就应当充分发挥其“补偿”的特点和作用,就有理由将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对失独家庭进行应有的补偿,增加其补助金额。

这样既能为失独家庭带来生活上更好的帮助,使其逐渐脱离困境,同时也能使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物尽其用,不浪费、不挥霍,政府也会给民众一个好的交代。

综上而言,就经济方面来说,用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也是合理的。

3.从法律上看救助的合理性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由此可以得出国家对失独家庭有保障其基本权利的义务。

在法律上也有“客观价值秩序”的说法。

客观价值秩序通俗来讲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基本法中提出的“价值秩序”,国家的每一项制度或政策的指导原则是由客观价值秩序来构建的,根据这个特性,我们可以看出,在客观价值秩序下,基本权利肯定会对国家产生约束作用,所以,基本权利作为客观的法,不具有个人主观请求权,不过也要求国家具有积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16]。

毫无疑问,基本权利是一种客观权利,也是一种价值,一个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尽可能地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客观价值秩序要求下,国家应当具有积极的态度,所以失独老人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得到国家做出努力,积极维护和保障其权利。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作为调节人口的社会抚养费也应当用于救助失独家庭。

对于社会抚养费,从立法目的上来说,是用经济来制约不好的现象发生,尽可能抑制人口不受控制地迅速增长,使之能够有效且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经济、环境、资源等各方面的压迫感。

假如有人违反规定超生子女,平均下来,就会减少其余每个人应当得到的资源数量。

想要保证公民合法合理的需求,国家必须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满足。

而这种规模更为庞大的投入就是由超生造成的,就应当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征收费款予以补偿。

在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并未对其范围进行界定,但是有一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条例,对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划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包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社会抚养费征收费用等[15]。

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事业相关的这些使用项目,充分说明社会抚养费应当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用途。

而失独家庭毫无疑问属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将社会抚养费用于救助失独家庭,合情合理。

(二)可行性分析

1.从政府责任上看救助的可行性

失独家庭切实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为实现控制人口增长、资源最优配置做出了极大贡献和牺牲,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应受到救助,为失独家庭提供救助和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之一。

失独家庭是被动地从主流社会掉队的,政府应当尽职尽责。

政府也有责任对社会抚养费进行合理利用,将其用在社会所需支出上。

结合政府在这两方面的责任,可以看出,用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在政府责任上是可行的。

2.从成本上看救助的可行性

想要更好地救助失独家庭,国家需要有相关财政支持,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这部分救助资金的来源,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目前我国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较为不规范,管理较为混乱,管理成本也很高,若将社会抚养费用于救助失独家庭,将会降低相关部门在社会抚养费管理方面的成本。

因此,用社会抚养费救助失独家庭,既能减轻财政负担,又能降低管理成本,是可行的。

3.从舆论走向上看救助的可行性

近几年,单独二孩的政策在各省逐步实施,主要是为了缓解我国老龄化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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