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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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目录

1.总则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认证的申请3

4.2型式试验3

4.3初始工厂检查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

4.5获证后的监督5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6

5.1认证证书的保持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6

5.3认证范围的扩大7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7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8

7.认证标志8

8.申诉和投诉9

9.收费9

附件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灭火器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灭火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三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二。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灭火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灭火器分为:

1.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4.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5.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8.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第三条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

第五条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五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

图: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

标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

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2

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

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3

灌装灭火剂的设备

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4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

5

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

准确度

,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

6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1.6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

7

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包括加热装置)

数量、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温度计准确度±1℃

8

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

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

9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0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1

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2

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3

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4

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钢坯拉拔)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5

瓶颈收口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6

淬火、回火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7

喷砂机或抛丸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备注:

序号6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

序号11-17的设备为CO2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

附件2:

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要求

1

卷尺、卡尺、千分尺、壁厚千分尺、高度尺、喷嘴口径检测工具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2

温度计、秒表、测力仪

准确度:

温度计±1.0℃,秒表±0.5s(60min内),测力仪±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

3

测量范围、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4

螺纹环规、塞规

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

5

环境试验室

20℃±5℃,体积≥10m3

6

灭火器喷射试验室

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

尺寸10m(8m)×2m×2m

7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4.0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

8

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

生产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

9

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其中CO2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

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

10

万能材料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1

筒(瓶)体探伤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2

冲击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3

金相分析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4

压扁试验机

生产手提式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5

无损测厚仪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6

硬度计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附件3:

手提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100具。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21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3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2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干粉灭火器振撞试验加2具)。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型式试验项目按表1规定。

2.判定准则:

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试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试验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或流通领域或使用单位处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6具。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监督检验基本项目按表1规定,必要时可由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增减,年度监督时发布。

表2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合格判定数Ac

各检验组合格判定数Ac

总判合格判定数Ac

A类

不合格

B类

不合格

C类

不合格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3)

0

0

1

1

3

2

20℃喷射性能试验

2

0

0

1

1

3

操作机构检查

(2)

0

1

1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0

0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0

0

1

1

6

结构检查

(2)

0

0

1

1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0

0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2)

0

0

9

筒体(瓶体)爆破试验

筒体(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2)+(4)

0

0

0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2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0

0

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0

0

14

阀门检查

(2)

0

0

15

手册检查

(2)

0

0

0

注:

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13、14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2.判定准则:

按表2规定:

a.每检验组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检验组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b.各检验组均合格且累计不合格数不大于3者,则判定该灭火器监督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分类详见附表《手提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三、换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少于100具。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16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性能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型式认可换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判定准则:

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不合格。

 

表1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检验类型

发证检验

换证检验

监督检验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2)

2

20℃喷射性能试验

2

3

操作机构检查

(2)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6

结构检查

(2)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2)

9

筒体(瓶体)爆破试验

筒体(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2)+(4)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12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试验*

2

13

振动试验

振动后喷射试验

2

14

冲击试验

冲击后水压试验

2

15

密封性能试验

2

16

内部腐蚀试验*

2

17

外部腐蚀试验

腐蚀后喷射时间、解脱力和开启力测定

2

18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2

19

间歇密封性能试验

2

20

筒体压扁试验

(2)

21

筒体交变试验*

(2)

22

电绝缘性能试验*

2

23

A类火灭火试验*

3

B类火灭火试验*

3

24

塑料件试验*

2

25

二氧化碳喇叭筒试验*

(2)

26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27

固定架试验*

(2)

28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29

阀门检查

(2)

30

手册检查

(2)

备注:

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24、序号28及序号29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3.带*号检验项目为适用时

附表: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检验组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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