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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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三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一:

A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二:

B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XX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

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

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XX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行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月____日  附: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中国与被告何、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

____市新兴XX。

  负责人张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X、龚X,系中国XX员工。

  被告何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恩义村。

身份证号码450XX书972  被告竺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西____县____镇,身份证号码:

450XX书968  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黎XX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的委托代理人龚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竺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为45106XX书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被告何XX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牌号为桂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XXX0781,并用该车作抵押,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竺XX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按合同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XX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

  被告何XX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已达15多期,到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累计拖欠借款本息31946.23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未能及时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

被告何XX的行为违反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

第十一条第11.5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全部的借款本息。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被告何XX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  借款本金人民币39854.20元,利息人民币(计至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394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为:

计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5861.60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内约定的利率计收;

3、被告何XX用于借款的抵押物车一辆,车牌号为桂D-0683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竺XX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

  原告X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451XXXX0129

2),拟证明合同真实有效和被告向我行借款的事实;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为何XX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的事实;  

3、动产抵押清单(编号:

45106XX书292-

1)、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编号:

450XXXX078

1),拟证明抵押物的明细和车辆已抵押给我行,原告对该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

桂DXXX),拟证明被告车辆的号牌和号码;  

5、被告何XX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竺XX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6、XXX个人汽车贷款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到20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后没有还过款及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9854.20元,利息5861.60元的事实。

  被告何XX、竺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6000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利息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

被告何XX用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XXX0781的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已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竺XX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XX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

借款后,被告何XX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拒还借款本息,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及利息5861.60元。

因被告拖欠借  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起诉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原告与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何XX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

另外,《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第11.5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已经超过三期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

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何XX提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产生利息为5861.60元。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

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被告何XX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被告何XX不按《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竺XX作为保证人,在(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

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为被告何XX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66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案中因原告要求被告何XX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竺XX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告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因此,被告竺XX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对被告何XX尚欠原告的借款39854.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竺XX对被告何XX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何XX应向原告中国XX归还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三、原告中国XX对被告何XX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竺XX应对被告何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何XX、竺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起________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或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XX  人民陪审员林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记员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

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XX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XX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XXX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

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XX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XX借款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

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XX、XXX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XX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

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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