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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

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

朱德熙卢甲文马真

§1前言

1.1动词形容词作主语或宾语的时候跟作别种成分的时候性质不一样,这是自从《马氏文通》《新著国语文法》以来许多语法书的共同主张。

有人说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是“当名词用的”,有人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转成”名词,有人说这是动词形容词的“名物化”,或“名词化”,有人说,单个的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干脆说,就是名词”。

具体的说法不尽相同,但基本论点是一致的,即认为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具有名词的性质。

因为近年来“名物化”的说法影响比较大,以下就用“名物化”来概括这些大同小异的说法。

1.2归纳起来,主张名物化的理由不外以下几点:

第一,从意义上看,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经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事物范畴”。

第二,用作主语宾语的动词形容词具有一系列的“名词的语法特点”:

1.可以受定语修饰;

2.可以用名词或代词复指;

3.可以跟名词组成联合结构。

第三,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失去了动词形容词的全部或一部分语法特点。

例如在”作品分析是文学教学的重要内容”里,“分析”不能重叠,不能受副词修饰,不能带宾语,这时“分析”丧失了动词的全部语法特点;在“他的笑是有原因的”里头,“笑”不能重叠,不能作谓语,但是还能受副词修饰(他的不笑……),这时“笑”丧失了动词的一部分语法特点。

1.3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以上这些理由都是成问题的。

汉语的语言事实完全不支持名物化的说法。

这种说法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而且在实际的语法教学中也没有什么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对名物化的根本论点作一些分析,至于主张名物化的人之中在某些论点上的纷歧和出入,我们就不一一加以评述了。

§2事物范畴与名词性

2.1主张名物化说法的人认为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不表示实在的行动或性状,而是把行动或性状当作一种事物”,它们已经“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事物范畴’”。

所谓“事物”或“事物范畴”究竟指的什么,名物化论者从来没有明确地解释过,可是整个名物化的理论却正是从这种模糊的观念发展出来的。

我们现在来分析名物化理论,最好也从这一点入手。

就汉语来说,所谓“事物”与“非事物”(行动和性状)之间的对立,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平面上去理解。

2.2.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的名称,动词表示行动,形容词表示性状。

我们不能把这种说法看成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定义,因为根据意义来划分词类是行不通的。

这种说法实际上只是对于这三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大致的概括。

所谓“概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于同一个词类的各个成员的语法意义进行概括,另一方面是对于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所体现出来的语法意义进行慨括。

例如我们说名词表示事物,这不但概括了“木头、电灯、人、友谊”等词的共同的语法意义,同时也概括了“木头”这个词在不同的环境中——例如“一根木头”“米头房子”“这是木头的”等——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语法意义。

上面说的第二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因为同类的词在不同的位置上出现时,意义可以有不同。

例如“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就不能说没有差别,前者说的是物体本身,后者说的是“房子”的性质(质料);同样,“凉水”里的“凉”说的是水的性质,“水凉了里的”“凉”说的是一种变化。

我们在概括一个词类的语法意义时,是否应该把这种由于位置不同而引起的意义上的差别也包括进去呢?

如果包括进去,那我们就得承认“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语法意义不同,前者属于“事物范踌”,后者属于“性质范畴”;凉水”的“凉”属于“性质范畴”,“水凉了”的“凉”则属于“行动范畴”。

像这样的论断并不是我们设想出来的,事实上确实有人这样主张过,而名物化论者认为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经由行动范畴和性状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所持的也正是这样的论点。

我们并不否认“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在意义上有某种差别;同样,也不否认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跟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在意义上有某种差别。

我们甚至还可以同意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有时确实表示的是“事物”。

但是必须指出,这里所谓”事物”跟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事物”是不同的东西,二者不在同一个平面上。

名物化论者正是把这种在另一个层次上的、更为广义的对于“事物”的概念跟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狭义的所谓“事物”混为一谈,由此得出了一系列错误的结论。

2.3在汉语里,“什么”指称事物,“怎么样”指称行为、动作或性状。

从“什么”和“怎么样”的区别上我们可以看到“事物”与“非事物”在另一个层次上的对立。

“什么”和“怎么样”的区别有两方面。

首先,这两个词本身的语法功能不一样,大致如下表:

受副词修饰

做谓语

做主宾语

做定语

做状语

什么

怎么样

“什么”跟名词的功能基本相同,“怎么样”则跟谓词的功能基本相同。

其次,作为代词“什么”和“怎么样”所能替代的词范围不一样。

“怎么样”只能替代谓词(包括谓词性词组,下同),“什么”既能替代名词(包括名词性词组,下同),又能替代谓词。

例如:

看什么?

