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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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档案制度、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保密制度、离职人员的保密及补偿制度以及开发项目立项前的查新制度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保存好原始资料,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而导致败诉,教训深刻。

因此,要注意搜集保存有关知识产权研发过程、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加强知识产权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在诸如部分网络侵权案件中,接到警告是相关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协商,申请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措施,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活动。

二、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企业来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是十分正常的,对待知识产权纠纷应有积极的态度。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既包括诉讼,也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

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协商往往具有灵活简便、费用不高、便于执行等优点,仲裁则具有协议管辖、一次裁决生效等特点,诉讼程序严格,但往往周期较长,而调解既包括民间调解,也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诉讼调解。

(一)作为原告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权利人一旦选择诉讼,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注意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域,可以选择管辖地域的连结点很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提起诉讼。

深圳企业在进行维权诉讼时,可以依法选择在深圳本地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最有利于维权的需要,选择在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二要积极收集、提供证据。

整个诉讼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缺乏证据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知识产权诉讼对于原告来说主要包括权利证据、侵权证据以及赔偿证据。

对于权利证据,原告要充分提交。

对于侵权证据,企业要自行尽力收集,也可以通过调查公司以及公证机构及时有效取得、固定证据。

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比如侵权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侵权产品为特殊专用产品,客户固定,无法直接购买,侵权产品价格高昂,无法自行购买,以及证据可能立即消逝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取证据,以及调查取证。

相关企业要通过技术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积极协助法院,保证证据保全取得好的效果。

(二)作为被告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而当企业被诉侵权的时候,也应积极应诉,做好证据收集以及抗辩工作,特别要注意:

一是要审查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许多知识产权都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中既包括著作权,也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即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以及注册商标,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商标法》第41条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有的知识产权会因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续展而丧失。

同时,要注意审查原告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性质,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要充分利用不侵权以及合法来源的法律规定抗辩。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用权,但它受到诸多的限制,法律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还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

《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直接将四种情况规定为不属于侵权。

同时,《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以及《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均规定了相应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告行为如属于上述情形,应进行充分抗辩,以达到减免赔偿,缩小己方损失的目的。

(三)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主张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法官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对侵权与否的判断居中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比较公平合理,当事人接受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有很多业内著名的案例表明,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能够达成双赢互利的局面,甚至能使诉辩双方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强调和谐发展的时代,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

第二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节关于专利管理

对于专利,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技术开发规程,明确职责、权利归属,建立专利发展战略,对需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分类管理,由专人负责,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为专利。

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企业知识产权以非职务发明的方式流失。

在专利的管理中还需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行为及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假冒他人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此外,《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权是有限制的

企业在专利的管理中需注意,专利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两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使用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这时,专利权的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已经“一次性”地使用了权利,自行制造或者许可制造了产品,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自然不视为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种行为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被称为“先用权”。

但需要强调的是,先用权只允许在原有的范围内,超出原范围即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该行为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其他侵权法律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规定,包括下列三类:

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需要注意,虽然专利权人不能阻止被许可实施人使用自己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有权要求被许可实施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该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受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诉讼技巧

发生了专利纠纷,专利权人可以到哪个法院“告状”,这就是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专利纠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产品制造地的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使用他人专利方法者所在地的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他人专利的,由擅自许可方所在地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被许可方已实施了该专利,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是共有专利权人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被许可方已实施了专利,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按份共有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超额转让共有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受让,则由受让方所在地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是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权利人追究民事责任的,由假冒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要注意审查自身权利的可靠性、稳定性。

如果自身权利不稳定,不但无法实现维权愿望,有的甚至导致自身专利等被宣告无效。

因此,要提出专利侵权诉讼,首先要通过专利检索等方式对专利的稳定性作初步判断。

其次,通过公证购买、法院保全等方式取得涉嫌侵权产品,并进行初步技术比对,对是否侵权作出初步判断。

第三,根据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规模等因素,适当确定是否申请禁令以及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被控专利侵权则应在进行技术比对、分析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对方专利无效、在先使用权、自由公知技术等进行有效抗辩。

第二节关于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个企业或者产品的标识,融入了企业的文化和大量的广告投入,得到消费者认可,成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大价值的无形资产。

