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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企业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1、对于一般的生来产经营企业,只需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则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源;

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百许可证管理条例》,对条例所规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符度合条例相应规定的知,必须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照;

3、请结合以上条例规定,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项目,道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

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3、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许可证哪个先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理

企业提出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4、尾矿库闭库后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

5、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大致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通用版):

A.新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采掘施工单位需提供建设部颁发的施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职业场所定期检测证明材料,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1)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及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4)安全评价报告。

B.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获得国家、省、市安监部门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提交证书复印件;

(6)对在安全生产许可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接受安监部门监管,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对上述情况提供证明函件;

(7)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的证明函件及相关资料;

(8)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进行矿产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设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三同时”规定要求,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验收资料;

(9)地下矿山:

提交机械通风技术资料和主要提升装置定期检测检验报告;露天采石企业:

提交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资料;

C.变更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原始件和变更件(复制件),其中:

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新、改、扩项目安全设施有关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此外,以下类型企业提供资料分别为:

(一)露天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符合相关规定和与采矿规模匹配的采矿设计方案;

(3)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设计和爆破作业设计;

(4)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且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工业场地等处的防洪措施文本及图片资料,其中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6)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安全出口设计图;

(3)矿井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设计资料;

(4)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防水闸门设置和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6)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7)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地质勘探作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地质勘探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清单;

(2)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单独存放的仓库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清单,安全保存措施及制度;

(3)勘探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清单和措施文本;

(4)钻探工程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文本;

(5)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制度;

(6)地质测绘实用措施文本。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安全设施制度,各类装置和设备清单及使用制度;

(2)油气厂、站、库内安全排泄放空装置设计文本,油气储罐设计符合规范;

(3)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清单,并附定期检验报告;

(4)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制度;

(5)输油气管道设计文本并附图;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制度;

(7)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设计方案(包括井控装置及措施);

(8)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9)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需提供评估、勘测报告。

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清单和地面流程图,制定防硫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五)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及目录清单;

另外:

与煤共(伴)生的非煤矿山还应提供:

①矿井每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②各煤层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尾矿库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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