看电影。

看什么?

看下棋。

怕什么?

怕鲨鱼。

怕什么?

怕冷。

考虑什么?

考虑问题。

考虑什么?

考虑怎么样做好工作。

葡萄、苹果、梨,什么都有。

唱歌、跳舞、演戏,什么都会。

总起来说,“怎么样”本身是谓词性的,它所替代的词也只限于谓词;“什么”本身是名词性的,但是它所替代的词却不限于名词。

换句话说,“怎么样”跟它所替代的词语法性质相同,“什么”跟它所替代的词语法性质不一定相同。

如果我们根据“什么”和“怎么样”之间的对立来区分“事物范畴”与“行为、性状范畴”,那么就会得出以下两项结论:

第一,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不一定表示事物范畴,因为不但“怎么样”本身可以作主宾语,而且它还可以替代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

例如:

怎么样好?

答应好还是不答应好?

怎么样都行。

去也行,不去也行。

觉得怎么样?

觉得非常好。

感到怎么样?

感到很高兴。

打算怎么样?

打算立刻动身。

认为怎么样?

认为这个办法不错。

第二,表示事物范畴的不一定是名词,因为”什么”也可以替代谓词。

例见上。

“什么”指称事物,“怎么样”指称行动或性状,二者的对立在汉语里是非常清楚的。

根据“什么”的替代作用划出来的“事物范畴”跟2.2里所说的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事物范畴”不一致,但是也说不上矛盾,因为这两种“事物范畴”含义不同,属于不同的层次。

“怕冷”的“冷”就它所属的词类的语法意义来说,是表示性状的,但是当它做“怕”的宾语时,则是和“什么”相关联,而不是和“怎么样”相关联的,从这个角度说,它是属于“事物范畴”的。

2.4然而名物化论者所说的“事物”或“事物范畴”要比我们在2.3里所说的更为宽泛。

在名物化论者看来,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表示事物范畴。

名物化论者在论证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具有名词的性质时,有一条重要的理由是:

放在这种位置上的谓词都“能够用名词代词复指”,例如“躺着比坐着舒服些”可以插进一个名词性的同位语,说“躺着这种休息方式比坐着舒服些”,由此证明“躺着”已经“名物化”了。

在他们看来,“躺着”后头能加上名词性同位语,这不但证明了这里的“躺着”具有名词性,同时也证明这个“躺着”已经由行为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

因此我们在2.3里所得出的两项结论,在名物化论者看来,都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举出“看什么?

看下棋”一类格式说明表示事物范畴的词不一定是名词,名物化论者则可以根据“看下棋这种文娱活动”来证明这里的“下棋”不仅表示事物范畴,而且同时已经“名物化”或“名词化”了;我们举出“怎么样好?

答应好还是不答应好?

”来说明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不一定表示事物范畴,名物化论者则可以举出“答应这种方式好,还是不答应这种方式好”来证明这里的“答应”“不答应”不仅表示事物范畴,而且已经“名物化”或“名词化”了;我们认为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把“可以跟名词构成同位语”、“可以用名词、代词复指”算作名词的“语法特征”就是没有根据的,这一点在§3里还要讨论,这里暂时不谈;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采用这种论证方法,那么不但可以证明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是名词,而且必然会得出以下一系列荒谬的结论:

第一,可以证明所有的句子,甚至所有的段落,篇章都是名词性的,因为我们可以在任何句子、段落或篇章之后用“以上的话”一类说法来复指它。

第二,可以证明所有的句子里的谓语都是名词性的,例如:

他转过身来用左手把对方打过来的一个上旋球猛抽回去,这个动作赢得了全场观众的欢呼。

“这个动作”复指前一个分句的谓语“转过身来……”,可见这个谓语是名词性的(!

第三,我们甚至可以证明在动词和形容词还没有进入句子以前,先天地就是名词。

因为既然把它们叫作“动词”“形容词”,那就是用“动词”“形容词”来指称它们,而“动词”“形容词”本身却正是名词。

名物化论者显然忽略了语言学里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当我们用A来指称B的时候,A与B不一定是同类的东西。

例如我们用[ma3]这个语音形式来指称一种动物,语音[ma3]和作为动物的马完全不是一种东西;我们可以用“什么”来指称谓词,但“什么”本身却是名词性的(参看2.3);我们说动词和名词是不同的词类,可是用来指称动词的名称“动词”本身却是名词。

如果搬开词性问题不谈,专论意义,那末名物化论者关于事物范畴的说法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根据。