可以说商标已经日益成为企业声誉的载体,与企业“一荣俱荣、一毁俱毁”。

因此企业必须非常重视其商标规划和相关制度的建立。

一、进行商标规划

关于商标规划,目前常用的商标体系主要有单一品牌体系、多品牌体系和冠状品牌体系三种。

所谓单一品牌体系,就是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均使用同一品牌。

这种体系般适用于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创意企业。

所谓多品牌体系,是指企业在其不同的产品或不同的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

这种体一般适用于产品种类、服务种类较多的多元化发展而其公众认知度还没有很高,尚没有形成某个品牌市场声誉特别突出的创意企业。

所谓冠状品牌体系,就是企业以某个市场声誉最高、公众认知度最高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子商标,甚至还可以在某一子商标下面再发展多个次一级的子商标,形成冠状结构。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主要宣传和推广的还是母商标,因为母商标就代表了其下所有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也代表了市场对其产品、服务的认同和定位。

目前采用这种商标品牌体系的主要是产品多元化的国际性公司、大型企业单位等。

在我国,海尔、美的就是比较典型的此品牌体系的案例。

例如美的集团的主商标为“美的”,分商标分别为空调等电器上的“冷静星、健康星、超静星、智灵星”等等。

冠状品牌体系具有单一品牌体系与多品牌体系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不足。

使用冠状品牌体系可以借母商标的信誉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同时可以避免多品牌体系运用中因某种商品出现问题而殃及其他商标。

二、正确选择商标设计

企业在确定好商标战略后,紧接着就应当进行商标设计,选择合适的商标作为以后推广的重点。

从商标保护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角度,进行商标设计时应注意以下规则:

1.最好选择文字商标

一般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案。

但是,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是用以文字为主的商标设计。

因为一方面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会大大增加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概率,另一方面,根据调查结果,消费者所能记住的通常是商标的文字内容,且文字商标也更易于传播。

人们一般不易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因此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

2.要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即区别于其他品牌、商标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如“海尔”、“美的”、“娃哈哈”等商标。

现在市场上已经有非常多的案例表明,越是独特的、与众不同的商标,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3.避免与高知名度的商标相似

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即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分类时,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那些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强的,已实行跨类的保护。

而高知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概率是很高的,这样与之相似的商标被判侵权的可能性就非常之大。

4.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战略

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战略是指企业将商标作为商号和域名的一部分使用。

将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等。

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和域名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多重法律制度的保护,从而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者将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牟取不当利益。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大量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件,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均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少纠纷得到了解决。

但是,关键还在企业自身,商标、商号和域名的确定属于企业战略,应从长计议,最好是将三者统一起来。

三、企业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例如,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域名侵犯商标权等。

当企业发现他人有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可以利用异议程序防止近似商标取得注册,或利用撤销程序,撤销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另一方面,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侵权商标合法化,维护好企业的商标品牌。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商标纠纷诉讼,企业应收集、保管好相关商标资料,以备维权使用。

既要收集、保管好商标设计资料及申请注册资料,同时也要收集、保管好商标宣传资料(广告媒体、覆盖地域、广告费的支出)、许可合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商标获得的荣誉、商标被假冒、仿冒,消费者混淆误认、投诉情况以及商标受保护情况资料,上述证据对于商标权属争议、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侵权赔偿额度的确定往往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关于著作权的管理

一、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换言之,不是任何创作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具有独创性

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没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电话号码簿、天气预报、电视节目预告等是否受保护,都涉及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独创性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不能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反映新思想,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观点。

这一点与专利的创造性有本质的区别。

在著作权法中与独创性紧密相连的一个原则是著名的“思想和表达二分原则”。

即著作权的效力不能延伸到作品的思想层面,而只能停留在作品的表达上,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与此相对的是,专利法是可以保护思想的。

2.范围有限性

只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才可能成为作品。

3.可感知性

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来表现,使人们能够通过其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感受、欣赏。

4.可复制性

作品一定要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并能够被加以复制使用才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完成了作品即取得著作权。

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出版时加版权标记。

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我们建议对于较大型的作品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企业应当去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因为,虽然作品是否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是,登记可以成为企业取得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和最直接的证据。

三、著作权的行使

在实践中,著作权纠纷主要发生于著作权的使用过程中,所谓著作权使用,指著作权人通过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行为。

著作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另一是著作权的转让。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地域等范围内使用著作财产权能的全部或部分,自己获取一定著作权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著作权的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通过合同来完成的。

著作权人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使用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这是督促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保证。

违约责任可以是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郭分或全部财产权能转移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因此成为新的著作权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人能转让的只是财产权利,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紧密相连,不能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完成。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著作权人除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财产权利、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利的方式行使权利外,还可以将著作权财产权利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产、强制执行的对象。

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使用他人作品一定要明确作品来源、权利归属,避免因贪图方便而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而导致侵权发生。

相关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作品原件,包括原稿、底片以及最初发表、使用的载体,对于计算机软件等,应妥善保管软件源程序以及技术开发档案等。

应尽可能进行著作权登记。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应以书面的方式约定权利的归属。

第四节关于商业秘密管理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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