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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来源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1.3.3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者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7.5

装订要求

4.1.2

封套上说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5)开标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

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的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2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只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只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回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或要求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或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或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人的关系)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中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委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得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项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3.4.2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3.4.5由于监理人为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的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及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的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该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源,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现场进行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地的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的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的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4.9工程价款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物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的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的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有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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