不过他们所说的“事物”跟上文2.2和2.3里所说的“事物”完全不相干,是属于另一个层次上的东西。

传统的形式逻辑认为逻辑判断的主词反映人们所思维的“事物”,宾词反映对主词有所断定的“属性”。

例如“水是液体”这个判断就是肯定“水”这种“事物”具有“液体”这种“属性”。

如果我们针对“属性”本身进行判断,那么原判断里的“属性”在这个新判断里又被看成事物,我们得另拿“属性的属性”作为宾词去进行判断。

比较:

李花是白的。

(A)

白是一种颜色。

(B)

“李花”和“白”本来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前者指具体的事物,后者指一种性质,可是当这两个概念作为判断的主词时,我们却把二者放在同一个平面上看待,即把它们都看成“事物”,不过这里所谓“事物”跟我们说“李花是一种事物,白是一种性质”时所说的“事物”含义显然不同。

逻辑语言里的判断相当于自然语言里的句子。

就汉语来说,主语表示陈述的对象,正跟逻辑判断里的主词相当。

表示人或“物”的词语(“孩子、书、火车、友谊”等等)可以作主语;表示行为、动作或性状的词语(“写、看、冷、漂亮”等等)也可以作主语。

当它们处在主语的位置上时,在我们心理上是把它当做一种“事物”来看待的,这正如我们把逻辑判断里主词所代表的概念一律当作“事物”来看待一样。

名物化论者所说的“事物”正是这种广义的”事物”。

这种意义上的“事物”在哲学上或心理学上可能是有根据的,可是它跟作为名词的语法意义的所谓“事物”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决不能根据这一点来论证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的词性问题。

§3词类的共性与个性

3.1名物化论者分别从语法意义和语法性质两方面来证明他们的论点。

从语法意义方面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从语法性质方面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具有“一系列的名词的语法特征”,所谓“名词的语法特征”指的是:

(1)可以用名词或代词复指。

(2)可以受定语修饰。

(3)可以和名词组成联合结构。

选三项性质的普遍性是不同的,

(1)的普遍性最大,

(2)次之,(3)最差。

例如:

写得好是事实。

听说他快回国了。

他说他不知道。

这些句子里的主语“写得好”、宾语“他快回国了”“他不知道”都不能跟名词组成联合结构,也不能受定语修饰,可是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

例如说:

写得好,这是事实。

听说他快回国了,这个消息靠得住吗?

他说他不知道,这是真的吗?

可见我们不能说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同时具备这三项性质,只能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至少具有这三项性质中的一项。

换言之,这三项性质应当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看待。

我们在2.4里已经指出

(1)不是名词的语法特征(可是这一项正是三项当中普遍性最大的一项),现在姑且撇开这一点不论,另从词类的共性和个性这个角度上来分析名物化的理论。

3.2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性质分出来的类。

同类的词必须具有某些共同的语法性质,异类的词必须具有互相区别的语法性质。

说同类的词必须有共性,并不是说同类的词语法性质全部相同。

例如“书”和“笔”都是名词,可是只有“一本书”“一枝笔”的说法,没有“一本笔”“一枝书”的说法。

不论我们对于这种差别的重要性如何估计,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两个词在这个具体的语法性质上(即对于量词“枝”和“本”的选择上)表现不一样。

我们把形容词定为一类,可是形容词内部也仍然有区别,譬如说,有的形容词能重叠,有的就不能重叠。

异类的词必须有相互区别的个性,但这也不是说异类的词之间就毫无共性。

例如我们把动词和形容词分为两类,可是这两类之间仍有显著的共性,例如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做谓语,都受副词修饰等等。

总起来说,同类的词必须有共性,同时其内部又有不同的个性;异类的词必须有互相对立的个性,但这也不妨碍它们之间有某些共性。

正是因为同类的词可以有不同的个性,所以大类之下可以分出小类来(例如动词里的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因为异类的词之间也有共性,所以我们可以把不同的词类归并为一个大类(例如把动词和形容词合并为谓词)。

在汉语里,动词形容词跟名词之间的对立是很显著的,但这并不是说动词形容词跟名词就没有任何共性。

通常把这三类词都归到实词这个大类里去跟虚词相对待,实词这个类正说明了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之间有共性。

3.3一个词类的“语法性质”和它的“语法特征”显然是不同的概念。

词类的语法性质指这一类词的全部共性。

既然是全部共性,其中当然也包括这一个词类与其它词类之间的共性在内。

词类的“语法特征”指的是仅为此类词所有而为它类词所无的语法性质,即指这个词类所以区别于其它词类的个性。

名物化论者举出的三项“名词的语法特征”确实是名词的“语法性质”,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看,同时也是动词和形容词的“语法性质”。

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说这是名词的“语法特征”,而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所共有的“语法性质”,即三者的共性。

3.4如果我们把动词和形容词合起来看成是跟名词相对待的一个大类——谓词,那末名词和谓词之间的对立不在于名物化论者所提出的名词能受定语修饰,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等等所谓名词的“语法特征”上头。

因为动词和形容词同样也具有这些性质。

根据这些性质,我们根本无法把名词和谓词区别开。

名词和谓词的真正对立在于谓词能作谓语,能受副词修饰,能带后加成分“了”、“着”等等,而名词不能。

只有根据这些语法性质(谓词的语法特征)才能把名词跟谓词区别开。

名物化的理论是在承认目前对于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词的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他们一方面主张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能受名词或代词修饰等等是名词的语法特征;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能作谓语,能受副词修饰,能加后加成分“了”、“着”等等是谓词的语法特征。

在我们看来,这两个论断只能维持其中的一个,不能同时承认两个,因为二者是不相容的。

同时承认这两个论断,就等于说目前大家所公认的动词和形容词两类不但有它们本身的语法特征(作谓语、受副词修饰等等),同时又有名词的语法特征,这样说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我们把甲类词跟乙类词分成两类,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是可能的,即甲、乙两类的语法特征不同,现在先把它们分成两类,分好了之后,又说甲类词具有乙类词的语法特征。

既然如此,当初就没有理由把它们分成两类。

总之,名物化的说法跟目前的词类系统之间是有矛盾的。

如果名物化的说法是作为对于目前划分出来的名词、动词、形容词三个词类的语法性质的描写提出来的,那末这种描写是不符合事实的。

因为能用名词代词复指,能受定语修饰等等并不是我们目前划分出来的名词这一词类所独有的性质,而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所共有的性质。

如果名物化的说法是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提出来的,即认为凡是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能受定语修饰的词就是名词,那末就必须放弃目前的词类划分系统,重新给实词分类。

这样分类的结果大概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把目前大家公认的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归并为一类,而一类实际上就是无类,这就跑到汉语无词类论的路上去了;第二,认为放在主宾语位置上跟放在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尽管语音形式和词汇意义都完全一样,也应该看成不同的词(例如把“黑是一种颜色”里的“黑”跟“他比我黑”里的“黑”看成两个不同的词)。

这种办法不但在分类问题上讲不通,而且在词的同一性的问题上也是讲不通的。

3.5名物化论者能找到的理由还有下面这样一点:

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绝对不受定语的修饰,只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才受定语修饰,可见这两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语法性质确实不一样。

关于这个说法,我们想指出以下两点:

第一,同类的词在不同的语法位置上表现出的语法性质可以不一样。

例如名词放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可以受数量词修饰。

但是当它直接(即不带”的”字)作定语的时候,就不再受数量词的修饰了。

例如“汽车轮子”里的“汽车”之前不能加数量词“一辆”,可是能说”一辆汽车的轮子”。

我们决不能根据这一点说“汽车轮子”里的“汽车”跟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汽车”以及“汽车的轮子”里的“汽车”语法性质有什么不同。

实际上所有直接作定语的名词都不受数量词修饰,可见这正是名词本身的性质之一。

同样,放在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不受名词或代词修饰,只有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时候,才受名词或代词修饰,这正是动词和形容词的性质之一。

两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本身性质并没有起变化。

关于这一点,§5里还要谈到,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二,很多语法书单纯根据中心语的词类来给定语和状语下定义,例如说“定语是加在名词前边的连带成分”,“状语是句子里加在动词或者形容词前边的连带成分”。

事实上动词和形容词前边的修饰语不一定是状语,例如“这本书的出版是有重要意义的”里头的“这本书”。

名物化论者认为能够受名词或代词修饰是名词的语法特点,这个说法并不是从客观语言事实里归纳出来的,而是根据语法教科书上给定语下的这种极不完善的定义里推论出来的。

“这本书的出版是有重要意义的”里头的的“这本书”显然是定语,而非状语。

根据定义,定语是名词的修饰语;由此便得出结论,说这里的“出版”已经“转为名词”了。

等到讨论这个句子里的修饰语“这本书”是定语还是状语时,又反过来说,“出版”本来是动词,可是在这个句子里已经转为名词了,因此前边的修饰语是定语,而非状语。

确定一个语言结构(ab)里组成成分(a)的性质时,不仅要考虑这个成分本身的性质(a的性质)以及跟它发生关系的其它成分的性质(b的性质),还要考虑整个结构的性质(ab的性质)。

因此在确定一个修饰成分是定语述是状语时,不能单纯地从中心语的性质着眼,必须同时考虑充任这个修饰语的词本身的性质以及整个偏正结构的性质。

在“这本书的出版是有重要意义的”里头,“这本书”之为定语不决定于“出版”的性质,因为“出版”前头的修饰语不一定是定语(例如“不出版”、“马上出版”等等),而决定于“这本书”本身的性质,因为“这本书”无论修饰什么东西,它总是定语,不可能是状语。

说“这本书”是定语,一点也不能证明它后边的中心语“出版”是名词,因为我们还可以说“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是有原因的”。

“迟迟”和“不”显然都是状语,因此即使根据一般语法书上给定语和状语下的定义看,这句话的“出版”也只能说是动词,不能说是名词。

“出版”是动词,加上定语“这本书”之后,它仍旧是动词,可是整个偏正结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名词性的了。

说“这本书的出版”是名词性词组,决不是因为它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而是因为这个结构本身就是名词性的:

既不能做谓语,也不受副词修饰。

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既能受定语修饰,又能受状语修饰,因为充任主宾语的可以是名词性成分,也可以是谓词性成分。

放在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只能受状语修饰,不能受定语修饰,因为加上定语之后,整个词组就变成名词性的成分了,而名词性成分是不能做谓语的。

可见说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不受名词或代词的修饰,跟说名词性成分不能做谓语是同一个事实的两种不同的说法。

§4对立与分类

4.1名物化论者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具有名词的语法特征,可见已经转成了名词。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能作主语和宾语,①因此这就等于说汉语里的动词和形容词基本上都能转成名词。

4.2任何语言单位的分类都是以这些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为基础的。

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在语法性质上有显著的对立,所以才能分为两类;如果名词也跟动词一样,具备作谓语、受副词修饰等等性质,那我们就不能象目前这样根据这些性质把它们分为两类;不管它们在意义上有多大的区别。

假定我们根据某种标准把甲类词跟乙类词分为两类。

如果所有的甲类词都有性质A、B、C,所有的乙类词也都有性质A、B、C。

此时我们既不能说甲类词具有乙类词的性质(或乙类词具有甲类词的性质),更不能说甲类词转成了乙类词(或乙类词转成了甲类词),因为对于性质A、B、C来说,甲类内部和乙类内部都没有对立(所有的甲类词都具有这些性质;所有的乙类词也都具有这些性质)。

例如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做谓语,都能受副词修饰,这是动词的性质,同时也是形容词的性质。

当形容词作谓语或受副词修饰时,我们不能说它取得了动词的性质,或转成了动词;同样,当动词做谓语或受副词修饰时,也不能说它取得了形容词的性质,或转成了形容词。

可能有人会这样问:

如果A、B、C等等确实是甲类词的语法特征,那末当乙类词取得A、B、C等性质时,它就是取得了甲类词的特征,此时为什么不能说它具有甲类词的性质呢?

要知道如果A、B、C真是甲类词的语法特征,那末乙类词就不可能具有这些性质。

因为所谓甲类词的语法特征正是为甲类词所特有而为它类词(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所绝无的语法性质。

如果乙类词也具有A、B、C等性质,那正证明了A、B、C不是甲类词的语法特征,而是甲、乙两类词的共性。

4.3还有一种情形:

所有的甲类词都具有A、B、C等性质,但是只有一部分乙类词(不是全部)具有这些性质。

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有人说这一部分乙类词取得了甲类词的语法性质,或者说这—部分乙类词已经转成了甲类词,这个话就不能说没有意义,因为对于A、B、C等性质来说,在乙类内部有对立。

例如通常把”红”归人形容词,但是可以说“红着脸”“把脸一红”。

就“~着+名词“把+名词+一~”这两个格式来说,形容词内部有对立:

有的形容词能放在这类格式里,有的不能放。

此时,我们可以说形容词“红”取得了动词的语法性质,甚至可以说它已经转成了动词。

(应该如何处理,决定于其它的许多因素,这里不谈。

)但如果所有的形容词都能放在这两个格式里,那末我们就不能说放在这类格式里的形容词取得了动词的语法性质,更不能说它们已经转成了动词。

4.4“锁”有两个意思:

一指具体的物件,一指动作。

两种种意义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词。

这两个词在语法性质上也是对立的。

比较:

锁1

有锁

一把锁

很多锁

旧锁

锁2

锁门

锁着

不锁

“锁1”是名词,“锁2”是动词。

“锁2”也可以放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例如:

锁比不锁好。

…………………………………………(A)

我主张锁。

……………………………………………(B)

就词类的语法意义说,这里的“锁”仍表示行动范畴。

(A)的“锁”放在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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